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失怎么判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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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精神损失费可以根据侵权目的、侵权的方式,场合、侵权方的过错程度,侵害名誉权造成的具体损害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判定。在相关法律制度中没有统一规定过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如果不能自行协商确定,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名誉权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失怎么判定

一、名誉权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失怎么判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精神损失赔偿协议办理公证的流程有哪些?

1、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

2、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

3、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4、出具公证书。

三、不履行精神损失赔偿协议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不履行精神损失赔偿协议的,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精神损害赔偿协议不是法律文书,根据规定,申请强制执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四、不履行精神损失赔偿协议法院立案后延期开庭的情形有哪些?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有证据证明对方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失赔偿费,但是,侵犯他人名誉权后,给侵权人精神上造成的伤害是不可能通过相关的仪器去测量的,所以,法院只能根据以上因素,自由裁定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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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使其遭受精神痛苦的客观事实状态。也就是说,精神损害就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对受害人来说,精神损害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精神痛苦,二是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
精神痛苦产生于两个来源:一是由于侵害公民的身体而造成的生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时,给权利主体以生理上的损害,并使其在精神上产生痛苦。二是由于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一般人格权等精神上人格权和身份权而造成的心理损害。这些侵权行为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同时,也侵害了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活动,使受害人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情感,造成精神痛苦。
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是指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受到损害导致这些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如人格尊严损害、配偶身份利益损害和荣誉利益损害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的方式进行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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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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