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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
1、第十条送检的检材,原则上要求是原件,样本材料应符合检验和鉴定的要求。
2、第十一条对笔迹检验样本的要求是:
(一)、必须是嫌疑人亲笔迹材料。
(二)、与检材字体基本一致,书写速度接近、书写条件相似。
(三)、应有不同时期的笔迹材料。
(四)、有足够数量的相同单字。
3、第十二条送检的压痕笔迹和复写笔迹等容易损坏的检材时,应妥善包装和运送。
尽可能保持原样不变。
二、笔迹鉴定的检验内容:
1、比较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2、比较单字或笔画单个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3、比较各组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4、比较各类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对于字迹多的检材,比较检验时要对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进行精确地统计分析,用数学方法反映书写习惯的量与质方面的异同。
比较笔迹特征异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观察比较为主,并借助于摄影仪、比较显微镜、幻灯片进行形态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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