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赔偿钱大概要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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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侵权赔偿钱大概要几千元左右至几万元左右。商标侵权行为最低赔偿是1000元,至于具体的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权利人因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来决定。实际上是无法确定的,按照侵权人所获利益确定。
商标侵权赔偿钱大概要多少?

一、商标侵权赔偿钱大概要多少?

商标侵权赔偿钱大概需要几千元左右至几万元左右。商标侵权最低赔偿一千元,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关于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是什么?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以下顺序和方式确定:

第一,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后,还应当加上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所谓“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按“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即在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后,还应当加上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未经他人同意,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完全相同的商标将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对于权利人来说,可以通过诉讼或通过协商的方式主张损失赔偿。按照法律规定,首先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无法确定的,按照经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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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属复杂客体;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采用了秘密窃取、物质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
2、行为人采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泄露、转让因工作而使用的商业秘密。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具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要实施了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属于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商业秘密,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有两种形式:
1、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故意侵犯;
2、过失,即应当知道于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侵犯行为。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哪些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
(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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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的概念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的对象首先一定要是女性,再者主体必须是男性(在我国实务和理论界对罪的理解还是没有涉及到 女性同性的,女性只能在共同犯罪中成为罪的主体)。还有就是必须有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动机。而性侵犯包含的就比较广了,只要是违背他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即可,至于是否异性之间不限,是否发生性关系不限。只要是进行与性相关的活动就可以。在刑法中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就是典型的性侵犯。在实务中的男子猥亵其他男性的,也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这都是性侵犯的范畴。所以性侵犯与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一定是性侵犯,但性侵犯包含的却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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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侵权责任概述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被监护人侵权责任概述问题解答如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  
(2)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3)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被监护人与责任承担人间存在监护关系。  需注意的是:  
(1)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但是由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3)如果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只是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4)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5)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不存在异议,但如果监护人不明确,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精神病人的监护责任从什么时候算起是从监护人知道被监护人患精神病时算起,还是从被监护人发病时算起对此法律暂无统一规定。根据监护原理,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责任是从被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时就产生,并无特定的法定程序要求,故应从被监护人患精神病时算起比较公允,否则监护人以不知为由推卸责任,不利于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但是如果监护人确实不知,可要求减轻责任。  知识延伸: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1)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  (2)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这是说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行为是一种的侵权行为,施工人没有履行法定的警示义务,是导致侵权的根本原因。  (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遭受损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但不包括施工人员自身受到的伤害,后者应适用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加以调整。  (4)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行为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尽法定警示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否则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5)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民事责任相关知识,推荐阅读:建筑物侵权责任概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特殊侵权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ttttt
网络侵权与新闻侵权的概念分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新闻侵权
导致新闻侵权的直接原因及其外部特征,简言之是新闻媒体刊播了含有侵害他人权利内容的新闻作品,诸如新闻报道失实、新闻评论不客观不公正从而歪曲了事实损害了他人人格,或蓄意且擅自宣扬他人隐私等情况。新闻侵权和普通民事侵权一样,都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其侵权的客体一般为人格权,即会造成他人人格权利的直接或间接损害。
所谓新闻侵权,则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下同)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二、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
网络侵权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按主体可分为网站侵权(法人)和网民(自然人)侵权,按侵权的主观过错可分为主动侵权(恶意侵权)和被动侵权,按侵权的内容可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也有同时侵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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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侵权侵权多少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标侵权侵权多少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侵权多少认定
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 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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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环境侵权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环境侵权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就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行为所作的责任规范,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创新性规定。
共同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一是侵权主体的复数性。二是侵权行为的共同性。共同环境侵权行为中,各侵权人的污染行为具有主观或客观上的共同性,即他们的污染行为相互联系、互相作用,构成一个统一的致害原因。三是损害后果的共同性。各污染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相互结合,共同致害于环境权益受损人,并发生共同的环境损害后果。
从《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看,共同环境侵权责任是根据侵权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各种因素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的作用力大小来确定的,基本上趋向于按份责任的形式。
笔者认为,在没有司法解释或其他法规进行具体细化的情况下,这条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操作难度。
其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本身具有专业性强、案情复杂的特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往往要涉及到化学、生物、物理等自然科学领域,而这些学科知识又正是多数法官的“短板”。法官要运用当事人提供的高度专业性证据材料来准确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当困难,尤其对于各污染行为人排污的具体情况的认定有相当的难度。
二是法官难以根据侵权人的排污具体情况精准地推导出各侵权人对环境损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司法实践中,为逃避、推脱责任或者其他原因,污染行为人在关于排污问题上往往采取隐略式的举证,不会向法庭提交于己不利的证据。法官无法通过这些存在“偏差”的证据来认定各排污行为对损害后果的致害程度,也就无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来解决各侵权人争执的责任归属、责任大小问题。
正是考虑到环境司法中可能出现的这种情况,《侵权责任法》对此做了预防性规定,即在共同环境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上,如果无法适用特别规定情况下,可按《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规定进行处理。
一是各单个污染行为就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各行为人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如3家化工厂都向同一河流排放具有较强毒性的污水,每家工厂排放的污水量都足以致使下游鱼塘的鱼全部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各排污企业相互间要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各污染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结合后产生损害后果的,如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责任做了专章规定,体现法律对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但是由于此法对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只有短短的4条规定,且规定的内容基本上属于原则性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笔者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专门设立“环境损害赔偿”一章,改变以往环境立法中弱化环境民事责任规范的状况。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可单独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使环境民事权益受损的当事人能获得更加有力的法律救济。
环境侵权的构成
关于环境侵权的构成,有两要件说:
(1)须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
(2)须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有三要件说: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
(2)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
(3)须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要件说为目前国内理论界的通说。从三要件说可引申出环境侵权的三个要件,即行为之违法性、损害之事实性和行为与损害之因果关系性。在环境侵权的构成上,需要用公平理念来澄清或解答的至少有环境侵权的违法性和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这两个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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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概述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现了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知识延伸: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例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例如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有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一种情况。此时作业人将免除其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仅有过失,也应当由作业人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应由作业人进行证明。侵权民事责任相关知识,推荐阅读:特殊侵仅行为免责概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特殊侵权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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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侵犯商标权,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哪些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侵权要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一、哪些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一)商标侵权是什么所谓商标侵权,也就是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商标侵权有哪些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6、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商标侵权要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一)《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商标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二)《商标法》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其中,侵权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前二者都难以确定,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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