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没有能力还清会影响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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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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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会产生信用卡逾期违约金。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照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2、会产生逾期利息。如果持卡人还款逾期,那么该持卡人上月的所有费用都不再享受银行的免息待遇,而循环日息高达万分之五。那么信用卡没有能力还清会影响什么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信用卡没有能力还清会影响什么

一、信用卡没有能力还清会影响什么

1、会产生信用卡逾期违约金。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照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2、会产生逾期利息。如果持卡人还款逾期,那么该持卡人上月的所有费用都不再享受银行的免息待遇,而循环日息高达万分之五。

3、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征信黑了,以后贷款受阻,房贷、车贷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4、被催收。不停地打电话给你本人,给你家人、甚至可能打给你朋友。你的正常生活会被完全打乱。

5、有被起诉的风险。如果信用卡超过3个月不还款,银行就有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将由持卡人承担。

6、可能会承担恶意透支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将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二、信用卡没有能力还清利息怎么算合理

利息的具体数额要结合欠款金额来计算,不同的金融机构计算方式存在一定差异。

国家允许的利率是金融机构不得超过24%,现在出现了很多不正规的网贷平台,以收取手续费、砍头息等方式实际上收取了违法利息,导致债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借了高利贷,所以当您对相关计算有疑问时,您可以与律师详谈。

三、信用卡没有能力还清,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求解决方法

1、银行起诉后,法院不是马上就确安排开庭审理或者直接下判决的,一般还需要等一段时间,而且在判决以前都是可以撤诉的。

2、即便银行确已起诉,也可以联系银行协商延期或者重新分期确定新的还款计划,如果能够协商达成一致的话,银行是可以撤诉取消起诉的。

3、如果确定信用卡中心的确已经开始起诉,那么你就要对自己目前的经济收入进行分析,根据自己的收入减去生活的日常支出后算出每月可以存下的现金,可以将存下的现金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自己制定一个还款的计划,主要包括每月还款额、还款期限等要素。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没有能力还清会影响什么的回复。遇到类似问题不用担心,及时委托律图专业律师为您核查案件情况,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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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没法还清会不会影响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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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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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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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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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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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老板靠的是能力
[律师回复] 对于我们这些从事HR职业的人来说,要想影响老板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因为对于大多数老板来说,人力资源是说起来重要,忙起来可以不要。当然,HR的门槛是不高的,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的能力不管是专业度或是综合能力也是不够的,那么要想影晌老板,我们要提高哪些能力呢?
首先,是提高自己与老板对话的能力。一方面你在人力资源方面应该是专业的,老板的在人事方面的疑问在你这里都能找到答案,哪怕是事后找到;另一方面,你在企业的经营方面也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这样,老板有问题就会想到听听你的见解,当然这不容易做到,因为不容易做到,所以你才很难影响到老板;反之,你做到了,要想不影响老板也是一件很难的事。
其次,是提高自己不可替代的能力,成为企业不可替代的人,HR在本职工作中很难一下子影响到老板,因为HR工作是很难立杆见影的,不像销售量或产量,所以刚开始你在其它方面上也应该有一项是拿手的,比如口才,比如笔才;如果你是单位的一支笔,如果领导参观时,老板都是考虑让你接待,如果人事方面的法律事务可以不用请律师,甚至字写得好,球打得好,搞活动有一套等等,任何一项都行,这样别的部门就不会小瞧你,这对你开展工作是有利的。
在这个经济不景气的大气候下,企业都是以销售为中心,企业所有的资源包括人、财、物以及老板的精力都在销售上,在这种情况下,其它部门的工作都是配合销售工作,HR工作也不例外,所以你最好要把工作往销售上靠,尽量搭上线,比如搞些销售人员的能力培训,比如帮企业申请些补助、奖励、评先等等,这些事能一下子抓住老板的眼球,这些工作如果不是你部门负责的,你也要尽量提供信息或建议。我自己的体会是自从我牵头做质量认证后,在公司的地位一下子提升了,也是,没有相关的资质,产品还真没法卖,工作能不重要吗?
最后,找到与老板相同的兴趣爱好,我认为爱好是可以培养的,比如老板爱打乒乓球,你刚好也会,至少能胜任陪练(不会还不快去学),老板爱书画,你至少要会欣赏吧,这对你开展工作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总之,影响老板靠的是能力,需要你很高的综合能力,本身影响老板也是一种能力,同时,你需要花大量的精力去跟老板接触,去沟通,这是一个过程,因为要让老板信任你需要时间,更何况你自己的能力也有一个提高的过程。
三茅注:这篇文章是三茅本月的征文作品,本期征文主题非常有意思,一起写写:优秀的HR应该具备哪些技能?快来投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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