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死刑缓期二年并不都是限制减刑的,除非是累犯,或者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会被限制减刑。
《刑法》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对犯罪分子减刑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二)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三)监狱将拟提请减刑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意见在监狱内公示。
(四)对犯罪分子执行减刑手续。
由此可见,限制减刑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之外,其他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并不会被限制减刑。可是减刑也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如果犯罪分子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又有相关的犯罪行为,不仅不能减刑,一般都会立即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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