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案要什么证据,网络诈骗罪应该判多少年?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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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网络诈骗案要什么证据,网络诈骗罪应该判多少年?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网络诈骗案要什么证据,网络诈骗罪应该判多少年?

一、网络诈骗案要什么证据

七类证据分别为:

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

七种证据,只有在经当事人双方和公诉人辩护人的质证,通过将该证据所提供的情况与其他证据相互验证,去伪存真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遭遇网络诈骗,可以收集证据,如果有证据证实确实是诈骗,公安不立案,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网络诈骗罪应该判多少年

1、能够查到数额的。

诈骗数额只是电信网络诈骗定罪量刑的一个方面,并且这个数额是开庭过后法院认定的数额,不是公安机关查证的数额。

电信网络诈骗3000元以上可判刑,具体标准如下:

(1)电信网络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2)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3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50万,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2、查不到数额的。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受害者被骗的经历,与骗子的聊天记录都是网络诈骗案件的证据,网络诈骗罪的情况不同,判刑的标准也不同,如果能够查到具体的涉案金额,按照电信诈骗的标准进行量刑,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如果查不到具体的涉案金额,应该按照诈骗罪未遂来进行处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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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被骗了钱应当及时向当地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报案,或登陆公安部网络安全监察举报网站举报,也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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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网络诈骗定性的依据
[律师回复] 一、电信网络诈骗区别于普通诈骗的关键是侵犯的客体不同,电信网络诈骗侵犯的是双重客体,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还侵犯了网络社会的稳定状态。
(一)犯罪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所谓“不特定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并没有特别选定诈骗的对象,是随意的、随机的,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行为人自己也不能预料的。
(二)利用电信网络为诈骗平台。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是电信网络诈骗区别于普通诈骗的一个重要的形式特征。电信网络诈骗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通过电信网络形式进行交流,是一种“点对面”形式的诈骗。
二、准确定性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需要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送诈骗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被告人最终取得财物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何种行为手段。
三、在电信网络诈骗中,若行为人的手段行为涉及刑法所规定的其他罪名,在没有明确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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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是网络诈骗吗?
电信诈骗主要是通过手机短信和电话要求对方转账实施的诈骗活动,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才去欺骗隐瞒的手段进行数额较大的诈骗活动,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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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纠纷
网络诈骗电话录音能做证据吗?
[律师回复] 对于网络诈骗电话录音能做证据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17年网络诈骗案件数据查询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个人诈骗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2、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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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证据链有哪些?
1、网络聊天记录、订单等截图。2、转账银行卡,转账记录并盖章。3、如果是被跑路网站所骗,需要提交该网站的网上信息截图,如官网上的公司介绍、主流媒体对该网站理财信息的吹捧报道、知名网站的理财推荐等、被骗公司的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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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电话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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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电话录音可做为证据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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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怎么搜集证据?
网络诈骗可以收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被骗时通话记录等作为证据。网络电信诈骗非常隐蔽,流动性大,侦查部门掌握犯罪线索后必须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并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侦查和检察机关还有许多收集证据的工作要做,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继续收集和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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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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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据是什么,搜集。
[律师回复]
一、网络诈骗和一般诈骗的主要区别:这两个都不是刑法的罪名,经济诈骗犯罪跟网络诈骗,实际上就是诈骗罪,网络诈骗只是说明,诈骗方法是通过网络而已,而普通诈骗是采取其他方式。
二、网络诈骗的特征:网络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借助计算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它与一般的诈骗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诈骗方式上。网络诈骗具有以下特征:
1、行骗面广。行骗人一般采取广泛撒网重点培养的方式,只要少数人上钩就达目的。受害人上钩后,行骗人便设连环套,层层诈骗。
2、异地行骗。由于互联网的无边界的特性,行骗人往往选择异地“鱼儿”行骗,受害人上钩后一般不会直接到异地去找行骗人。即使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办理异地的案件周期也较长。这就是行骗人选择异地行骗的缘故。
3、是行骗人不用直接接触受害人,带有极强的隐蔽性。四是得手后毁掉一切网上证据,消失迅速,难寻踪迹;另辟一套网上虚拟身份和虚假信息“重操旧业”。
4、网络诈骗的手段各式各样,这些都巧妙地应用了现代科学技术及专业技术。
5、犯罪工具智能化。以计算机及网络为作案工具,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互影响又相对独立的虚拟世界,智能型的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的无地域性进行跨国界、跨地域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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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网络诈骗该怎么办?
如发现被骗,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网络上网页的截图等,然后尽快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1、请立即拨打110或96110,第一时间向属地公安部门报案。2、尽可能多地留存证据,3、举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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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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