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想投钱分红不当股东的合同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1
浏览10w+
沈园律师
沈园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6年
专家导读 若是不想成公司的股东,当事人只想投钱并进行分红的话,那就需要和公司单独签订一份分红协议即可,到年末分红的时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进行分红,不会发生相应的冲突,且合同也是有效的。
只想投钱分红不当股东的合同有效吗?

只想投钱分红不当股东的合同有效,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红,而优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红。股份公司只有在获得利润时才能分配红利。

是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红的。

分红,亦称利润分享,即分配红利的简称:“分红是指企业单位提拔一定比例的盈利,分配给该企业单位一般被雇员工的报酬,此种报酬按自由协约的计划,事先订定提拔的比率;比例一经决定,即不得由雇主变更”。“所谓分红,简言之,是指受雇员工在其正常薪资之外,分配一部分雇主所得的利润而言”。

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

⑴公司当年有利润;

⑵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

⑶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

⑴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

⑵ 公司在过去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

⑶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 1-3 条件外,还要:

⑴公司在过去三年的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⑵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

⑶除此之外,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现金分配方案或2/3红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就想投钱并不想当公司的股东,签订了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当事人需要和公司签订另一份的分红合同,写清楚每分红的比例和金额以及约定好的分红方式。双方最好签订一个书面版的纸质合同,来及时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3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46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只想投钱分红不当股东的合同有效吗?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8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1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0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4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8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1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17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6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3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3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45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0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2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6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1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南通188****7320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56****2348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80****3593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股东粉红还要交投资收益吗?
股东粉红还要交投资收益,因为通常情况下对于股东来说的话,日后如果要进行分红,那么想要进一步扩大公司的规模,就应当再次的进行一些投资,这样的话日后的分红也会越来越多,但是这也是看股东个人意愿。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小股东分红,小股东不分红,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股东如何应对公司不分红 1.前提条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2.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 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情形下,是否分红,如何分红,还要经公司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即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 3.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及时支付红利给各股东。 如果公司大股东不愿分红,利用表决权故意阻挠,导致股东会无法通过分红的决议,小股东还可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实施司法救济。 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关于不分配股息红利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此种情况下,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分配利润的条件主要为,公司在盈利后、分配利润之前还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1、缴纳税款; 2、弥补亏损; 3、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还应当按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上市公司股东分红,股东不分红,股东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上市公司长期不分红股东应该怎么办 分红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即分红)等权利;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公司长期不分红的,股东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护自己权益: 1.先提议召开董事会,并力争通过有关分红的董事会决议;然后再提议召开股东会,力争在股东会上通过分配方案。 2.收集到公司自成立至今、历年的财务报表,确认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收集到公司自成立至今、历年的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确认公司是否对分红作出有效决议。 3.向提讼。 若公司股东会已作出有效决议,公司未履行决议,则可以公司为被告向,请求公司支付红利; 若认为公司股东会不予分红之决定无正当理由,且明显构成对小股东分红权之侵害时,小股东可向,请求撤销该项不予分红之股东会决议,力争重新通过分红之决议。 若股东的上述请求被驳回,股东还有一条途径进行救济,那就是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在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形下,股东等对公司不分红投反对票的小股东可以向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股东可以只分红不承担债务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股东可以只分红不承担债务吗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股东不分红,股东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股东如何应对公司不分红 1.前提条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2.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 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情形下,是否分红,如何分红,还要经公司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即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 3.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及时支付红利给各股东。 如果公司大股东不愿分红,利用表决权故意阻挠,导致股东会无法通过分红的决议,小股东还可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实施司法救济。 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关于不分配股息红利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此种情况下,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分配利润的条件主要为,公司在盈利后、分配利润之前还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1、缴纳税款; 2、弥补亏损; 3、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还应当按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股东借款什么情况下能当作分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借款什么情况下能当作分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审视一起股东借款案
此案的情况是,4月至7月,B市地税局稽查局对A房地产公司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涉及的地方税费申报缴纳情况实施检查,发现A公司有3位股东于2010年初合计从公司借款870万元,这些借款在纳税年度末既未归还,也未用于生产经营。B市地税局稽查局2月20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A公司补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额174万元,并处罚款87万元。
该局的处理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的规定,即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A公司认为有关条款中说的“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归还期限,借款人已于5月将借款归还,就不应再视作企业对个人的红利分配,遂向B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申请未得到支持。A公司接着提起行政诉讼,结果一审、二审均败诉。
此案的关键点是,3名个人股东向A公司借的870万元超过一年才归还,是否适用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寻根问源。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出台财税〔2003〕158号文件并在第二条规定股东向企业借款长期不还视同红利分配,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以借款形式掩盖实际分红,从而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不过,企业掩盖分红事实的前提是,企业确实有红利可分。如果一个企业亏损,根本无“红”可分,此时认定股东向企业的借款是分红,显然与财税〔2003〕158号文件的本意相背。
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在起草财税〔2003〕158号文件时,已考虑到企业在亏损情况下无“红”可分的局面,所以在第二条作出了费心的描述——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也就是说,对长期不还的借款,是“可以”视为红利分配,而不是“应该”或“必须”视为。
虽然字面只是毫厘之差,意思却是天壤之别。
我们可以对比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
第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其中的“应按照”。企业若将所购买汽车的所有权转到股东个人名下,股东就得到了实际利益,分红已经确定无疑了,所以用“应按照”作出相关规定。
而财税〔2003〕158号文件所指的借款则不同,该条实质上是将法理上不构成所得的,采取政策上视为构成所得。正因为这种政策上的视为构成所得具有公权对私权的侵害性,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财税〔2003〕158号文件时,才非常谨慎地采用了“可”字,即可以视同,而未采用“应该”这种一刀切式的表述。
既然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股东长期借款不还,规定的是可以视同分红,那也就是说,也有可以不视同分红的情况。那么,哪些情况下对长期借款不视同分红呢?
几类借款不应认定为分红
一是,企业无可供分配的利润,又或者利润小于借款数额的情况。
例如,一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累计亏损100万元,股东向企业长期借款200万元,这个200万元就不能视为股东分红,因为企业不存在可分红的利润,自然也不符合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的设计本意。
同理,一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股东向企业长期借款150万元。这150万元借款中至少有50万元不能视为分红,因为企业全部利润只有100万元。
二是,企业在税务稽查前已经还款的,也不应再按分红征税。
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的用意是防止企业以借款的形式掩盖实质上的分红,而如果是分红,在税务机关未稽查前,企业不存在还款的可能性。只有真正的借款,借款人才会在税务稽查前自行还款。
既然是真正的借款,且自行还款,自然不存在以借款形式掩盖实质分红的目的,所以自然不应视同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是,长期借款按市场计提利息并缴纳了营业税的,不应视同分红。
我们知道,税法对一项业务不能有互相矛盾的认定。如果已经将长期借款认定为公司借款,并对借款利息征收了营业税,再将这笔借款认定为公司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就相互矛盾了。
看完分析,相信读者对于文章开头提到的案件,谁对谁错,已经胸中有数。现实中,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文件时为规避某些问题可能已经字斟句酌,煞费苦心,但如果基层税务人员在执行时,为了图方便采取一刀切式的执法,将“可以”当成“应该”,表面看受害的是纳税人,实质上违背了法律的本意,既存在执法风险,也会损害依法治税这一根本。
股东不分红股份分红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上市公司长期不分红股东应该怎么办 分红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即分红)等权利;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公司长期不分红的,股东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护自己权益: 1.先提议召开董事会,并力争通过有关分红的董事会决议;然后再提议召开股东会,力争在股东会上通过分配方案。 2.收集到公司自成立至今、历年的财务报表,确认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收集到公司自成立至今、历年的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确认公司是否对分红作出有效决议。 3.向提讼。 若公司股东会已作出有效决议,公司未履行决议,则可以公司为被告向,请求公司支付红利; 若认为公司股东会不予分红之决定无正当理由,且明显构成对小股东分红权之侵害时,小股东可向,请求撤销该项不予分红之股东会决议,力争重新通过分红之决议。 若股东的上述请求被驳回,股东还有一条途径进行救济,那就是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在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形下,股东等对公司不分红投反对票的小股东可以向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6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股东可以只分红不承担债务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股东可以只分红不承担债务吗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公司不分红股东可以向股东申请分红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分红需要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及公司确有盈利,同时还应符合公司法的其他规定。你与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股东会对分红进行决议,或者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你的股权。
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及时支付分红给各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关于不分配股息红利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此种情况下,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公司在盈利后、分配利润之前还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1、缴纳税款;
2、弥补亏损;
3、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46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股东借款什么情况下可以当作分红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借款什么情况下可以当作分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审视一起股东借款案
此案的情况是,4月至7月,B市地税局稽查局对A房地产公司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涉及的地方税费申报缴纳情况实施检查,发现A公司有3位股东于2010年初合计从公司借款870万元,这些借款在纳税年度末既未归还,也未用于生产经营。B市地税局稽查局2月20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A公司补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额174万元,并处罚款87万元。
该局的处理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的规定,即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A公司认为有关条款中说的“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归还期限,借款人已于5月将借款归还,就不应再视作企业对个人的红利分配,遂向B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申请未得到支持。A公司接着提起行政诉讼,结果一审、二审均败诉。
此案的关键点是,3名个人股东向A公司借的870万元超过一年才归还,是否适用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寻根问源。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出台财税〔2003〕158号文件并在第二条规定股东向企业借款长期不还视同红利分配,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以借款形式掩盖实际分红,从而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不过,企业掩盖分红事实的前提是,企业确实有红利可分。如果一个企业亏损,根本无“红”可分,此时认定股东向企业的借款是分红,显然与财税〔2003〕158号文件的本意相背。
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在起草财税〔2003〕158号文件时,已考虑到企业在亏损情况下无“红”可分的局面,所以在第二条作出了费心的描述——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也就是说,对长期不还的借款,是“可以”视为红利分配,而不是“应该”或“必须”视为。
虽然字面只是毫厘之差,意思却是天壤之别。
我们可以对比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
第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其中的“应按照”。企业若将所购买汽车的所有权转到股东个人名下,股东就得到了实际利益,分红已经确定无疑了,所以用“应按照”作出相关规定。
而财税〔2003〕158号文件所指的借款则不同,该条实质上是将法理上不构成所得的,采取政策上视为构成所得。正因为这种政策上的视为构成所得具有公权对私权的侵害性,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财税〔2003〕158号文件时,才非常谨慎地采用了“可”字,即可以视同,而未采用“应该”这种一刀切式的表述。
既然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股东长期借款不还,规定的是可以视同分红,那也就是说,也有可以不视同分红的情况。那么,哪些情况下对长期借款不视同分红呢?
几类借款不应认定为分红
一是,企业无可供分配的利润,又或者利润小于借款数额的情况。
例如,一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累计亏损100万元,股东向企业长期借款200万元,这个200万元就不能视为股东分红,因为企业不存在可分红的利润,自然也不符合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的设计本意。
同理,一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股东向企业长期借款150万元。这150万元借款中至少有50万元不能视为分红,因为企业全部利润只有100万元。
二是,企业在税务稽查前已经还款的,也不应再按分红征税。
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的用意是防止企业以借款的形式掩盖实质上的分红,而如果是分红,在税务机关未稽查前,企业不存在还款的可能性。只有真正的借款,借款人才会在税务稽查前自行还款。
既然是真正的借款,且自行还款,自然不存在以借款形式掩盖实质分红的目的,所以自然不应视同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是,长期借款按市场计提利息并缴纳了营业税的,不应视同分红。
我们知道,税法对一项业务不能有互相矛盾的认定。如果已经将长期借款认定为公司借款,并对借款利息征收了营业税,再将这笔借款认定为公司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就相互矛盾了。
看完分析,相信读者对于文章开头提到的案件,谁对谁错,已经胸中有数。现实中,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文件时为规避某些问题可能已经字斟句酌,煞费苦心,但如果基层税务人员在执行时,为了图方便采取一刀切式的执法,将“可以”当成“应该”,表面看受害的是纳税人,实质上违背了法律的本意,既存在执法风险,也会损害依法治税这一根本。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股东是否能只分红不承担债务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股东是否能只分红不承担债务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老师如果企业在盈利的情况下,大股东以他不正当的手段做假账,年度不分红或少分红小股东该怎么办红或少分红小股东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分红需要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及公司确有盈利,同时还应符合公司法的其他规定。你与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股东会对分红进行决议,或者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你的股权。
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及时支付分红给各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关于不分配股息红利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此种情况下,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公司在盈利后、分配利润之前还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1、缴纳税款;
2、弥补亏损;
3、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6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分红缴税吗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分红时需缴纳相应税收。个人股东需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20%个人所得税。非中国国籍个人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暂免个人所得税。QFII通过中国证券市场获取股息分红需缴纳10%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也需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0w+浏览
涉外专长
股东享有股票分红权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股东应该怎样享有分红权 一般地说来,股东可以以三种形式实现分红权: 1、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 2、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 3、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 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 公司当年有利润; 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 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 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 公司在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1-3条件外,还要: 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346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分红来救济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不分红时股东有哪些救济途径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利益: (1)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如果有关股利分配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起无效确认之诉或者撤销之诉。如股东会违反章程的规定过分提取公积金,而不分配股利或者很少分配股利并以其作为压榨小股东手段时,受害股东可申请对该决议予以撤销。 (2)股东可以行使退股权。《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3)如果股东会通过了股利分配方案,而公司董事会拒不执行的,股东可以直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拥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可以在股东没有分红的情况下给员工分红么
[律师回复]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公权不能超越此线,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质,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判例中有直接判决公司支付利润的,但判例不多。一些法律观点认为,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对于是否可以直接判决公司将利润分给小股东的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只有公司章程、股东会才有决定如何分红的权利,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最合适的方法是责令对公司的利润达成决议。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不应该直接判决有限公司将利润分给小股东,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公司新增资本时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经营管理 > 只想投钱分红不当股东的合同有效吗?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