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国家执行局的人侵权可以向被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由于国家执行局属于行政机关,故此若是国家执行局的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之中,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那么国家执行局可能需要承担支付国家赔偿金的责任。
2、被国家执行局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被国家执行局的人侵权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一定会获得相应赔偿吗?
1、被国家执行局的人侵权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不一定会获得相应赔偿,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对于国家执行局有赔偿义务的情形,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若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属于公民、单位的合法权益,该规定对于国家执行局等的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同样适用。若是实施了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国家执行局提出赔偿请求。当然提出的此类赔偿请求并不一定会被受理,且即使被受理,也并不一定就可以获得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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