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未婚社会抚养费需要支付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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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海未婚社会抚养费需要支付多少这个是没有固定的金额,而且现在社会抚养费已取消,开放了三胎的政策,如果是之前的政策需要按上年度的平均收入来进行确定;但如果在孩子未出世之前而双方领了结婚证,那么就可以避免这次的罚款,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上海未婚社会抚养费需要支付多少?

一、上海未婚社会抚养费需要支付多少?

社支抚养费规定已正式的取消,已全面的开放了三胎的政策;

社会抚养费的支付数额并不是固定的,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社会抚养费如何缴纳?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社会抚养费免征收的情形有哪些?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综合上面所说的,社会抚养费一般都是针对于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生育小孩子的公民,一般在没有获得法律认可的情况之下而实施的行为是不会依法的上户,只有支付了社会抚养费用才会保障到孩子的合法权益,从而享受到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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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抚养费怎么处理?
离婚后,若对方未按时支付抚养费,作为抚养权一方,应关注孩子权益。 首先尝试友好协商,明确抚养费细节;若协商无果,可寻求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证据,争取合理的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若对方仍不履行法院判决,可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保障孩子成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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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未婚生子抚养费一次性支付要支付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孩子抚养费标准问题
一、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
1.夫妻双方离婚,孩子由一方抚养,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给付离婚孩子抚养费;
2.抚养费包括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离婚孩子抚养费具体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并不是一定就按上述比例去支付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还应该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离婚孩子抚养费给付:
1.经济条件许可的,抚养费可以一次性给付;
2.不具备一次性给付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抚养费,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四、离婚孩子抚养费年限: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孩子18周岁为止;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孩子抚养费。3、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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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抚养费怎么支付?
未婚生子抚养费的支付一般由双方协商为好,协商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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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朋友的爸妈离婚之后,朋友的抚养费需要由他爸爸支付,海南省抚养费标准是如何支付的?
[律师回复] 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2001年12月27日开始实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抚养的子女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显,已将那些大学以上学历的费用排除在父母的抚养义务之外。
  如何防止对方拖欠不付或拒付抚养费呢?首先第一点,在离婚时,应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明确、具体地载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这样就为以后的执行创造了合法的条件。
未支付抚养费能否限制探望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市民:2015年初,我与丈夫A协议离婚,约定10岁的女儿由我抚养,A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成年,每月A可以探望女儿两次,每次时间为一天。由于最近3个月,A都没有给付抚养费,所以我不想再让他探望女儿了,等他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后才同意他探望女儿。A意见很大,说我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他只是做生意一时资金周转困难才没有给付,而我又有能力负担女儿的抚养费。请问我可以这样做吗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权利,一方不得以先行给付抚养费、抚养费太少以及双方家庭之间存在矛盾等理由加以干涉、阻挠。离婚后的双方应当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对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为孩子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A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可以向提讼。如果A探望女儿并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你不能限制A探望女儿的权利。如果对方探望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提出申请。此外,A也可以向人民行使探望权,人民应当考虑从既不影响子女现有正常生活和学习,又增加子女与父母的沟通交流;既维护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目的出发,酌情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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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抚养费怎么支付?
支持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通常由双方协商。谈判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如果父母有固定收入,抚养费费可以是其月收入总额的20%。支付高达30%。如果没有固定收入,维护金额可以参考上述比率,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同一行业的平均收入来确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比例。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确定,原则上应定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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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未支付抚养费能否限制探望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市民:2015年初,我与丈夫A协议离婚,约定10岁的女儿由我抚养,A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成年,每月A可以探望女儿两次,每次时间为一天。由于最近3个月,A都没有给付抚养费,所以我不想再让他探望女儿了,等他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后才同意他探望女儿。A意见很大,说我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他只是做生意一时资金周转困难才没有给付,而我又有能力负担女儿的抚养费。请问我可以这样做吗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权利,一方不得以先行给付抚养费、抚养费太少以及双方家庭之间存在矛盾等理由加以干涉、阻挠。离婚后的双方应当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对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为孩子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A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可以向提讼。如果A探望女儿并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你不能限制A探望女儿的权利。如果对方探望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提出申请。此外,A也可以向人民行使探望权,人民应当考虑从既不影响子女现有正常生活和学习,又增加子女与父母的沟通交流;既维护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目的出发,酌情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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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的抚养费能否作遗产继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支付的抚养费能否作遗产继承问题解答如下, 未支付的抚养费能否作遗产继承
王某于1970年由其姑父李某夫妇收养。2009年1月,双方因隙解除收养关系,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协议约定,由王某向李某夫妇支付抚养费8000元,于协议当天实际履行了3500元。同年7月,李某夫妇收自己的亲侄子李甲为过继儿子,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10年12月、9月,李某夫妇相继去世。李甲以李某夫妇之子的身份要求继承王某尚未支付的4500元。
【分歧】对未支付的生活费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未支付的生活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因为未支付的生活费也是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部分,可以继承。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支付的生活费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评析】
首先,由案情易推知,王某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已成年,抚养费8000元是基于双方合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此项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规定,认定为有效行为无疑。据此,本案尚未支付的4500元应从债的范畴来理解,是王某对李某夫妇尚未履行完毕的债务。
其次,法律上对“抚养费”无专门的定义,通说认为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收养法》第30条
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据此,王某因隙解除收养关系时所签的协议中约定“王某向李某夫妇支付抚养费8000元”,是王某就李某夫妇抚养自己成人的抚养费作出的补偿约定,属于条文所述“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无确切的证据证实王某是否构成遗弃,但这一约定并不影响双方合意下的约定。而且,李某夫妇在此后的一两年内相继死去,王某遗弃的可能性极大。因此,该项抚养费属于未尽抚养义务人所应支付的补偿费,而非赡养老人的生活费,不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原文对抚养费的定性存在偏差。
再次,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定义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收入等个人合法财产。除非法律有专门的、排除性规定,否则,个人合法财产皆可继承。前述补偿款便属于李某夫妇合法拥有的债权,可被纳入遗产的范畴,予以继承。因欠缺收养登记,李甲与李某夫妇无法构成法律上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李甲只能认定为李某夫妇的近亲及被他们抚养的人。根据无遗嘱的事实,且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李甲不属于继承人范畴。王某尚未支付的4500元应由李某夫妇的合法继承人来主张,如健在的父母,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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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抚养费怎么支付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未婚生子抚养费怎么支付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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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男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如果想要结婚,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就属于正常合法夫妻。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随着时代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会发生未婚先孕的情况。未婚先孕的孩子,法律在处理相关事务的时候是和婚生子女一样的。那么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对这个问题,最高院有以上具体规定,即分两种情况:一是有固定收入的,二是没有固定收入的。当然,抚养费不是无休止的给付的,给付到子女十八岁或是可以生活为止。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在有些情况下子女虽成年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则父母仍要给付抚养费,例如: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指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二、未婚生子抚养权归谁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同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实践中,有这样几种情况:
1、非婚生子女由生母实际抚养,即与生母共同生活,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负担多少、负担的方式,应根据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经济状况,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诉请以判决的形式强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2、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的,若继父愿意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的,则生父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可酌情减少或免除。若继父不愿意负担,则生父应支付的抚育费不能减免。
3、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将孩子送与他人收养时,那么孩子与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时,非婚生子女由养父母抚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其生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
4、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即要求实际抚养子女时,可与子女的生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作出处理。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并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由何方抚养。在非婚生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还应征求非婚生子女的意见。若审查后确定由生父实际抚养非婚生子女,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应负担该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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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未婚生子抚养费怎么支付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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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未支付的生活费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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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定义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收入等个人合法财产。除非法律有专门的、排除性规定,否则,个人合法财产皆可继承。前述补偿款便属于李某夫妇合法拥有的债权,可被纳入遗产的范畴,予以继承。因欠缺收养登记,李甲与李某夫妇无法构成法律上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李甲只能认定为李某夫妇的近亲及被他们抚养的人。根据无遗嘱的事实,且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李甲不属于继承人范畴。王某尚未支付的4500元应由李某夫妇的合法继承人来主张,如健在的父母,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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