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错误如何救济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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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请求重新作出裁决可以救济劳动仲裁的错误决定,对错误的事项进行改正也可以救济劳动仲裁的决定。发生劳动争议以后,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去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
劳动仲裁裁决错误如何救济的

一、劳动仲裁裁决错误如何救济的

可以要求对错误的事项进行补正,也可以要求重新作出裁决;对于当事人的补正申请是可以在仲裁决定书出来的三十日内提出来,超过时间就会丧失补正的机会。

当事人对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上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之间的关系存续期间,因为拖欠劳动报酬,双方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但是,如果是因为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交。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多久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仲裁的决定存在错误,可以进行补正,也可以重新做裁决。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期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劳动仲裁并不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在收到仲裁书后十五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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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管辖。上一级人民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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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二、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有几种
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高级人民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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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最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住所地。司法实践中,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刑事案件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犯罪地界限不清,其居住地群众更加了解案情,对被告人的押送又有比较安全方便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者管制,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造的案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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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服经济合同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我国《仲裁法》明确了经济合同纠纷实行“一裁终局”制。在我国,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在订立的合同中就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选择某某仲裁委员会并依该仲裁委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虽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纠纷提交仲裁,但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并选择某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初衷主要是考虑到实行仲裁不仅仲裁员由自己选定,而且仲裁时限往往较诉讼缩短不少,但殊不知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只要裁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行诉讼。有的当事人在接到裁决书时,发现裁决结果与预期差距甚远,不知如何是好! 在此,为了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其合法权益得到救济和维护。我提醒有关当事人,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为纠正错误的仲裁裁决设立了相关的救济制度: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因此,仲裁案件的有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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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服经济合同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我国《仲裁法》明确了经济合同纠纷实行“一裁终局”制。在我国,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在订立的合同中就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选择某某仲裁委员会并依该仲裁委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虽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纠纷提交仲裁,但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并选择某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初衷主要是考虑到实行仲裁不仅仲裁员由自己选定,而且仲裁时限往往较诉讼缩短不少,但殊不知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只要裁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行诉讼。有的当事人在接到裁决书时,发现裁决结果与预期差距甚远,不知如何是好! 在此,为了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其合法权益得到救济和维护。我提醒有关当事人,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为纠正错误的仲裁裁决设立了相关的救济制度: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因此,仲裁案件的有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如何救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怎么救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此,裁决书已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执行。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应该怎么办呢?只有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
(1)、申请撤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仲裁法》 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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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体裁决有误如何救济?
仲裁实体裁决有误是可以通过几次的方式来救济的。对于存在错误或者是有异议的情况之下,可以由人民法院来进行判决,当然了是需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需要提交的包括有民事起诉状,还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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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不服经济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服经济合同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我国《仲裁法》明确了经济合同纠纷实行“一裁终局”制。在我国,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在订立的合同中就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选择某某仲裁委员会并依该仲裁委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虽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纠纷提交仲裁,但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并选择某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初衷主要是考虑到实行仲裁不仅仲裁员由自己选定,而且仲裁时限往往较诉讼缩短不少,但殊不知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只要裁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行诉讼。有的当事人在接到裁决书时,发现裁决结果与预期差距甚远,不知如何是好! 在此,为了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其合法权益得到救济和维护。我提醒有关当事人,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为纠正错误的仲裁裁决设立了相关的救济制度: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因此,仲裁案件的有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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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后的救济途径包括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裁决后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法仲裁细节流程如下: 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三、仲裁庭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副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工资裁决。 四、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六、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刑事管辖错误应该如何救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刑事管辖错误怎样救济
刑事诉讼管辖权有异议的,一般由协商解决,如果解决不了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案件当事人是没有异议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管辖。上一级人民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管辖。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二、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有几种
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高级人民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审判为辅原则。
3、指定管辖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
4、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与普通人民之间,各种专门人民以及各专门人民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是军事和铁路运输。军事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铁路运输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三、刑事案件管辖权地怎么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地域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由此可知:
(1)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犯罪地在几个人民辖区内的,这几个人民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
(2)如果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最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住所地。司法实践中,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刑事案件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犯罪地界限不清,其居住地群众更加了解案情,对被告人的押送又有比较安全方便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者管制,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造的案件,等等。
对仲裁裁决书不服该怎样救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怎么救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此,裁决书已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执行。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应该怎么办呢?只有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
(1)、申请撤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仲裁法》 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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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适用法律错误怎么办?
经济仲裁适用法律错误可以申请撤销仲裁。根据我们国家《仲裁法》第58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仲裁的采取确实是违反法律当中的规定的话,那么是可以申请仲裁裁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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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对仲裁裁决书不服该如何救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怎么救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此,裁决书已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执行。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应该怎么办呢?只有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
(1)、申请撤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仲裁法》 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仲裁裁决中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裁决后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法仲裁细节流程如下: 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三、仲裁庭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副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工资裁决。 四、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六、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仲裁裁决后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裁决后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法仲裁细节流程如下: 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三、仲裁庭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副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工资裁决。 四、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六、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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