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抚养费按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统计公报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0%征收。
2、自愿退回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应同时全额退还。
3、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
4、社会抚养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时、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市地及省计划生育部门集中部分,由下一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划转上一级财政专户。
5、社会抚养费应当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省、市地、县(市、区)三级计划生育部门按5:10:85的比例分配使用。
6、 使用社会抚养费,由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规定的开支范围编报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款,需补助下一级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拨给下一级财政部门。年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社会抚养费决算。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三孩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例对于抚养费的规定有社会抚养费会依据上年度的人均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进行收取。一般对于违反相关生育规定的人员会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会根据相关比例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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