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既遂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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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非法运输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非法运输爆炸物,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3、单位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既遂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一、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既遂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1、非法运输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运输爆炸物,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单位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情节严重是指:非法运输爆炸装置、炸药、发射药、黑火药、烟火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达到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最新构成要件有哪些?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1)、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必须是枪支、弹药与爆炸物。

(2)、必须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非法制造,是指非经国家许可擅自制造(包括改装、配装)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有关法规,购买或者出售枪支、弹药、爆炸物;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非法运输,是指违反有关法规,转移枪支、弹药、爆炸物存在地的行为。非法邮寄,是指违反有关法规,通过邮政部门寄递枪支、弹药、爆炸物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者储存。不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成立本罪。

爆炸是非常可怕的一种化学反应,它可以在一瞬间释放大量能量和气体以及产生高温,借此状态变化来造成损伤,甚至是毁灭性的破坏,而那些能够产生或引起爆炸的物质,就被称为“爆炸物品”。千万不要以为只有非法生产、制造、买卖爆炸物品才算犯罪,事实上就算目的再单纯,非法运输爆炸物品那也是犯罪,国家对这方面一直是严厉打击,每年因此罪行被抓的人那是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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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既遂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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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怎么判刑?
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的判刑,是处3-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了恶劣后果的最高是可以处死刑的,具体情况根据司法机关对相关违法事实的调查取证情况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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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0年发生一起买卖运输爆炸案。现在主犯已经执行死刑了。总共7个人,还有一个人是专供原料的。而且是从化工厂偷出来提供私人生产的。7个人有6个人都说他了,有一个是我爸爸,没说他,毕竟是亲戚关系,事情过去这么多年了,想向有关最高人民法院起诉,还能成立吗。
[律师回复] 起诉,
俗称打官司,是指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诉讼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起诉的方式有几种?起诉的方式有两种,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主要以书面方式为主,即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录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包括哪些内容?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邮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除了提交起诉状外,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给法院?提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材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一审法院决定立案的时间有多长?一审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立案,并向原告送达案件授予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以受理,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令原告补证的,立案期限从补证后交人民法院的3日起计算。一审法院不予以受理或驳回上诉的,当事人还能再起诉吗?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应当受理案件不予受理或驳回上诉没有充分理由的,可以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第二审法院审查是否应当受理案件,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理由对起诉事项进行变动以符合起诉要求,再次起诉到第一审法院,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一审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当事人应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7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在7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减、免交的,或者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仍未预交的,法院将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不再审理该案。
同事的爸爸车龄30年,开30年的火车都没有出过事,最近同事家里经济困难,家中有人生病住院,最是缺钱的时候,所以同事的爸爸铤而走险运输非法爆炸品,以此赚点钱缓解经济困难,但是触犯了法律,同事和他家人都很着急,我想帮他问一下运输爆炸品判几年?
[律师回复] 您好,运输爆炸品判几年?有一下几点:一是,触犯此罪的犯罪行为多与采矿活动相关。由于开山采矿需要大量使用爆炸物品,合法购买爆炸物品都需要繁琐的审批流程,矿产的经营方愿意就近在商店购买标志为“化肥”或“复合肥”的爆炸物品。此类“化肥”多为氮肥,学名为硝酸铵,需要审批才能购买使用的爆炸物品。大量不合法的买卖、运输此类“花费”,是应当以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品罪定罪量刑的。由于日常生产经营的需求,此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都存在大量买卖、运输爆炸物品的行为,在难逃“情节严重”的处罚。
二是,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是重罪。最低一档的处罚都是3到10年;情节严重的话,会被处以10年以上甚至死刑。但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品的行为,多与采矿经营活动相关,往往发生在人迹罕至的深山中,并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必然的危害后果。罪和罚不相适应。当然,应该要强调的是,因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的行为发生危害,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三是,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也尽可能的自由裁量。在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案件中,单单只是依据爆炸物品数量巨大这一因素就对犯罪嫌疑人处以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显然处罚过重。此时,法官会强调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爆炸物品是否用于合法的经营活动等其他因素,尽可能压低处罚标准。
综合判例可以看出,量刑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爆炸物品的数量;
爆炸物品是否用于合法的经营活动;
是否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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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法院如何判?
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法院的判决处理情况是:处3-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是可以处死刑的,对于非法运输爆炸物的犯罪行为,显然是属于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安全威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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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关于非法运输爆炸物的最新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关于非法运输爆炸物的最新司法解释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对于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被告人,应该由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按照《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量刑。
【法律依据】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六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
(一)、
(二)、
(三)、
(六)、
(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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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爆炸物罪量刑规定是什么?
非法运输爆炸物罪量刑规定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如果有单位犯此罪的,是需要对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主管人员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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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同学在处理爆炸罪合同的时候,发现了有关什么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的事情,但是他之前又没有处理过,所以就来请你们帮忙处理一下,谢谢啦
[律师回复]
一、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以上就是我们可以提供的什么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 问题的解决办法,希望你可以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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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怎么量刑处罚?
犯了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的处罚,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上对于本罪的量刑是非常严重的,起步就是3-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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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运输易爆化学用品的车因为车子出现故障导致公路上爆炸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如果在运输过程(车发生故障)中行为人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例如《民用爆炸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置保护条例》、《核材料管理条例》、《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关于搬运危险物品的几项办法》和《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意外地引起危险物用爆炸、燃烧、泄漏、污染等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构成本罪须系行为人的违章行为而引起重大事故。因此,此案应在于行为人在运输易爆化学品过程中有无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来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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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爆炸罪既遂与未遂,爆炸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爆炸罪既遂与未遂
(一)爆炸罪既遂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具备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作为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
(二)爆炸罪未遂至于爆炸罪的未遂,从立法精神看,该罪是举动犯,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因为爆炸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在一定条件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无论是否引起严重后果,都是既遂。爆炸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爆炸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阶段,比如刚着手引爆或者在引爆过程中,被人发现夺下炸药,使爆炸未能得逞。这种情况属于未实行终了的爆炸未遂。
二、爆炸罪应怎么处罚
(一)爆炸罪的量刑标准
1、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犯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爆炸罪虽然已经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仍应依照本条规定处罚。
(二)爆炸罪的立案标准故意用爆炸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爆炸行为,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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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一般会怎么判?
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一般处3-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是可以处死刑的,对于非法运输爆炸物的行为是属于严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处罚是非常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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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样解释爆炸罪既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具备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刑法》第115条作为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至于爆炸罪的未遂,从立法精神看,该罪是举动犯,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三.爆炸罪构成条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物品,包括炸弹、手榴弹、地雷、炸药(包括炸药、黑色炸药和化学炸药)、雷管、导火索、雷汞、雷银等起爆器材和自种自制的爆炸装置(如炸药包、炸药瓶、炸药罐等)。实施爆炸的方式方法很多:有的在室内安装炸药包,在室内或者室外引爆;有的将爆炸物直接投人室内爆炸,有的利用技术手段,使锅炉、设备发生爆炸;有的使用液化气或者其他方法爆炸。实施爆炸地点主要是在人群集中或者财产集中的公共场所、交通线等处,如将爆炸物放在船只、飞机、汽车、火车上定时爆炸,在商场、车站、影剧院、街道、群众集会地方制造爆炸事件。爆炸行为有作为和两种基本方式。如直接点燃爆炸引发爆炸,就是积极的作为方式,而行为人负有防止爆炸发生特定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爆炸,就构成爆炸犯罪。爆炸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特点在于爆炸行为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爆炸行为,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如行为人自动中止爆炸犯罪,炸药的破坏性没有行为人主观想象的那么大,炸药受潮失效,没有将爆炸物投掷到所要求的位置,爆炸物被他人发现而被拆除等,实际上并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如果排除这些原因,是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的。无论哪种原因存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爆炸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爆炸罪。爆炸罪的成立并不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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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朋友去年过年的时候准备运输了一些烟花爆竹,准备在春节期间去卖,结果别人说不可以随便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如果是非法运输爆炸物品的话,还有可能被判刑的,吓得我赶紧收手了。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条 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四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第七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九条 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标准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
第十条 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其他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参照本解释有关条文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非法运输爆炸物品参照其中的第一条与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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