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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法院和检察院有行政处罚权吗
法院检察院没有行政处罚权,法院和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并不具备行政处罚的权利,法院是审理案件的,而检察院主要是审查起诉及监督办案,在我国,行政机关对于违法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行政处罚,具体措施包括行政拘留、罚款、停业整顿等。
司法机关不同于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是监督机关,都没有行政执法权。
但是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都有权监督、撤销行政执法权产生的行为。
说白了就是法院、检察院的权利大于行政执法权。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
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4、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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