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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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精神病人不一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可能因为其属于限制、或者是无民事行为人力人,而被减轻、或者是免除刑事责任能力。具体是否具有完全民事刑事责任能力,可能需要专业机构鉴定后确定。
精神病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吗?

一、精神病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吗?

1、精神病人不一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要求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

二、精神病人不需要承担形式责任吗?

精神病人不一定需要承担形式责任,具体可以结合以下方式确定: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这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这种精神病人是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要确认他是完全无刑事贸任的精神病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标准:

(1)医学标准。即他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是处于精神病状态之中,而且正处于发病期而不是缓解期和间歇期,实施危害社会的原因是由于有精神病所引起的。

(2)心理学标准。即由于行为人有精神病而使他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否符合这两个标准,即是否同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即依法进行司法精神的鉴定。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这是指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处于间歇期,没有发病,精神是正常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他们在间歇期间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这种精神病人一般是间歇性的精神病,精神病发作的时候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没有发作的时候则相当与正常人,这个时候犯罪当然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对于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当然也需要精神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审查判断。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又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这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况、他们是介于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他们犯了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规定,只有公民具有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能力,在其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该犯罪行为人,才有可能会被法院依法量刑。精神病人可能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种情形下,其是具有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而对于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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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
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
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
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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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
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
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
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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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其在诉讼阶段被判定为限制诉讼行为能力时,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决定诉讼程序进行与否:无须凭借被告人供述。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功能也不相同,不应简单的以责任能力鉴定代替诉讼行为能力鉴定,已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继续进行诉讼。在当时医学不发达的时代,人们对精神病的判断往往局限于这样的观念:精神病人就是指完全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否则。因此,不认为精神病人与正常人之间存在一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受精神疾病的影响,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会不同程度的遭受损害。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不影响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实体问题,而仅影响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序问题、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为无诉讼能力。2。 4、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并待条件具备时恢复诉讼、检举人。 3、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他主要受由感知。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如下。然而,科学的发展使人们逐渐认识到,简单地把精神病人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是不科学的,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并在意识力和意志力的支配下自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和其他诉讼行为的能力。刑事被告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被告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应中止诉讼: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具体如下;没有其他充分确实的证据,而有赖被告人供述证实案件事实的。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控告人,为具有责任能力: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记忆和表述等三种具体能力所构成,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就不是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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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
1.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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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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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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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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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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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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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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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4.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
2.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3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4.
2.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4.
2.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
2.4中度肝功能损害。
4.
2.5各种疾病造瘘者。
4.
2.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
2.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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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4.
2.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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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其在诉讼阶段被判定为限制诉讼行为能力时,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决定诉讼程序进行与否:无须凭借被告人供述。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功能也不相同,不应简单的以责任能力鉴定代替诉讼行为能力鉴定,已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继续进行诉讼。在当时医学不发达的时代,人们对精神病的判断往往局限于这样的观念:精神病人就是指完全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否则。因此,不认为精神病人与正常人之间存在一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受精神疾病的影响,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会不同程度的遭受损害。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不影响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实体问题,而仅影响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序问题、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为无诉讼能力。2。 4、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并待条件具备时恢复诉讼、检举人。 3、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他主要受由感知。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如下。然而,科学的发展使人们逐渐认识到,简单地把精神病人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是不科学的,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并在意识力和意志力的支配下自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和其他诉讼行为的能力。刑事被告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被告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应中止诉讼: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具体如下;没有其他充分确实的证据,而有赖被告人供述证实案件事实的。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控告人,为具有责任能力: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记忆和表述等三种具体能力所构成,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就不是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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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中明确了几种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起出离婚,具体情况如下:
  
1、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一方患有精神病,为了能够稳定婚姻达到婚姻的成立,向婚姻的另一方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在结婚后,一方犯病,致使另一方知道了病情。犯病的一方经过多方寻医问诊,并且没有得到控制,而且有可能更加严重。
  
2、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一方婚前有患有精神病,婚姻的另一方也知道其患有精神病的,而且另一方明知道一方有精神病,还要和其登记结婚的。
  
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婚前没有精神病史,而在结婚之后,突然得病。发病的一方经过多处诊治,病情无法控制而且经医院诊断其精神病再也无法治愈的。
  只要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不论结婚的另一方是否知道婚姻的一方有精神病,均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或者双方协议离婚。
  在精神病人办理离婚的时候,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调解或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在起诉离婚情况下,通常需要到被提出离婚当事人(即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离婚诉讼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在审理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精神病人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同时,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办理离婚的时候,如果不能证明婚前隐瞒病情,而是婚后发病的话,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患病的,在对方有可能会要求支付扶养费或一定经济补偿。
  B对精神病人参加诉讼区别对待
  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离婚诉讼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C与精神病人离婚该注意——材料的准备
  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想起诉离婚,需要准备
  
①双方须带上各自的身份证明;
  
②双方的结婚证;
  
③离婚诉状及其附件;
  
④与案件有关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⑤人民法院需要的相关材料及有关证件。
  望采纳。
我丈夫在外面打工的时候,从工地给摔下来后,脑子出现问题了,给导致成为精神病了,现在我在挣钱养他,压力是比较大的,那精神病者可以离婚吗?怎么做?
[律师回复] 一方精神病是可以离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中明确了几种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起出离婚,具体情况如下。
1、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
一方患有精神病,为了能够稳定婚姻达到婚姻的成立,向婚姻的另一方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在结婚后,一方犯病,致使另一方知道了病情。犯病的一方经过多方寻医问诊,并且没有得到控制,而且有可能更加严重。
2、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
一方婚前有患有精神病,婚姻的另一方也知道其患有精神病的,而且另一方明知道一方有精神病,还要和其登记结婚的。
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婚前没有精神病史,而在结婚之后,突然得病。发病的一方经过多处诊治,病情无法控制而且经医院诊断其精神病再也无法治愈的。
只要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不论结婚的另一方是否知道婚姻的一方有精神病,均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或者双方协议离婚。在审判实现中,法院会如何判决哪?
精神病人成为被告。法院在诉讼中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其权益,尤其是财产权益,当事人之间是否离婚,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法律规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无权替被告作出离婚与否的意思表示。
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精神病患者通常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丧失就业机会,生活无保障,离婚很有可能导致患病方生活更加困难,作为非患病的夫或妻一方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及经济扶助上,应给予精神病患者一定的经济帮助,这不仅是人道主义倡导的,也是社会公序良俗所鼓励的。而且,我国《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处理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应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是提供一定财产。在实践审判中,法院常常会判决无病一方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补偿的数额,应根据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收入多少、家庭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子女负担等各方面综合考虑确定。
离婚涉及的财产包括哪些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婚后财产的划分,哪些是婚前财产,哪些是婚后财产。在婚姻关系当事人感情破裂,一方提出离婚,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要把当事人之间的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划分清楚。离婚涉及的财产有哪些?
具体说起来有女方陪嫁物品可以划归为个人财产,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民间的习俗是女方出嫁,娘家给陪嫁物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涉及的陪嫁物品多式多样,娘家富裕的陪嫁物品多,现在人们大多数家庭就一个孩子,孩子结婚是父母的一件大事,为了能够给孩子一个温馨的家,有的父母为孩子买了、房子、汽车、高档家具、高档的家用电器等等。这些陪嫁物品都是女方父母买的,是女方的个人财产,没有其它约定,在离婚时,男方不能分割。在农村有个风俗,在结婚之前男方给盖好房子。而对于男方来讲,如果男方父母在结婚前为男方买的物品,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就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至于婚后财产就是结婚后,男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这些财产也多种多样。近两年来基金、股票的火热,带动了多数人参加到炒股的行列,购买基金的人每天都在银行排满,基金、股票的收益是在婚后取得的,也是。再有就是彩票也是火热的一种得利方式,每周一个大奖,也勾动了彩民们购买彩票的欲望。对于买彩票中奖所得的款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利分割。
因为每个人的生活方式、生活条件不同,在离婚时涉及到的财产有可能还有很多,比如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子、汽车消费贷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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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出具欠条是否有效
精神病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得有法定监护人的追认,否则无效。如果是在精神正常时欠的钱,后来变精神病的,由其自己的财产范围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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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老婆因为被人给欺负了,导致精神涣散,经过鉴定后发现确认为精神病,弄得我心力绞碎,我们有孩子我需要去养活,她不知道要怎么办,老婆得了精神病要离婚吗?
[律师回复]
1、婚前虽然知道妻子有精神病史,但如果婚后久治不愈的,一般法院会判决离婚的。
2、关于房子,如果有证据证明妻子舅舅的赠与确定了只归妻子一方所有的话,那房子和你无关,离婚时你不能进行分割;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妻子舅舅的赠与确定只归妻子一方所有的话,那房子则属于你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只有妻子一个人的名字,离婚时你照样可以进行分割。
3、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方有精神病的离婚案件要比一般的离婚案件复杂一些,需要为有精神病的一方指定监护人才能进行诉讼的,最近我就承办过这种案件。
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凡属这种情形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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