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过程中转公诉法院会中止审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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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不会中止审理,法律没有规定过自诉案件转成公诉案件后必须中止审理,造成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因为患有严重的疾病暂时没有办法出庭,犯罪嫌疑人在庭审过程中逃脱,或者因为一些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开庭的。
自诉过程中转公诉法院会中止审理吗

一、自诉过程中转公诉法院会中止审理吗?

自诉过程中转公诉的不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区别有哪些?

1、案件来源不同。

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2、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

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三、哪些案件是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故意轻伤案、重婚案、妨害通信自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其他对被告人可判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犯罪性质是不一样的,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相关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有可能会转成公诉案件,比如诽谤罪是自诉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诽谤的对象是国家或者集体的,就可以转化成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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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成普通程序后,是从头审一遍还是从头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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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的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只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普通程序是指审理诉讼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是审理民事案件的最基本的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立法上看,它被规定在众多程序之首,内容最复杂,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完整性和层次性。并因此成为其它诉讼程序的基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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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九条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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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现在想要去找一份枕证据,需要法院延期审理,申请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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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中止审理。
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除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二、延期审理的适用情形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翻译人员)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未决定是否回避或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尚未确定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合议庭成员因紧急公务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又无人代替的;
(5)因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延期审理;
(6)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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