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合同能否解除?
可以。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的方式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在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流程是什么?
1、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4、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市国库支付中心申请付款。
5、市国库支付中心接受采购人申请,直接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
政府的采购合同可以解除,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采购人员和供应商需要在一个月内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订立之后,要在一周内需相关单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采购的货物到达以后,采购人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确认合格的可以向国库申请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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