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的借条要不要写对方名字,什么情形下借条无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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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的借条要不要写对方名字,什么情形下借条无效?

一、签署的借条要不要写对方名字

签署的借条是需要写对方名字的。

借条需要包含的内容有:

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本人的亲自或者盖章落款等内容。

二、什么情形下借条无效

(一)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法院查明,出借人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三)感情债所产生的借条不少情人之间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例如:

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出轨劈腿等),会写下借条,但实际中并没有这笔借款支付的凭证。

如果分手或者离婚了,一方拿着借条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还钱,法院通常会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证据链,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借条的,借条无效。

(四)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之间有约定,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一般来说,借条上盖有公章的借条这就是属于公司的债务,公司的债务自然有公司负责还款。

可是个人借款却冒用单位公章的这种案例也不是没有发生过,那也只能是单位在履行了还款责任以后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为债权人,只需要凭借借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国制定了详细的规定就借条是否能生效的问题进行规定。

规范中明确的规定了必须要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息明确的体现在借条中,并且需要保证借条中的各项内容都与实际的情况完全相符合,如果有缺失必要信息的,那么该借条是不能生效的。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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