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新要约和旧要约?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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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新要约和旧要约的主要区别在于新要约受约人在收到要约之后提出的新的建议,而旧要约则是要约人所作出的提议或者是建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了新要约成立的话,就必须要遵守新要约。
怎样区分新要约和旧要约?

一、怎样区分新要约和旧要约?

新要约和旧要约的主要区别在于新要约是指受约人接到要约通知后向要约人发出新的提议或建议,导致旧要约失效,产生新要约的情形。法律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新要约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二)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三)要约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四)要约必须发给希望与要约人签订合同的要约人;

(五)要约应当明确发出;

(六)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三、新要约的情形是什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新要约要旧要约订立的时间是不同的,并且订立主体也不相同。新要约成立的条件主要是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要具有民事责任的行为,同时要约内容必须具体。发生新要约的情形主要是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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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的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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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今年我老婆怀孕了,再多不就就要生了,想请产假,请问2017产假新规定跟旧规定有什么区别呢?
[律师回复] 你好,2017产假新规定跟旧规定有什么区别有以下这些:
一、产假新规定 2017年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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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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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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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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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生育的女性朋友可以享受到的一种福利,国家对于产假新规定 2017年已经在本文作了介绍。产假随着地区的不同,产假的规定也是不同的,任何单位都要允许职工按照国家的劳动法的规定修产假,任何私自扣减职工产假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要受到处罚的,如果有需要的女性同胞就可以提前提出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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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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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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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产证新版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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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广州人,现在怀孕八个月了,我想了解一下广东2017产假新规定跟旧规定有什么区别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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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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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渠道,方便了申请人及时获赔
  一直以来,赔偿请求人最为关心的问题是赢了官司,能不能拿到赔偿金,什么时候能拿到赔偿金。旧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赔偿金的支付问题也就没有了法律的保障。一些地方的赔偿义务机关从本单位预算经费中支付,然后在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这样做,在预算经费不足的情况下,申请人就很难拿到赔偿金。而新法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完善了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保障了申请人能及时获取赔偿金的权利。
  
二、简化环节,取消了确认程序
  旧法规定公民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先对请求事项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确认,待确认符合赔偿法的规定后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实践中此项规定明显成为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重要障碍,因为许多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或拖延确认,使赔偿请求人的合法请求得不到答复。
  新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该规定取消了确认程序,畅通了渠道,简化了环节,提高了效率,降低了门槛,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同时,新法还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以及二审发还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取消了旧法中刑事赔偿中法院、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避免了请求人在实际获赔中遭遇“踢皮球”。
  
三、扩大了赔偿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
  旧法采用的是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归责原则实践中便于操作,但在客观上造成了国家机关侵权行为虽然不存在明显违法情况,但是有明显的过错和产生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时也被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为此,过于严格的限制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成为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的主要原因之一。新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虽然只是删除了“违法”两字,却确立了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与结果归责原则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实际上大大拓宽了赔偿范围。同时,新法还提高了赔偿标准,增加了“支付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和“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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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法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仅规定“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实践中许多赔偿请求人被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但无法获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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