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抵押贷款担保人一般需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对于有特殊约定的情形,担保人需要承担的则是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那么债权人需要先采取仲裁、或者是起诉的方式追讨债务之后,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一)抵押与质押的相同点:
1、抵押贷款、质押贷款都是指借款者以一定物品作为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
两者均是银行常见的放款形式之一。
2、抵押、质押都属于担保。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二)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1)提供的担保物品不一样。
抵押的担保物通常为不动产(比如:
土地、房屋)、特别动产(车、船等);
质押则以动产为主(比如:
存款单、债券)。
(2)占管形态不一样。
例如:
我抵押了我的房产,但该房产仍由我占有并保管。
若我质押了存款单,该存款单则由债权人占有并保管。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处置权不同。
若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
而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进行处置。
担保人在与债权人在协商拟定担保合同的时候,可以明确约定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当然,也不是必须要约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约定吧明确的情形,一般默认担保人需要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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