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中止的特点是什么
1、刑事诉讼中止可以发生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即既可以发生在侦查阶段,又可以发生在起诉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审判阶段;
2、刑事诉讼中止后,既不能撤销案件,也不能终止诉讼,而只是将诉讼程序暂时地、不定期地停止,直到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消失以后,诉讼才恢复进行;
3、刑事诉讼中止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继续完成法定的诉讼行为;
4、刑事诉讼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专门机关的办案期限,也不影响当事人行使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二、刑事诉讼中止如何操作
1、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诉讼中止的期限未作规定。
根据高法的司法解释,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间。
一旦案件被中止审理,除非导致中止审理的事由发生根本变化(如被告人的精神病病情好转),案件将长期得不到解决。
实践中,治疗精神病的周期一般较长,且很多精神病是无法根治的,因此,中止审理这类案件后,何时恢复审理难以确定。
中止侦查、中止审查与中止审理的情况相当,不再赘述。
2、中止审查、中止审理制度未规定对被中止审理的人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是否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高法的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对患有精神病的被告人中止审理,主要是因为被告人暂时丧失了参与诉讼的能力,因而有必要给予一定的时间使其恢复诉讼能力。
因此,从中止审理制度本身出发,对被中止审理的对象应当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
然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治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的程序。
3、诉讼中止必须基于法定情形。
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其他严重疾病;
其他严重疾病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谁有资格出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书,等等。
司法机关在进行具体操作时找不到相关依据。
4、造成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如何启动刑事诉讼活动,也缺乏相关法律规定。
高法的司法解释只是指出,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但是如何恢复审理、由谁申请恢复审理、再由谁作出恢复审理的决定,以及由谁对应该恢复审理而不恢复审理的情形进行监督,如何监督,都找不到可供执行的法律规定。
中止侦查与中止审理的情况基本类似,但中止审查在这方面的规定则相对较为完善一些。
刑事类型的案件在当下的中国是属于一种违法犯罪类型的案件,所以起在适用审理的时候,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流程来完成,符合条件的情况之下,刑事诉讼将会中止,但是具有一定的特点,不能够撤销案件,也不能够终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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