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不还买车受影响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9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是否会受影响就要看自己的全款还是贷款,如果全款是没有任何的影响,但如果贷款,银行是不会批准的;在没有还清贷款的情况之下是不能再进行贷款,同时会对自己的征信产生不好的影响。
网贷不还买车受影响吗?

一、网贷不还买车受影响吗

如果贷款买车会受影响,一般网贷逾期会影响用户的个人信用,在逾期的状态申请信贷业务,一般是无法通过审核的。如果用户全款买车,不需要申请贷款,不管之前的贷款有没有逾期,全款买车不受任何的影响。除非网贷逾期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以后,就不能全款买车了。

对于用户来说,网贷逾期就算不上人行征信,也会影响到网络信用,逾期以后一定要尽快还款降低不利影响。

二、个人贷款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网贷不还的后果主要有哪些

1、高额罚息和违约金

高额罚息就是贷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按期归还贷款所规定的金额从而计算相关的高额逾期罚息,如果欠款人把逾期的时间延长的越久,那规定的利息就会越高,但是再高也是不能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合法范围。贷款不还也还会要求贷款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的。所以还是最好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避免后期造成更多问题。

2、信用受损

如果贷款不还,也会对其信用造成影响。如今有很多的银行和网络贷款公司都采用了共享体系,如果自己在某个银行或者网络贷款公司贷了款不还。那么有可能其他的网络贷款公司或者银行就会知道自己欠贷不还的情况,如果后期还想再次申请贷款,那就会很难甚至有可能贷不了款。因为自己的征信已受损。

3、被各种手段催收骚扰

如果贷款不还,还有可能被网络贷款公司催收骚扰,24小时不间断的给贷款人或者贷款人的亲人发短信、打电话催收的方式还算是较轻的行为。有些网络贷款公司会把催收外包给专门催账的专业公司,这些专业要账人员的催账方式变化多端,甚至有的时候因为催收公司的“暴力催收”的行为也会导致一个家庭的支零破碎。

4、情节严重会导致坐牢

如果欠款人坚决拒不执行还款义务,要当老赖,导致情节非常恶劣的,法院是会追究其欠款人的刑事责任的。

网贷不还这种行为是会对自己的征信产生影响,想要贷款买车或者是买房的,那么是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这种情形银行不会批准的,如果网贷不还造成严重的影响,网贷机构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在判决结果下来之后拒不还款的,这是会承担起刑事责任。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9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3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网贷不还买车受影响吗?
一键咨询
  • 166****58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8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4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5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37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7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6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4****14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0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10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02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1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82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2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3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网贷逾期联系人受影响吗?
若是是贷款人的网贷逾期,那网贷逾期的联系人一般也会受到影响,但是联系人一般只承担被催收的烦恼,并不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或者要求联系人来进行还还款影响联系人的征信。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23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网贷逾期了信用卡受影响吗?
网贷逾期了信用卡受影响,比如说申请信用卡的银行会以查看个人的征信记录,所以在审核这个方面就会因此而受到一定的影响。所以对于网络贷款逾期的人来说,应该尽快的还款,或者是协商分期还款。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23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在一家投资公司上班 这家投资公司对外说 是在其他地方开发项目 然后就有专业的人,招来普通老百姓投资 每天给老百姓高额的利息作为回报 我的工作就是每天给那些老百姓 返利息 如果说 老板出事了,我会不会受影响
[律师回复] 一般不会。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非法集资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公司里面的团体,如果犯罪的是公司,但是那个人不知道是非法集资就不属于犯罪,如果知道就属于犯罪,那么犯罪嫌疑人一个怎样自保呢。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话就坦白,将自己集资的钱还回去,表现好点,如果不属于犯罪的话也不会有麻烦,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会从重处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3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频繁借网贷影响按揭买车吗?
频繁借网贷是否影响按揭买车,是要根据借款人是否存在不良的征信记录来确定的,如果是借款人频繁借网贷,但是并没有任何逾期还款的不良征信记录的,此时就是不会影响按揭买车的,只要是存在一条不良的征信记录,就是会影响的。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区别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23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频繁借网贷影响按揭买车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频繁借网贷影响按揭买车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上大学会受影响吗?
[律师回复] 不一定要办理,目前各个地方的规定不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兵役证是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资格的凭证,凡年龄在18至24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都应依法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接受兵役机关的兵役证年度审核。18至24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并接受查验。兵役证遗失时,应及时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扩展资料登记要求(1)应征是指经兵役登记初步确定符合征集条件的适龄公民。 (2)缓征是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适龄公民。 (3)免征是指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残疾、有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不宜征集的适龄公民。 (4)不征是指被羁押或者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适龄公民。 (5)拒征是指经过教育仍拒绝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或者被确定为符合征集条件而拒绝参加体格检查和应征入伍的适龄公民。 (6)已征是指当年被征集入伍的对象。 (7)转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 (8)免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因身体原因不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 (9)不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不符合服预备役政治条件的。相关新闻现在在全国,目前已有辽宁、四川、山西、宁夏等多个省市出台相关兵役登记法规、规定,确保兵役登记工作有效落实,对拒不进行兵役登记者予以处罚。逃避或拒绝兵役登记的公民,既影响正常参军,还将受到行政性处罚。根据兵役法规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且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上述条款规定处理。若是在战时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夫妻一方赌博影响的征信买房会受影响吗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一方赌博影响的征信买房会受影响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银行调查贷款人征信记录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因此即使贷款人征信记录良好,若配偶多次逾期还款,银行也会怀疑家庭还款能力及信用程度。也就是说已婚人士贷款买房,夫妻任何一方信用记录不良,银行都有可能拒绝放贷。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为限来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偿还。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向银行贷款买房,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贷款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也会追加为共同借款人。所以如果夫妻一方的征信出现严重逾期的话,银行是不会放贷的。扩展资料:夫妻一方信用不良,贷款受阻的解决方法
1、与开发商沟通换一家信贷政策相对宽松的银行,尽量促成贷款。部分银行对于一些不是有意为之的逾期情况,可以给予宽限。比如招行,对于客户名下已结清、销户两年以上的贷款、信用卡记录,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认定时会酌情考虑等。但是,也提醒不要同时向多家银行提起贷款诉求。客户信用报告因为贷款、信用卡审批等原因多次被不同的银行、机构查询(查询三四次及以上),可能说明客户向很多银行申请过贷款或信用卡但均未成功,也会因此影响征信记录。
2、如果与银行沟通仍未能办理贷款,而夫妻一家也无力一次性付款,只能考虑退房。如果认购书上未明确规定“因个人征信问题导致贷款出现问题不予退房”等类似的条例,可与开发商协商退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3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受疫情影响网贷还不上怎么办?
实在还不上的可以从亲朋好友处筹钱偿还网贷,如果借贷人因为疫情的原因失业,也没有办法获得亲朋好友的帮助,只能将个人的实际情况如实的告知网贷平台的工作人员,网贷平台可能会允许分期或延时还款。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贷款纠纷 > 网贷不还买车受影响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