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这些人在刑法理论中,包括在一般刑事责任能力人;特殊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当中。
残疾人往往都是精神正常的人,只是由于种种原因身体有残缺而已,所以通常残疾人犯罪与一般人犯罪无异。按照刑法规定,一般人犯罪需要按照案件的情况,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至于最终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就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情况和案件情况来定了。情况不同,最终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是不同的。但是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即使这类残疾人没有其它可以从宽处罚情节的,如没有自首、立功、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法院都可以从宽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二、残疾人犯罪怎么判刑?
由于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审判中应当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重点分析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并不必然从宽处罚。
对于犯罪行为与其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有直接联系的,如过失犯罪、被告人因目盲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实施的盗窃、诈骗、侵占等财产性犯罪、在生活中受到歧视等刺激时因冲动发生伤害的案件,考虑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被告人特别的生理、心理状况,可依法比照正常人犯罪酌予从宽处罚。
但是在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的与盲人身份无直接关系的犯罪中,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中,这类被告人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虽具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但不能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
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只是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犯罪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盲人犯罪分子,应坚决不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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