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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同财产时是包括共同债务的,还完夫妻共同债务后剩下的财产才是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夫妻离婚时,要处理好共同债务问题。
(1)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清偿问题。
在婚姻纠纷诉讼中,人民法院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的同时,仅就原告与被告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处理,并不判令原告和被告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因为离婚与债务时两个法律关系,离婚诉讼只解决夫妻共同债务在原告和被告内部之间的分担问题,并不解决离婚当事人与债权人的借款债务纠纷,即使债权人提起借贷纠纷诉讼,也不能与离婚案件合并审理。
故此,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在离婚判决时和调解书中表现为:
哪几笔借款债务由一方承担多少数额,另一方承担多少数额。
(2)双方协议处理共同债务问题。
夫妻双方负有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可以协议分担清偿。
离婚当事人协议分担清偿共同债务,分案内案外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案内协议。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离婚当事人之间、离婚当事人与债权人之间,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归属、数额等无争议的,离婚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分担。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分担经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人民法院可按协议内容判决离婚当事人分担,或者在离婚调解书中对协议债务分担予以确认。
二是案外协议。
离婚当事人及债权人之间对夫妻共同债务无争议的,离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在案外协议解决。
案外协议一致的,可不在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判明或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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