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立功条款的规定有哪些,减刑的特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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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刑法立功条款的规定有哪些,减刑的特征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刑法立功条款的规定有哪些,减刑的特征有哪些?

一、刑法立功条款的规定有哪些

《刑法》第68条规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二、减刑的特征有哪些

1.减刑的对象是正处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

这一点是区分减刑与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

同为立功表现,如果是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则可以作为一项量制度,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在执行阶段有立功表现,则只能作为一项减刑的前提行为,从而引起减免刑罚的结果。

2.减刑针对的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之间的共同点,就是他们所判处的刑罚均是自由刑,而自由刑的轻重是以刑期的长短来确定的。

如果有期限,则在此期限内予以减免,如果没有期限,则通过法定程序裁定一个确定的刑期。

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的内容是刑种的变更,即从无期徒刑向有期徒刑的变更;

而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减刑的内容则是刑期的缩短。

4.对于减刑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也就是说,当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时,才有可能或者必须提起减刑的程序。

5.减刑既包含实体法上的内容,即对刑罚的运用,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也具有程序法上的内容,即根据特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根据司法实践,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法中的立功就是属于因公民做了违法的事而利用帮助执法人员破案从而达到立功的表现,对于此行为是可以减轻到自己的罪行,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也要依法的进行认定,只要符合条件就会结合实际情况依法的判决。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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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立功减刑都有哪些情形?
服刑期立功减刑的情形主要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具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 经查证属实的,日常生活、生产中舍己救人的、在抗震救灾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社会有重大贡献的等,在服刑期间有悔改或者立功的行为都是有机会争取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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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朋友因为贪污受贿被判了十年,他贪污的公款,已经被国家收缴了,他还需要缴纳一些罚款,这样才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犯人有立功的表现,特殊假释和特殊减刑的规定?
[律师回复]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关于如何认定犯罪分子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规定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为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中统一掌握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避免随意性,增加执法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号】(以下简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对《刑法》规定的一般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进行了细化,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立功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化,《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对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的内容予以完善,详细列举了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的种种具体表现形式。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增加了六种立功表现的情形,增加了一种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即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做出这样的规定,便于司法实践中法律的统一实施,可以准确的判断种种立功行为,限制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维护法制的统一。
立功作为一项刑罚奖励制度,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积极参与社会正义,积极寻求社会谅解,立功与其他刑法条文一起,在规定了哪些行为应该受到怎样的刑罚的同时,指出了一条怎样减轻处罚、获得社会谅解的赎罪之路,积极争取立功的机会,早日回归社会。因此在司法实务中,要从立法原意出发,结合社会实际,积极探索解决立功认定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性问题,恰当的适用立功条款,引导犯罪分子回归道德、法律规范之中,同时形成揭露犯罪、发现犯罪、追究犯罪的良好风气,让罪犯直观的看到善恶奖惩的因果关系,从而建立一个遵纪守法、承担责任、崇尚正义的良好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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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一个舅舅犯罪被抓了判刑三年立功了,我想问问犯罪立功可以减刑吗,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无论是犯罪后的立功还是罪犯减刑,都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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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减刑的情况有哪些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3、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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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减刑的情形都有哪些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即受刑人在服刑期间,发现他人正在进行重大犯罪活动而予以制止。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即受刑人在服刑期间,发现他人在监狱内正在进行重大犯罪活动而予以告发或者获知他人在监狱外有重大犯罪活动的线索而予以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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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孩子因为聚众斗殴,现在被法院给判刑了,因为出去的时候有了立功表现,现在想要申请减刑,立功减刑如何申请
[律师回复] 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修正案
(八)第九条】
我国刑法对“重大立功表现”是在68条、78条分别作了规定。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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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特征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减刑具有以下特征:
(一)减刑以判处并执行了一定刑罚为前提。犯罪人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将刑罚付诸执行,即开始了行刑过程。减刑是一种刑罚变更制度,只有在原判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以后才存在刑罚变更的可能性。
(二)减刑以受刑人有悔罪表现为根据
刑罚执行期间,并非所有受刑人都能享受减刑的待遇,减刑是以受刑人在行刑期间的悔罪表现为根据的,减刑制度体现了教育刑的理念。根据报应刑主义,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任何刑罚都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无论犯罪人在行刑期间表现如何,都不允许减刑。换言之,减刑的思想与报应刑主义是格格不入的。而根据教育刑的思想,行刑过程是对受刑人进行教育改造的过程,根据受刑人在行刑期间人身危险性的消长情况,可以予以减刑,从而作为对受刑人的悔改表现的一种肯定与鼓励。因此,减刑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刑事政策理念。
(三)减刑具有一定的限度。减刑只是对原判刑罚的一种调整,而不是对原判刑罚的否定。因此,减刑须有一定的限度,以维护原判刑罚的稳定性。减刑的限度表明了报应因素对减刑活动的制约性,因而有利于实现惩罚与改造相统一的行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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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如何立功减刑,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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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里一个亲戚犯了点事儿被抓了。我想问下如果戴罪立功的话,犯罪立功的方式有哪些?立功可以减刑吗?
[律师回复] 刑法中立功相关规定
  立功的形式要件,《刑法》第68条规定了两个条件,《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增补了三个,共计5个条件:一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二是提供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三是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四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逃犯;五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立功的实质要件或者说效果要件应当是内容真实、有效,必须经查证属实。
  重大立功的标准,应当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之规定,以因行为人立功表现而被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立功者的处罚原则具有层次性:第一层次是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层次是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层次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刑法》第68条的立功属于量刑制度方面的立功,不要与《刑法》第78条的立功相混淆,后者属于行刑 制度方面的立功。前者的法律后果是在刑罚裁量时可以从宽处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后者的法律后果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可以获得减刑、甚至假释的奖励。
我哥哥因为在监狱里面立功,所以好像要减刑但是又不知道他这样可以剪多少,真希望他能早点出来,立功减刑的法律依据有那些,有立功表现法院能减刑多少
[律师回复]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九条】
第七十八条【适用范围及减刑幅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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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期限有哪些特殊限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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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今天和我们说了一个好消息,我表舅舅在牢里立功了,然后减刑了两年。请问什么是立功,立功是否可以减刑,立功应该要怎么认定呢
[律师回复] 立功它是在刑事犯罪中针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行为,一般来说就是犯罪分子在拘留的时候,可以根据立功的相应情节来适当减轻处罚,那么刑事案件立功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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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
一般立功
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立功的认定
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立功可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换句话说,罪犯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至于具体能减多少刑,就要结合罪犯的情况来定了,情况不同,减刑幅度也是不同的。
按规定,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应遵循以下标准:
1、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
(1)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
(2)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需要的注意的是,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就是罪犯移交监狱执行的时间,而不是其被抓捕或被法院判决的时间。
2、根据实际情况,其减刑幅度为: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4)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3、减刑限制:
(1)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2)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3)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值得注意的是,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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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罪立功可以减刑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待罪立功可以减刑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待罪立功是否可以减刑
我国法律只有立功表现,没有待罪立功哦。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有立功表现并且符合减刑条件的话,是可以减刑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减刑条件
(一)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说明减刑的适用对象,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而没有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二)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受刑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将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作为减刑的实质条件,体现了刑法设立减刑制度的宗旨,即通过肯定受刑人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逐步减少以至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受刑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减少以至消除,重要的标志是其在刑罚执行期间是否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此,我国刑法将其作为减刑实质条件的原因。
(三)限度条件
减刑必须要有一定的限度,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维护原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减刑是在肯定和承认原判刑罚的正确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在行刑过程中根据受刑人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对刑罚所作的一种变更。因此,减刑不同于改判,它要维持原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否则有损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2)报应因素。原判刑罚是根据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裁量的结果,体现了刑罚的报应性。只有刑罚执行一定的期限,这种刑罚的报应性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减刑的限度表明报应性对行刑活动的制约。
(3)威慑因素。刑罚的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的双重目的具有统一性,但在不同的刑事法律阶段有所侧重。在行刑阶段,应当重点考虑个别预防,注意根据受刑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消减而及时地调整刑罚。与此同时,又不能完全忽视一般预防,如果减刑没有限度,势必降低刑罚的威慑力,减弱一般预防效果。综上所述,对减刑设置一定的限度条件是完全必要的。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减刑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刑种的变更,例如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是刑期的变更,例如有期徒刑本身刑期的缩短。除无期徒刑的限度是实际执行10年以外,其他刑罚的限度采用的是比例制,即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减刑限度的比例制,使原判刑期与实际执行的刑期成正比例关系,体现了刑罚的公正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四)项、第
(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
(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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