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借款人欠钱不还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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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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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将对方的账户、房子、车等财产查封上,防止对方转移财产。2、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4、调解。
遇到借款人欠钱不还怎么办

一、遇到借款人欠钱不还怎么办

对付欠债不还的人的手段:

1、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将对方的账户、房子、车等财产查封上,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2、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具体如下: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

4、调解。

二、关于民间借贷证据有哪些

首先欠条是证明借钱最直接的证据,但多数时候仅有欠条无法构成有力证据。

如果借钱金额较低,一般凭借欠条即可申请起诉。

如果借钱金额较高,就需要提供当时已经把钱款借给对方的证据,如果是线上转账,需要提供银行凭条、微信或支付宝等等转账记录;

如果是线下以现金方式借钱,则可打印从银行提取现金的凭条。

其次需要主张债权的证据。

即收集曾向对方要过钱的证据,主要是防止债权超出诉讼时效。具体形式可以是对方以书面形式写下的承诺还款时间或还款计划,也可以是曾多次向对方要钱的电话录音等证明。

最后还需要收集对方财产信息!

收集对方财产信息的是为了达到最终能“要到钱”的目的。如果没有对方的财产信息,那很有可能被对方以的确拿不出钱为由而无法拿回欠款,因此,收集对方的财产信息十分重要。

财产信息通常包括账户信息、房产、公司股权等等,但想调查这些信息对个人来说比较有难度,因此可以委托律师帮助出面调查。

现实生活中,欠钱不还无论数额多少均可以起诉。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持相关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需要提供对方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信息复印件),要求对方还款,同时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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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借款人欠钱不还怎么办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遇到借款人欠钱不还怎么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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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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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借款人欠钱不还怎样办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遇到借款人欠钱不还怎样办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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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遇到借钱不还的老赖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申请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
1、债权人可以在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通过公证程序将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如果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是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执行的依据。
债权公证的程序: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向公证机关出具委托书;
(2)公证员应当亲自办理公证事务,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应有自己完成的公证事务;
(3)公证人员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4)依法送达公证书。公证书应送达给当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由其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5)签发执行证书。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时应当核实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事实情况,以免被执行人对给付内容提出疑义,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2、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其次,可以申请支付令。
1、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2)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3)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2、递交申请书。
递交申请书到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受理申请,发出支付令。
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4、债务人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申请强制执行。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最后,可以到要求还款。
上述的两种方式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这种方式,需要经过审理调解或者判决取得生效文书后,若债务人不还款的,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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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借款人欠钱不还怎样办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遇到借款人欠钱不还怎样办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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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遇高额利息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遇高额利息怎么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了界限,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24的,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在24-36之间的,没给的可以不给,但是已经给了不能要求返还约定的利率超过36部分是无效,没给的可以不给,给了可以要求返还。
本问题的核心在于,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的法律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民间借贷案件意见》
第六条专门对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借贷利率的上限作了规定,即“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将该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限制性规定理解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成为法官的共识。所以,在审判实务中,认定民间借贷当事人约定的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合同条款无效,不成问题。(已修改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不过,在民间借贷案件较多的浙江省,在其高级制定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据此指导意见的但书条款,民间借贷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出四倍利率的部分,借款人明确表示自愿履行的,应认定该约定条款有效。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一,违反《民间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限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属绝对的、当然的无效。最高人民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上限规定,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此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即使当事人不主张高额利率约定条款的效力,法官也应当依职权审查,体现国家对此类合同条款效力的干预。

二,违反《民间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限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不具有履行性。绝对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无效,当事人只能依照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因当事人的自愿履行行为补正该合同条款的效力。反之,如果法官根据当事人对高额利率的约定无异议且借款人表示自愿履行的行为,判决支持出借人关于借款人依约定的高额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请,并强制执行判决等一系列司法行为,实质上就是在怂恿当事人继续实施违反《民间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则与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相悖。

三,民间借贷的借款人自愿支付高额利息后反悔请求出借人返还的,法律同样不予保护。依照南京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违约金超过四倍利率为由,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违约金的,不予支持。”的规定,由于法律不保护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四倍利率的利息约定,所以,借款人自愿依约支付该高额利息后又反悔诉请出借人归还已付利息的,同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从另一角度析出,民间借贷合同中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四倍利率的利息约定不受法律保护,表现在除非当事人在诉讼外自愿履行,出借人诉请支持该高额利息,或借款人在诉讼外自愿履行后又诉请支持返还已付的高额利息,将均被驳回。
总之,民间借贷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即属无效条款。即使借款人明确表示自愿支付或已经自愿支付该高额利息的,也得不到法律保护,除非不形成诉讼或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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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借款人欠钱不还如何办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遇到借款人欠钱不还如何办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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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遇高额利息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遇高额利息应该如何办问题解答如下,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了界限,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24的,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在24-36之间的,没给的可以不给,但是已经给了不能要求返还约定的利率超过36部分是无效,没给的可以不给,给了可以要求返还。
本问题的核心在于,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的法律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民间借贷案件意见》
第六条专门对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借贷利率的上限作了规定,即“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将该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限制性规定理解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成为法官的共识。所以,在审判实务中,认定民间借贷当事人约定的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合同条款无效,不成问题。(已修改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不过,在民间借贷案件较多的浙江省,在其高级制定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据此指导意见的但书条款,民间借贷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出四倍利率的部分,借款人明确表示自愿履行的,应认定该约定条款有效。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一,违反《民间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限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属绝对的、当然的无效。最高人民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上限规定,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此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即使当事人不主张高额利率约定条款的效力,法官也应当依职权审查,体现国家对此类合同条款效力的干预。

二,违反《民间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限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不具有履行性。绝对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无效,当事人只能依照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因当事人的自愿履行行为补正该合同条款的效力。反之,如果法官根据当事人对高额利率的约定无异议且借款人表示自愿履行的行为,判决支持出借人关于借款人依约定的高额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请,并强制执行判决等一系列司法行为,实质上就是在怂恿当事人继续实施违反《民间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则与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相悖。

三,民间借贷的借款人自愿支付高额利息后反悔请求出借人返还的,法律同样不予保护。依照南京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违约金超过四倍利率为由,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违约金的,不予支持。”的规定,由于法律不保护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四倍利率的利息约定,所以,借款人自愿依约支付该高额利息后又反悔诉请出借人归还已付利息的,同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从另一角度析出,民间借贷合同中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四倍利率的利息约定不受法律保护,表现在除非当事人在诉讼外自愿履行,出借人诉请支持该高额利息,或借款人在诉讼外自愿履行后又诉请支持返还已付的高额利息,将均被驳回。
总之,民间借贷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即属无效条款。即使借款人明确表示自愿支付或已经自愿支付该高额利息的,也得不到法律保护,除非不形成诉讼或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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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欠钱起诉能追回欠款吗
遇到欠钱不会,债权人可以去法院起诉,钱款是可以被追回的。但是,债权人需要注意收集欠条、支付利息数额等相关的证据。如果举证不能,则会败诉。遇到欠钱起诉能追回欠款吗的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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