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既遂的处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多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的;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多的;因受贿或者索贿而放行他人出入境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而予以放行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后果严重的,则可能涉及玩忽职守罪。
(三)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 (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 (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四)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海关是进境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人员有权查阅进境出境人员的证件。人员出境入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边防检查站人员对未持有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持无效出入境证件、持伪造、涂改、冒用的出入境证件或拒绝交付出入境证件的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这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如果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明知是偷越国 (边)境的人员私自放行,则构成了犯罪。
司法实践中,明知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是犯罪的人而予以放行的,其行为同时触犯本罪和窝藏罪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并罚。行为人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对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构成组织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不以本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