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8条规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二、减刑的特征有哪些
1.减刑的对象是正处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
这一点是区分减刑与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
同为立功表现,如果是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则可以作为一项量制度,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在执行阶段有立功表现,则只能作为一项减刑的前提行为,从而引起减免刑罚的结果。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之间的共同点,就是他们所判处的刑罚均是自由刑,而自由刑的轻重是以刑期的长短来确定的。
如果有期限,则在此期限内予以减免,如果没有期限,则通过法定程序裁定一个确定的刑期。
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的内容是刑种的变更,即从无期徒刑向有期徒刑的变更;
而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减刑的内容则是刑期的缩短。
4.对于减刑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也就是说,当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时,才有可能或者必须提起减刑的程序。
5.减刑既包含实体法上的内容,即对刑罚的运用,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也具有程序法上的内容,即根据特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法中的立功就是属于因公民做了违法的事而利用帮助执法人员破案从而达到立功的表现,对于此行为是可以减轻到自己的罪行,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也要依法的进行认定,只要符合条件就会结合实际情况依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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