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视具体的情况来确定;
银行以数额10000以上逾期3个月为界定标准。
一般来说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都属于恶意透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认定恶意透支的标准是什么
1、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3、认定恶意透支,要注意与善意透支相区别。
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
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综合上面所说的,信用卡欠款是必须要及时还上的,如果达到三个月未归还,而且数额达到较大的,那么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不归还信用卡还会对自己的信用记录产生影响,所以,对于自己的责任就一定要依法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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