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审查批捕的要件是什么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一条件包含下列含义:
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这就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
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
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数个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一个就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的要求。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用逮捕,而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这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的。
这就是说,如果仅具备以上二个条件,尚不能逮捕,还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
这一条件一般主要从以下二方面来审查:
一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是否恶劣;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主观恶性的大小。
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就不应逮捕,而应采用较轻的强制措施。
以上三个条件,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逮捕。
二、批准逮捕后可能会有哪些流程
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继续进行侦查。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般来说案件在立案处理以后,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交由检察院来进行审查,是否批准逮捕,只有在满足相应的条件以后检察机关才会批准逮捕,比如说必须要有证据来证明存在犯罪的事实,并且量刑一般是在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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