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强奸罪的情形:
(一)有些幼女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本人谎报年龄,确实认为不像幼女,主动要求或在幼女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该性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二)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是强奸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三)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且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方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也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四)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夫妻间也会发生一些强奸行为。一般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其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虽然其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只要是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也应排除该行为构成强奸罪。
二、未婚男女恋爱中的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男方征得女方同意,不违背女方意志发生的性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犯罪论处。
(2)男女双方虽有一定感情基础,但未征得女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如果女方提出控告的,对之应当以强奸论,因为这说明其行为已违背了女方的意志,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女方未提出控告,表示愿意原谅男方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或虽然提出了控告,然后又主动要求撤回控告,并表示愿意与男方继续保持恋爱关系甚或结婚的,对之不宜以强奸罪治罪。
(3)有的男子如果品质恶劣、道德败坏,以恋爱为名,诱 奸妇女的,由于其未使女方完全丧失选择是否与男方发生性关系的自由,因此,对之也不能以强奸罪论处,即使构成犯罪,也应以相关的他罪来处理。
在没有征得女方的同意,使用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或者与未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强奸罪,构成此罪会根据犯罪情节严重的程度来确定量刑,情节较轻的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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