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司法鉴定书由哪个部门开具?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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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委托司法鉴定书由哪个部门开具,司法鉴定错误怎么处理?的问题带来帮助。
委托司法鉴定书由哪个部门开具?

一、委托司法鉴定书由哪个部门开具

当事人诉讼中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由司法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

当然,当事人也有权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当事人请律师后,由律师代理委托司法鉴定。

后可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提供相应法律意见。

比如针对伤残等级结论计算赔偿数额。

委托律师办理司法鉴定事宜的具体程序:

1、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用;

2、律师审查当事人身份、鉴定资料,指导当事人做好司法鉴定准备;

3、代理律师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

4、律师陪同当事人前往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司法鉴定事宜;

5、代理当事人领取司法鉴定结论法律文书;

6、提供法律咨询,依法对鉴定结论进行口头解释说明;

7、司法鉴定有关资料建卷归档。

二、司法鉴定错误怎么处理

1、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首先要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申请的支持,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

2、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3、主动搜集其他证据以推翻鉴定结论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

如果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自然就失去基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个人申请司法鉴定,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司法鉴定的结果不仅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也是受害人索赔的重要证据,如果司法鉴定的结果存在瑕疵的,申请人可以提出重新司法鉴定的申请。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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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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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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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案由具体叫什么,委托代理与委托代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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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司法鉴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贵阳焦作荆州潮州汕尾绥化永州临沂梅州黄冈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环节,是能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可是,如果是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这就要从司法鉴定的基本知识开始讲起。下面让小编和大家一起查询相关内容。
一、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对于启动鉴定程序或者说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实践中一般都是在案件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由一方向提出,由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在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随机确定,然后进入具体的鉴定程序。由于鉴定意见对案件往往有着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当鉴定意见不能达到当事人的预期,对当事人而言,不仅为案件支出了鉴定费用,而且还会白白的浪费很多时间。有鉴于此,对于鉴定结论尚无法明显判断的前提下,考虑到诉讼成本的原因,对于某些案件,还是可以通过案前委托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
二、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效力如何。尽管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有种种弊端,比如鉴定机构和申请人有没有什么关系,鉴定机构的能力如何,鉴定机构有没有资质,鉴定材料是不是真实相对人有相反的证据怎么提供这些都会导致鉴定意见的公证性得不到保障。但是我们也不能仅仅以种种假设情况的存在就否认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合法有效性。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鉴定部门鉴定并出具的鉴定结论,由于其在委托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并且存在诸多的利己性和利益趋动性,对此种方式产生的鉴定结论的证据力应具体分析:
(1)对于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自行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审查,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否则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
(2)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且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的,在质证后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3)如果对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其鉴定结论没有效力。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相对人一旦对当事人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的公正性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的,人民就会同意重新鉴定。这种做法可能欠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应有一个审核的过程,而不应一概准予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应当具备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证据或者该鉴定意见有重大瑕疵。只有这样,才可以准许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才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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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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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个人委托司法鉴定具体步骤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1、情,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2、委托机构为:公、检、法、司或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保险行业、村民(社区)委员会以上的社会团体组织机构,无印章的委托书(介绍信)一律视为无效委托。
3、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决定受理,按程序办理鉴定手续;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向委托人或当事人说明不能受理的事由。
4、复核鉴定、重新鉴定、影响较大的鉴定以及已经报(立)案的案件鉴定、只接受办案(纠纷处理)机关、县以上国家机关部门、监督及管理部门的委托。
5、委托人、当事人应当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因提供材料虚假或不完全而造成错鉴的,由提供人负责。
6、委托人、当事人应积极配合鉴定工作,按要求补充必须的证据资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向委托人或被鉴定人收取鉴定费用,特殊情况下,需要出诊鉴定、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及到外地送检等案件,应预先交纳相关费用。
8、委托人或被鉴定人有权选择鉴定人和申请鉴定人回避,无特殊情况本所应尊重委托人或被鉴定人的选择和申请。
9、鉴定工作启动后撤回委托或者终止鉴定的责任为委托人或被鉴定人的,不退鉴定费;为不可抗力或不可预知的原因造成的,退一半鉴定费;终止鉴定责任为本所的,应当全部退还鉴定费。
10、委托人、当事人有权监督鉴定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认真负责地做好鉴定工作;有权向本所负责人或上级监督机关举报本所人员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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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或被鉴定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如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本所负责人反映或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个人委托司法鉴定具体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个人委托司法鉴定具体流程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情,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2、委托机构为:公、检、法、司或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保险行业、村民(社区)委员会以上的社会团体组织机构,无印章的委托书(介绍信)一律视为无效委托。
3、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决定受理,按程序办理鉴定手续;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向委托人或当事人说明不能受理的事由。
4、复核鉴定、重新鉴定、影响较大的鉴定以及已经报(立)案的案件鉴定、只接受办案(纠纷处理)机关、县以上国家机关部门、监督及管理部门的委托。
5、委托人、当事人应当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因提供材料虚假或不完全而造成错鉴的,由提供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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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向委托人或被鉴定人收取鉴定费用,特殊情况下,需要出诊鉴定、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及到外地送检等案件,应预先交纳相关费用。
8、委托人或被鉴定人有权选择鉴定人和申请鉴定人回避,无特殊情况本所应尊重委托人或被鉴定人的选择和申请。
9、鉴定工作启动后撤回委托或者终止鉴定的责任为委托人或被鉴定人的,不退鉴定费;为不可抗力或不可预知的原因造成的,退一半鉴定费;终止鉴定责任为本所的,应当全部退还鉴定费。
10、委托人、当事人有权监督鉴定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认真负责地做好鉴定工作;有权向本所负责人或上级监督机关举报本所人员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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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或被鉴定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如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本所负责人反映或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个人委托司法鉴定具体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情,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2、委托机构为:公、检、法、司或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保险行业、村民(社区)委员会以上的社会团体组织机构,无印章的委托书(介绍信)一律视为无效委托。
3、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决定受理,按程序办理鉴定手续;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向委托人或当事人说明不能受理的事由。
4、复核鉴定、重新鉴定、影响较大的鉴定以及已经报(立)案的案件鉴定、只接受办案(纠纷处理)机关、县以上国家机关部门、监督及管理部门的委托。
5、委托人、当事人应当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因提供材料虚假或不完全而造成错鉴的,由提供人负责。
6、委托人、当事人应积极配合鉴定工作,按要求补充必须的证据资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向委托人或被鉴定人收取鉴定费用,特殊情况下,需要出诊鉴定、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及到外地送检等案件,应预先交纳相关费用。
8、委托人或被鉴定人有权选择鉴定人和申请鉴定人回避,无特殊情况本所应尊重委托人或被鉴定人的选择和申请。
9、鉴定工作启动后撤回委托或者终止鉴定的责任为委托人或被鉴定人的,不退鉴定费;为不可抗力或不可预知的原因造成的,退一半鉴定费;终止鉴定责任为本所的,应当全部退还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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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人转委托有哪些具体规定?
被委托人转委托,首先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被委托人、转委托人和委托人三方共同签订书面转委托协议,成立生效后方具备法律效力,如果被委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作出转委托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并且对于造成的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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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用,
2、律师审查当事人身份、鉴定资料,指导当事人做好司法鉴定准备,
3、代理律师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
4、律师陪同当事人前往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司法鉴定事宜,
5、代理当事人领取司法鉴定结论法律文书,
6、提供法律咨询,依法对鉴定结论进行口头解释说明,
7、司法鉴定有关资料建卷归档。
委托司法鉴定公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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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对于启动鉴定程序或者说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实践中一般都是在案件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由一方向提出,由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在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随机确定,然后进入具体的鉴定程序。由于鉴定意见对案件往往有着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当鉴定意见不能达到当事人的预期,对当事人而言,不仅为案件支出了鉴定费用,而且还会白白的浪费很多时间。有鉴于此,对于鉴定结论尚无法明显判断的前提下,考虑到诉讼成本的原因,对于某些案件,还是可以通过案前委托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
二、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效力如何。尽管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有种种弊端,比如鉴定机构和申请人有没有什么关系,鉴定机构的能力如何,鉴定机构有没有资质,鉴定材料是不是真实相对人有相反的证据怎么提供这些都会导致鉴定意见的公证性得不到保障。但是我们也不能仅仅以种种假设情况的存在就否认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合法有效性。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鉴定部门鉴定并出具的鉴定结论,由于其在委托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并且存在诸多的利己性和利益趋动性,对此种方式产生的鉴定结论的证据力应具体分析:
(1)对于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自行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审查,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否则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
(2)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且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的,在质证后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3)如果对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其鉴定结论没有效力。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相对人一旦对当事人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的公正性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的,人民就会同意重新鉴定。这种做法可能欠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应有一个审核的过程,而不应一概准予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应当具备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证据或者该鉴定意见有重大瑕疵。只有这样,才可以准许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才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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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贵阳焦作荆州潮州汕尾绥化永州临沂梅州黄冈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环节,是能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可是,如果是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这就要从司法鉴定的基本知识开始讲起。下面让小编和大家一起查询相关内容。
一、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对于启动鉴定程序或者说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实践中一般都是在案件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由一方向提出,由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在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随机确定,然后进入具体的鉴定程序。由于鉴定意见对案件往往有着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当鉴定意见不能达到当事人的预期,对当事人而言,不仅为案件支出了鉴定费用,而且还会白白的浪费很多时间。有鉴于此,对于鉴定结论尚无法明显判断的前提下,考虑到诉讼成本的原因,对于某些案件,还是可以通过案前委托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
二、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效力如何。尽管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有种种弊端,比如鉴定机构和申请人有没有什么关系,鉴定机构的能力如何,鉴定机构有没有资质,鉴定材料是不是真实相对人有相反的证据怎么提供这些都会导致鉴定意见的公证性得不到保障。但是我们也不能仅仅以种种假设情况的存在就否认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合法有效性。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鉴定部门鉴定并出具的鉴定结论,由于其在委托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并且存在诸多的利己性和利益趋动性,对此种方式产生的鉴定结论的证据力应具体分析:
(1)对于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自行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审查,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否则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
(2)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且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的,在质证后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3)如果对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其鉴定结论没有效力。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相对人一旦对当事人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的公正性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的,人民就会同意重新鉴定。这种做法可能欠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应有一个审核的过程,而不应一概准予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应当具备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证据或者该鉴定意见有重大瑕疵。只有这样,才可以准许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才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因此,在对待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应一概而论,应当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准予重新申请鉴定和不准予的决定,否则就会浪费司法资源,拖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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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司法鉴定委托人可以委托患方做司法鉴定吗?
[律师回复] 在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中,有5种启动程序得出鉴定结论.一是诉前一方当事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二是诉前双方当事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共同委托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三是一方当事人(实际案件中均为患方)自行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旦粻测救爻嚼诧楔超盲所作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医学会依法不接受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四是诉讼过程中,人民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首次鉴定主要是医疗机构申请,再次鉴定主要是患方申请),委托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五是诉讼过程中,人民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主要是患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相对较快.可以直接委托当地司法鉴定机构做法医学鉴定,一般情况下,中华医学会不接受个人直接申请,除非疑难杂症或重大医疗事故.可先到卫生厅医政处提出申请,由他们审核,如果他们认为有必要向中华医学会申请,就可进入国家级鉴定程序了.鉴定部门、鉴定结论原则上无级别之分.但有个别鉴定(医疗),如存在市医学会和省医学会的鉴定报告,在考虑了科学充分严密因素后,若鉴定结论不一致,会以高级别的鉴定为准;如存在当事人自行委托和委托两份鉴定报告,一般会采信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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