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税缴款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使用税缴款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税一般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情形有哪些?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三、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怎么确定?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四、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怎么确定?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只能以地方人民政府的通知为准,对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来讲,一定要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逾期缴纳土地使用税会产生滞纳金。还有一点要注意,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标准也是各地税务机关自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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