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履行不一定都有期限,主要由当事人约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1、合同履行的期限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计算。在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就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时间。
二、合同履行期限的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
2、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⑴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⑵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
4、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的履行期限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的时候,一般是按照法律的标准来确定,但是对于合同来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规定,所以当事人之间约定履行期限的,此时就当然的排除了法律规定的适用,转为适用双方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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