一般夫妻离婚探望权有几天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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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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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离婚后探望孩子的时间并不是法律强行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另一方探视孩子的时间、方式都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确定,在探望孩子过程中,有一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视权可依法中止。
一般夫妻离婚探望权有几天

一、一般夫妻离婚探望权有几天?

夫妻离婚探望权的时间不是法定的,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夫妻离婚后探视权纠纷诉讼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三、离婚后可以中止探视权的情形有哪些?

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事实上,夫妻离婚本身就会给孩子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所以在离婚后,双方应该站在孩子的角度上处理抚养权、探视权等相关问题,如果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最好不要阻止对方探望孩子,对探视孩子的时间也不是必须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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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离婚时怎么争取探望权
1、行使探望权——协商方式,协商不成请求判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2、可以中止探望权的情形:当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的权利”。
3、可以终止探望权情形: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一方探望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判决可以终止探望权。
4、争取探望权,应该具体明确探望权的相关问题——时间、地点等。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对于孩子的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等问题,进行约定。从具体情况出发,衡量当事人的生活情况,调解出相对适合的时间地点,既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影响离异男女今后的生活。因此在离婚协议中,探望权应该受到重视,如果仅仅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孩子拒绝探望该怎么办探望权在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子女拒绝探望的情况或者一方不让其探望孩子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1、如果孩子是被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望的情形对于子女是受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望的,人民就应当继续执行案件。此时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对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责令其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2、子女的年龄和实际辨别能力判断根据子女的具体年龄和实际辨别能力,正确判断出子女拒绝自己父或母进行探望的真正原因,然后对症下药,依法处理。如果孩子有判断能力,就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不能强制执行。
3、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法官责令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对子女进行思想教育,以说服子女同意并接受父母另一方的探望。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怨恨,千方百计阻挠另一方的探望孩子的权利的行使,这不仅伤害了孩子与另一方的父母亲情,也使得孩子丧失了父亲或者母亲的关爱,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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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 所需材料: 身份证、会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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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父母离婚后,非带孩子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带孩子一方有让非带有孩子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但该条没有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具体方式和时间,法律把这个自由裁决权赋予了办案的法官,所以对探望权的探讨很有必要。
一、探望权的法律特征
1、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一方。男女双方过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经过离婚而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果不曾是夫妻关系,也就不属于本条所讲的探望权的问题,而且行使探视权的主体相对于被探望的子女来讲只能是父或母,不存在夫妻双方共享的本条所讲的探望权。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有两个孩子,离婚后夫妻各抚养一个孩子,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抚养的孩子均享有探望权,但对于每个孩子来讲,行使探望权的仍然是父或母一方。
2、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以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产生探望权,如果夫妻双方仍然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探望权的问题。
3、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比较容易理解,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本来经常就同被抚养的子女在一起,自然也不存在探望的情形。
4、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生活在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权,去看望子女,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协助,因此,本条将另一方的协助作为义务予以规定。
二、实现探望权的途径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双方既可以通过协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这里所讲的协议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诉讼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没有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达成一致的,由人民对其作出判决的确定探望权内容的方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首先必须先行协议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没有事先协议的,不予以受理,只有双方协议不成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探望权的方式,是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如是由探望权人到对方家去探望,还是约定地点相见。探望权的时间,是指什么时间探望,如是一月一次,还是几周一次等。
三、探望权的中止
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如父或母频繁探视子女,违反探视的规定会见子女,甚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以及父或母有酗酒、吸毒行为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等。在这些情况下,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判决后,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健康成长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人民作出中止探望权人判决后,原探望权人不得再违反判决会见子女,待原探望权人改正其行为,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失后,人民确定其行为不会再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恢复其探视子女的权利。
四、探望权的法律适用
探望权的诉讼案件,以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处理,能调解的力争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少当事人矛盾激化和诉累。但案件诉讼到又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必须下判决,然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又没有具体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案件有每个案件的不同案情,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原告和子女都在本地居住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周一次,时间在二个小时,探视的地点可以在子女的幼儿园、学校,原、被告住所地和子女的近亲属家,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不太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月一次,时间限制在4小时,探视的地点应在子女的经常居住地,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遥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半年一次,时间限制在7天,探视的地点应由原告在子女居住的当地选择。
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怎样规定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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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望权的法律特征
1、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一方。男女双方过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经过离婚而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果不曾是夫妻关系,也就不属于本条所讲的探望权的问题,而且行使探视权的主体相对于被探望的子女来讲只能是父或母,不存在夫妻双方共享的本条所讲的探望权。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有两个孩子,离婚后夫妻各抚养一个孩子,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抚养的孩子均享有探望权,但对于每个孩子来讲,行使探望权的仍然是父或母一方。
2、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以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产生探望权,如果夫妻双方仍然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探望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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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生活在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权,去看望子女,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协助,因此,本条将另一方的协助作为义务予以规定。
二、实现探望权的途径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双方既可以通过协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这里所讲的协议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诉讼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没有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达成一致的,由人民对其作出判决的确定探望权内容的方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首先必须先行协议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没有事先协议的,不予以受理,只有双方协议不成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探望权的方式,是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如是由探望权人到对方家去探望,还是约定地点相见。探望权的时间,是指什么时间探望,如是一月一次,还是几周一次等。
三、探望权的中止
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如父或母频繁探视子女,违反探视的规定会见子女,甚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以及父或母有酗酒、吸毒行为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等。在这些情况下,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判决后,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健康成长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人民作出中止探望权人判决后,原探望权人不得再违反判决会见子女,待原探望权人改正其行为,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失后,人民确定其行为不会再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恢复其探视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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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生活在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权,去看望子女,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协助,因此,本条将另一方的协助作为义务予以规定。
二、实现探望权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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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探望权的中止
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如父或母频繁探视子女,违反探视的规定会见子女,甚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以及父或母有酗酒、吸毒行为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等。在这些情况下,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判决后,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健康成长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人民作出中止探望权人判决后,原探望权人不得再违反判决会见子女,待原探望权人改正其行为,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失后,人民确定其行为不会再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恢复其探视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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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能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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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父母离婚后,非带孩子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带孩子一方有让非带有孩子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但该条没有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具体方式和时间,法律把这个自由裁决权赋予了办案的法官,所以对探望权的探讨很有必要。
一、探望权的法律特征
1、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一方。男女双方过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经过离婚而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果不曾是夫妻关系,也就不属于本条所讲的探望权的问题,而且行使探视权的主体相对于被探望的子女来讲只能是父或母,不存在夫妻双方共享的本条所讲的探望权。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有两个孩子,离婚后夫妻各抚养一个孩子,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抚养的孩子均享有探望权,但对于每个孩子来讲,行使探望权的仍然是父或母一方。
2、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以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产生探望权,如果夫妻双方仍然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探望权的问题。
3、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比较容易理解,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本来经常就同被抚养的子女在一起,自然也不存在探望的情形。
4、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生活在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权,去看望子女,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协助,因此,本条将另一方的协助作为义务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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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双方既可以通过协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这里所讲的协议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诉讼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没有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达成一致的,由人民对其作出判决的确定探望权内容的方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首先必须先行协议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没有事先协议的,不予以受理,只有双方协议不成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探望权的方式,是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如是由探望权人到对方家去探望,还是约定地点相见。探望权的时间,是指什么时间探望,如是一月一次,还是几周一次等。
三、探望权的中止
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如父或母频繁探视子女,违反探视的规定会见子女,甚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以及父或母有酗酒、吸毒行为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等。在这些情况下,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判决后,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健康成长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人民作出中止探望权人判决后,原探望权人不得再违反判决会见子女,待原探望权人改正其行为,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失后,人民确定其行为不会再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恢复其探视子女的权利。
四、探望权的法律适用
探望权的诉讼案件,以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处理,能调解的力争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少当事人矛盾激化和诉累。但案件诉讼到又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必须下判决,然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又没有具体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案件有每个案件的不同案情,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原告和子女都在本地居住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周一次,时间在二个小时,探视的地点可以在子女的幼儿园、学校,原、被告住所地和子女的近亲属家,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不太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月一次,时间限制在4小时,探视的地点应在子女的经常居住地,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遥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半年一次,时间限制在7天,探视的地点应由原告在子女居住的当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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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一般多少天可以探望
在对违法行为人执行行政拘留时,若决定机构批准,并且拘留所也允许,那么违法行为人的亲属可以进行探视。一般情况下,行政拘留的时间在五天至十天之间;但是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那拘留的时间可能延长至十天以上,但最多不会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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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该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该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父母离婚后,非带孩子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带孩子一方有让非带有孩子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但该条没有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具体方式和时间,法律把这个自由裁决权赋予了办案的法官,所以对探望权的探讨很有必要。
一、探望权的法律特征
1、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一方。男女双方过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经过离婚而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果不曾是夫妻关系,也就不属于本条所讲的探望权的问题,而且行使探视权的主体相对于被探望的子女来讲只能是父或母,不存在夫妻双方共享的本条所讲的探望权。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有两个孩子,离婚后夫妻各抚养一个孩子,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抚养的孩子均享有探望权,但对于每个孩子来讲,行使探望权的仍然是父或母一方。
2、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以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产生探望权,如果夫妻双方仍然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探望权的问题。
3、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比较容易理解,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本来经常就同被抚养的子女在一起,自然也不存在探望的情形。
4、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生活在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权,去看望子女,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协助,因此,本条将另一方的协助作为义务予以规定。
二、实现探望权的途径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双方既可以通过协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这里所讲的协议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诉讼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没有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达成一致的,由人民对其作出判决的确定探望权内容的方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首先必须先行协议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没有事先协议的,不予以受理,只有双方协议不成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探望权的方式,是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如是由探望权人到对方家去探望,还是约定地点相见。探望权的时间,是指什么时间探望,如是一月一次,还是几周一次等。
三、探望权的中止
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如父或母频繁探视子女,违反探视的规定会见子女,甚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以及父或母有酗酒、吸毒行为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等。在这些情况下,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判决后,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健康成长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人民作出中止探望权人判决后,原探望权人不得再违反判决会见子女,待原探望权人改正其行为,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失后,人民确定其行为不会再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恢复其探视子女的权利。
四、探望权的法律适用
探望权的诉讼案件,以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处理,能调解的力争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少当事人矛盾激化和诉累。但案件诉讼到又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必须下判决,然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又没有具体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案件有每个案件的不同案情,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原告和子女都在本地居住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周一次,时间在二个小时,探视的地点可以在子女的幼儿园、学校,原、被告住所地和子女的近亲属家,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不太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月一次,时间限制在4小时,探视的地点应在子女的经常居住地,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遥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半年一次,时间限制在7天,探视的地点应由原告在子女居住的当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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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探望一方不给抚养权,怎办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情况下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应当变更抚养权要根据如下情况综合判断: 1.是否变更以有利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共同生活方的情况不利子女健康成长时要变更。 2.以有无基本经济能力为标准,但并不在当事人间简单比谁富有,如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尽管不如对方富裕仍享有优先权。 3.探视子女中的冲突不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4.父母可协议变更,10周岁以上子女可自愿变更。本案小孩在10周岁以下,双方无法协议变更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被告无抚养女儿的基本经济能力,也不足以证明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女儿成长,因此,原告所提探视中的冲突不能直接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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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一般多少天可以探望
对行政拘留的被执行人而言,只有经决定机构批准,并遵守拘留所的相关规定,其亲属才有权进行探视。一般来说,行政拘留的期限为五天至十天;然而,如果情节较为严重,拘留期限可能会延长至十天以上,但最多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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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应该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应该怎么规定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父母离婚后,非带孩子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带孩子一方有让非带有孩子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但该条没有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具体方式和时间,法律把这个自由裁决权赋予了办案的法官,所以对探望权的探讨很有必要。
一、探望权的法律特征
1、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一方。男女双方过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经过离婚而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果不曾是夫妻关系,也就不属于本条所讲的探望权的问题,而且行使探视权的主体相对于被探望的子女来讲只能是父或母,不存在夫妻双方共享的本条所讲的探望权。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有两个孩子,离婚后夫妻各抚养一个孩子,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抚养的孩子均享有探望权,但对于每个孩子来讲,行使探望权的仍然是父或母一方。
2、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以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产生探望权,如果夫妻双方仍然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探望权的问题。
3、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比较容易理解,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本来经常就同被抚养的子女在一起,自然也不存在探望的情形。
4、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生活在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权,去看望子女,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协助,因此,本条将另一方的协助作为义务予以规定。
二、实现探望权的途径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双方既可以通过协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这里所讲的协议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诉讼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没有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达成一致的,由人民对其作出判决的确定探望权内容的方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首先必须先行协议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没有事先协议的,不予以受理,只有双方协议不成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探望权的方式,是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如是由探望权人到对方家去探望,还是约定地点相见。探望权的时间,是指什么时间探望,如是一月一次,还是几周一次等。
三、探望权的中止
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如父或母频繁探视子女,违反探视的规定会见子女,甚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以及父或母有酗酒、吸毒行为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等。在这些情况下,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判决后,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健康成长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人民作出中止探望权人判决后,原探望权人不得再违反判决会见子女,待原探望权人改正其行为,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失后,人民确定其行为不会再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恢复其探视子女的权利。
四、探望权的法律适用
探望权的诉讼案件,以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处理,能调解的力争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少当事人矛盾激化和诉累。但案件诉讼到又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必须下判决,然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又没有具体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案件有每个案件的不同案情,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原告和子女都在本地居住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周一次,时间在二个小时,探视的地点可以在子女的幼儿园、学校,原、被告住所地和子女的近亲属家,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不太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月一次,时间限制在4小时,探视的地点应在子女的经常居住地,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遥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半年一次,时间限制在7天,探视的地点应由原告在子女居住的当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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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父母离婚后,非带孩子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带孩子一方有让非带有孩子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但该条没有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具体方式和时间,法律把这个自由裁决权赋予了办案的法官,所以对探望权的探讨很有必要。
一、探望权的法律特征
1、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一方。男女双方过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经过离婚而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果不曾是夫妻关系,也就不属于本条所讲的探望权的问题,而且行使探视权的主体相对于被探望的子女来讲只能是父或母,不存在夫妻双方共享的本条所讲的探望权。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有两个孩子,离婚后夫妻各抚养一个孩子,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抚养的孩子均享有探望权,但对于每个孩子来讲,行使探望权的仍然是父或母一方。
2、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以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产生探望权,如果夫妻双方仍然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探望权的问题。
3、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比较容易理解,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本来经常就同被抚养的子女在一起,自然也不存在探望的情形。
4、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生活在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权,去看望子女,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协助,因此,本条将另一方的协助作为义务予以规定。
二、实现探望权的途径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双方既可以通过协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这里所讲的协议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诉讼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没有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达成一致的,由人民对其作出判决的确定探望权内容的方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首先必须先行协议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没有事先协议的,不予以受理,只有双方协议不成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探望权的方式,是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如是由探望权人到对方家去探望,还是约定地点相见。探望权的时间,是指什么时间探望,如是一月一次,还是几周一次等。
三、探望权的中止
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如父或母频繁探视子女,违反探视的规定会见子女,甚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以及父或母有酗酒、吸毒行为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等。在这些情况下,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判决后,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健康成长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人民作出中止探望权人判决后,原探望权人不得再违反判决会见子女,待原探望权人改正其行为,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失后,人民确定其行为不会再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恢复其探视子女的权利。
四、探望权的法律适用
探望权的诉讼案件,以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处理,能调解的力争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少当事人矛盾激化和诉累。但案件诉讼到又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必须下判决,然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又没有具体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案件有每个案件的不同案情,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原告和子女都在本地居住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周一次,时间在二个小时,探视的地点可以在子女的幼儿园、学校,原、被告住所地和子女的近亲属家,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不太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月一次,时间限制在4小时,探视的地点应在子女的经常居住地,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遥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半年一次,时间限制在7天,探视的地点应由原告在子女居住的当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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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一方。男女双方过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经过离婚而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果不曾是夫妻关系,也就不属于本条所讲的探望权的问题,而且行使探视权的主体相对于被探望的子女来讲只能是父或母,不存在夫妻双方共享的本条所讲的探望权。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有两个孩子,离婚后夫妻各抚养一个孩子,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抚养的孩子均享有探望权,但对于每个孩子来讲,行使探望权的仍然是父或母一方。
2、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以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产生探望权,如果夫妻双方仍然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探望权的问题。
3、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比较容易理解,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本来经常就同被抚养的子女在一起,自然也不存在探望的情形。
4、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生活在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权,去看望子女,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协助,因此,本条将另一方的协助作为义务予以规定。
二、实现探望权的途径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双方既可以通过协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这里所讲的协议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诉讼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没有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达成一致的,由人民对其作出判决的确定探望权内容的方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首先必须先行协议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没有事先协议的,不予以受理,只有双方协议不成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探望权的方式,是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如是由探望权人到对方家去探望,还是约定地点相见。探望权的时间,是指什么时间探望,如是一月一次,还是几周一次等。
三、探望权的中止
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如父或母频繁探视子女,违反探视的规定会见子女,甚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以及父或母有酗酒、吸毒行为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等。在这些情况下,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判决后,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健康成长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人民作出中止探望权人判决后,原探望权人不得再违反判决会见子女,待原探望权人改正其行为,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失后,人民确定其行为不会再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恢复其探视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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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诉讼案件,以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处理,能调解的力争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少当事人矛盾激化和诉累。但案件诉讼到又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必须下判决,然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又没有具体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案件有每个案件的不同案情,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原告和子女都在本地居住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周一次,时间在二个小时,探视的地点可以在子女的幼儿园、学校,原、被告住所地和子女的近亲属家,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不太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月一次,时间限制在4小时,探视的地点应在子女的经常居住地,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遥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半年一次,时间限制在7天,探视的地点应由原告在子女居住的当地选择。
我朋友和他老公离婚之后,他老公带着孩子生活,朋友不想要支付抚养费,不付抚养费给予探望吗
[律师回复]
1、按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给付抚养费,亦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与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不相挂钩。不给付抚养费亦有探望权,给付了抚养费亦可以不探望。但是实践中,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因为另一方不给付抚养费而拒绝让另一方探望孩子。再说,连抚养费都不给付的父母,有何脸面去探望孩子?

2、《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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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后有探望权吗?
有的,一般来说,对于探望权是没有限制的。因为这是由血缘关系和社会伦理决定的,由于天然的亲情、没有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思念孩子要求探望孩子是天经地义的。如果这种探望对孩子身心健康可能会产生不好的影响,比如在探望孩子的时候让未成年的孩子吸烟啊、带他去不良场所之类的,那么这种探望就会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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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和妻子离婚之后,收到了中止探望权裁定书,想问一下法院一般怎么判决探望权?
[律师回复] 根据中止探望权裁定书,《婚姻法》第38条规定: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因此,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均无权中止探望权。但法院不能主动裁定中止行使探望权,而应由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的申请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关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从审判实践看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曾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损害的;
2、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 对子女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3、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的;
4、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
5、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而且怂恿子女犯罪,可能对子女成长有不良影响的;
6、年满10周岁以上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探望的情形;
7、父或母频繁探望子女,违反探望的规定会见子女,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
8、探望方有趁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监护行为的;
9、其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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