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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期债务如何执行履行通知书
到期债务只要在法院发出了强制执行之后就需要依法的偿还这笔债务。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01条、《执行工作规定》以及《执行案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要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需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1)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并已申请强制执行。
当然,如果是在诉讼阶段申请对到期债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则另当别论。
(2)被执行人享有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
如果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未到期,仍然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待到期债权到期后,再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进行执行;
(3)次债务人未就到期债权提出实体上的异议
二、执行到期债权要注意哪些问题
1、到期债权的数额及利息的掌握和计算,利息是债权的孳息,它与债权是不可分割的。
无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大于还是小于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执行中计算利息时,都不能按执行程序中的利息“双倍”计算方法计算;
2、到期债权经诉讼或仲裁,在执行中,常常遇到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正在诉讼或仲裁中,或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正在诉讼或仲裁中的被执行人的债权,到期债权尚在确认之中,在此期间不宜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应暂时中止执行,待裁判生效后再执行;
3、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问题,《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
“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