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商标覆盖属于侵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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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规定商标覆盖属于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类或者是完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完全相同商标的将会构成侵权行为。除此之外,按照《商标法》当中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法律规定商标覆盖属于侵权吗?

一、法律规定商标覆盖属于侵权吗?

法律规定商标覆盖属于侵权,注册商标虽为图 中文 字母组合商标,但其中文部分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将该注册商标的中文部分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使用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并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二、商标侵权的要素是什么?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商标权对于公民个人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因为商标专用权可以为商标权人带来相关的利益。一旦发现其他人有商标侵权行为,那么完全是可以按照《商标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关于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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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个朋友趁着暑假去一个工厂打工,后来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了意外,小腿有点小骨折,之前交了保险的,想要问问不属于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要怎么处理呢?
[律师回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另外,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自2012年1月1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2、哪些情况应当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哪些情况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是不属于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情形的;二是虽属于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5、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认定?
根据伤亡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职工本人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交管部门、铁道等法律、法规授权部门的责任认定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5)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文书。
7.工伤认定时限是多少?对于伤情较重、医疗费垫付压力较大工伤职工是否能加快办理工伤认定和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在此基础上,为减轻职工工伤抢救期间单位和职工医疗费用垫付压力,我市于2013年出台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建立工伤认定及医疗费用结算快速办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58),规定对于抢救治疗期的前5日内日均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工伤职工实行快速认定、快速结算,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且已进行预先调查的,一般应现场做出认定决定,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受理后确需进行工伤调查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并做出认定决定。快速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社保经办机构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即时为其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和住院联网结算手续。
8、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9、发生工伤后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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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属于一般侵权吗?
商标侵权属于一般侵权,特殊侵权并不需要行为人犯错,而是需要能够举证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商标侵权明显适用的不是无过错原则,任何商标注册后合法使用者,只有在发现某民事主体实施了侵权行为,才能向对方主张赔偿的,故此商标侵权只是一般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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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在交通事故中二根肋骨骨折,肺挫伤,脸部破裂约五公分,牙齿损伤算伤残吗?要辩护,问下探索刑事辩护全覆盖是啥,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了吗谢谢
[律师回复]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1。律师辩护率整体上升,特别是“其他指定辩护”提升明显。
  试点前半年,刑事辩护率为4
7.89%,试点后半年,律师辩护率提升为7
8.89%,增长了31个百分点,其中一审普通案件和二审案件辩护率实现了全覆盖。试点前,一审普通案件的辩护率为6
8.47%,试点后,律师辩护率实现覆盖率100%;试点前,二审普通案件辩护率为3
9.51%,试点后二审案件79件,涉案被告人104人,较之前有轻微下降,辩护率也实现了100%。除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和可以指定辩护外的其他指定辩护异军突起,从零提升至54%,是实现一审普通案件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主要原因。
  2。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呈上升趋势,委托辩护率呈下降趋势。
  试点前,达州市一审普通案件474件,涉案被告人736人,一审简易速裁案件403件443人,二审案件85件124人,辩护率分别为6
8.47%、1
6.02%、3
9.51%,其中自行委托辩护率依次为5
1.63%、
10.15%、3
7.09%,法律援助辩护率依次为1
6.84%、
5.41%、
2.41%;试点后,一审普通案件318件470人,一审简易速裁案件402件447人,二审案件79件104人,辩护率分别为100%、51%、100%,其中自行委托辩护率依次为30.43%、
8.05%、3
8.46%,法律援助辩护率依次为6
9.57%、4
2.95%、6
1.54%。试点后,应当和可以指定辩护律师情况的变化趋势不大,发展较平稳,刑事辩护援助案件有大幅增长,二审案件增幅最为明显,法律援助辩护率由试点前的
2.41%上升至6
1.54%(见表一)。这是因为中级法院较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少,援助律师多,便于及时指派,而且中级法院具有带头示范作用。
  3。简易速裁案件数量比重与辩护率呈反比。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截至2018年6月,达州市共审理一审普通案件318件470人,一审简易速裁案件402件447人,二审案件79件104人,再审案件20件26人。调研数据显示,占案件比重近半数的简易速裁案件,涉案被告人中只有228人有律师辩护,辩护率约51%,系四类案件中辩护率最低的(见表二),但相较于试点前,刑事辩护率整体增加了35个百分点。达州市辖区内7个基层法院均设置了法律援助机构点,但达州市5个看守所仅有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点正常运营,另外4个没有设置或设置后并未使用,被羁押且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被告人,无法享受到法律帮助。这是简易速裁案件的数量与辩护率呈反比的重要原因。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发现的问题
  1。试点文件中指派律师程序条款遇到现实困难。《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下称《办法》)中关于告知被告人权利、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衔接法院等程序,在达州市实践中遇到一些现实困境。根据《办法》,法院需要在立案三日内了解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再告知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有权获得指派律师,然后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这增加了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量,也面临人案配比的矛盾障碍。此外,《办法》对于法律援助中心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法院的时间规定模糊,未载明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时间。
  2。试点文件对于拒绝指派辩护的规定有待完善。《办法》将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分为两类,一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指定辩护情形,二是新增的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办法》规定在被告人拒绝指定辩护时,应当告知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指派辩护律师,指派辩护的强制意义较浓。第二种情形下,对于指派辩护的强制性较低,指派辩护更具权利性质,但《办法》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可见被告人放弃此项权利需要法院准许,且指派程序进行到法律援助机构处才可能终止。实践中还出现被告人拒绝指派辩护后,又申请指派辩护的情形,文件中未详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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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
没有得到被注册了商标的那个人的允许,在相同的一种物品,准确来说就是商品上面,或者是和那个商品差不多的另一种商品上面使用了和注册的商标差不多甚至是一模一样的商标的,这就是一种商标的侵权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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