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后提交的辩护词有用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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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庭后提交的辩护词有用吗,辩护词中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怎么确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庭后提交的辩护词有用吗?

一、庭后提交的辩护词有用吗

有用的,在法院开庭后再补充辩护词的,主要的原因是在庭审中所表达的辩护意见不够全面,或辩护意见比较零散,所以在庭审后再行提交一份书面的辩护意见,以全面清楚在表述辩护意见,有利于承办法官充分了解辩护观点。

刑事案件的辩护词的主要内容:

1.有无犯罪事实;

2.现有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被控犯罪事实为被告人所实施;

3.现有证据所能证明事实的具体情况(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事实情况),以及对证据“三性”的辩驳;

4、检方所认定事实中存在的逻辑问题。

二、辩护词中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怎么确定

(一)实体方面: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和刑法相关具体规定,来评断已经查清的事实是否能够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根据,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一罪还是多罪、具体刑罚

1.犯罪事实的定性:

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罪名);

2.构成犯罪但能否免除刑罚,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

(二)程序方面:

指出案件在侦查机关的办案过程中,有无诉讼程序上的违法现象。

以及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公开审判要求的情形,是否违反了回避制度,是否非法剥夺或限制了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以及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等。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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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后提交的辩护词有用吗?
庭后提交的辩护词是有用的,只要人民法院还未进行宣判,因为被辩护人的辩护已经在庭审过程中经由书记员记录,所以并不影响法院的判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辩护人提交的辩护词必须是基于案件的基本事实作出的,如果是严重偏离的,人民法院有权对其不予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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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有一个朋友的弟弟因为杀了人,现在被人起诉到法院去了,法院判刑,做出刑事辩护词在何时提交的呢 ,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是啥,庭审前有必要撰写辩护词吗?
[律师回复] 根据庭审情况调整辩护思路与内容的律师则会对书记员讲:“我这个辩护意见还需要修改,等修改后马上寄给你。”回去后,律师会及时回忆庭审情况,重新修改整理辩护意见后寄给法院。
有的律师甚至会在原有辩护意见基础之上,将庭审中每一个认为重要的细节问题都整理进书面的辩护意见中,形成洋洋洒洒几十页甚至上百页的辩护词,希望能通过这详细的辩护意见打动法官。那些不相信庭审能解决问题,喜欢将案件面交社会公众,由社会公众来公正审判案件的律师,尤为青睐在庭后整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然后将其寄给法院并同时公之于众。
在当今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这样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从未有人提出过异议。而我每每觉得,这种要求律师庭后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做法,是有悖于司法性质的反常之举。在当今提倡审判中心主义、庭审实质化的背景下,这种司法惯例尤为不妥。
法官为什么要求律师庭后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其直接目的,是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可依据书面的辩护词来确定辩护人的法庭意见;更进一步的目的,对于需要向本院领导或者上级法院请示时,可将书面辩护词作为辩护意见一并附上,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
按照国家司法改革的要求,以庭审为中心要求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要求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并当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要求法院必须根据控辩双方当庭出示的证据,根据庭审中的质证与辩论意见,来查明、认定案件事实。
“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要求控辩双方对案件证据、事实与法律适用的意见应当在法庭当庭发表,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庭外私下发表对案件的意见;法院对案件的裁判,应当根据当庭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当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而形成,不得基于任何庭外的因素做出裁判。
按照以庭审为中心的上述四项要求,法官应当在庭审中集中精力,认真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证据、事实与法律的意见,根据庭审情况对案件作出裁判,以保证司法裁判的亲历性。
庭审结束后,要求律师庭后提交全面的书面辩护意见,根据书面的辩护词来明确辩护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判决,违背了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要求。
在庭审中,律师已经就案件进行过发问、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其意见已在法庭上充分发表。按照以庭审为中心的四项要求,法庭应当根据庭审情况,包括律师当庭发表的庭审意见,当庭对案件形成裁判。要求律师在庭后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明显有违“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要求。
更重要的是,由于庭审包括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两个阶段,案件事实的查明主要是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律师的辩护意见只是法庭辩论阶段的意见,并不能完全囊括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的意见,即便有的律师在庭后会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完善辩护意见,也不可能覆盖其在法庭调查时发表的所有意见。根据律师庭后提交的不能全面反映举证质证情况的辩护意见来撰写判决书,也与“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的要求相悖。
有的法官也许会这样来辩解,要求律师庭后提交辩护意见,是为了防止撰写判决书时对律师的辩护意见记忆不清。然而,即便在撰写判决书时对于律师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中的一些细节记忆不清,但由于法庭对庭审情况有详细的记录,只要翻看庭审记录即可,完全没有必要要求律师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
要求律师庭后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是法官传统的书面审理工作模式与思维方式的延续。法官们习惯了在庭前阅卷,根据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对案件形成初步认识,庭审更多的只是帮助其将庭前的认识完整化、清晰化。在庭审后要求律师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然后根据书面的起诉书与书面的辩护意见形成书面的判决书。
这样一种严重依赖于庭前的案卷以及庭后的书面辩护意见判案的工作模式,与审判中心主义所要求的“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格格不入,在无形中消解了庭审的作用,让庭审流于形式,让庭审实质化难以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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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犯法被抓进看守所了,家庭花钱找熟人捞人没捞出来,都批捕了才想起请律师,问庭审阶段辩护意见词是啥,庭审前有必要撰写辩护词吗?
[律师回复]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词》是较为普遍的做法,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必须入卷。实践中好多律师都是在案件开庭前就写好《辩护词》,法庭辩论阶段照稿子念一念,庭后向法庭提交。
对此我是很不以为然。
从业至今我从未这样做过:庭还没开,被告人怎么说、公诉人如何诉、法官会问些啥等等,都存在不可预知变数,事实上要设计各种应对方案才行,如何能仅凭阅卷就能写好《辩护词》?
我听说斯伟江为庭前写好《辩护词》给别人修改的事弄的不愉快,杨学林就委婉的说:我没有在开庭前写好《辩护词》的习惯。
我是从来不在庭前写好《辩护词》的。但每个案子我都有辩护提纲,再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充实、修正,着重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庭后整理、撰写《辩护词》也是观点突出、简明扼要。对那些还没有开庭就能够写出洋洋洒洒几万字十几万字《辩护词》的“大家”我是自叹不如,但不知道法官有没有空去看会不会看?
曾经在杭州中院辩护一个案子,合议庭当庭宣判,几日后送《判决书》给我时书记员说,张律师你是不是没有当庭提交书面《辩护词》?没有?那你写个书面《辩护词》寄给我,我装订案卷需要的。
我的一个表叔他前几天开车遇到了路怒和对方打起来了,我表叔把人家给打伤了,现在拘留了,我想要帮忙问一下个人写法庭辩护词,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矫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矫某本人同意,指庆律师担任被告人矫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矫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矫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矫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恳请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当日,本案被告人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面、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之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判处缓刑。
  
二、被告人及家属已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后,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给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被告人勇于承担责任的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虽然被告人及家属经济十分困难,但仍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之规定,对此,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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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辩护词什么时候提交?
开庭前10日就可以交,但是怕辩护词有变动,很多律师会选择在庭审结束后递交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刑诉法151条的规定,法院会在开庭前10日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分本送达给被告,那么,也就是说,从那个时候起到开庭前都是可以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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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一个舅舅犯罪被抓了涉及行贿案件,我想问问代为行贿辩护词是什么,我们国家的法条有哪些适用于这类情况的,
[律师回复] 第
一,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木石山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木石山的涉案行为不符合行贿罪的犯罪构成;

二,公诉人将本案木石山谋取的不正当利益理解为保住自己的既有官位以及谋取人事管理活动中的竞争优势,这种理解既违反刑法对“不正当利益”的规定,也缺少证据支持,公诉人指控木石山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三,木石山系基于方工军的索贿暗示,被迫给予方工军十五万元,实际上也并未获得人事管理活动中的竞争优势等不正当利益,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木石山的行为不以行贿论处。

四,被告人木石山依法不构成行贿罪,如果贵院因特殊因素而将木石山给予方工军财物的行为入罪,亦应考虑木石山在被追诉前已经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案件事实,且属于犯罪较轻的情况,依法应对木石山免除处罚
以下对辩护意见展开具体论述。
一、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木石山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木石山的涉案行为不符合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贵院依法应作出无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了行贿罪,从罪状的表述上看,该罪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在行贿案中,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需要有客观的证据材料证明行为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结合本案,公诉人指控木石山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与此项指控有关的在案证据并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并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建议贵院在综合分析木石山给方工军送钱时无具体请托、未曾得到方工军为其谋利的承诺、送钱的前提是遭受方工军的刁难、木石山的行为合乎送礼技巧等情况的基础上,认定木石山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因而木石山的涉案行为不满足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木石山给方工军送钱时无具体、明确的请托事项,方工军亦从未承诺为其谋利,无法得出木石山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
根据方工军的证人证言:“他(木石山)把这个袋子交给我,他说:局长,我知道你对我好,这是一点心意,请你收下。我就收下了,回家打开袋子看到里面有十五万元人民币。(详见卷2P60)”“(木石山为什么要在提拔后给你十五万元?)我当时也不明白……我至今也对他送这十五万元给我的原因想不通。”“木石山找到我,用一个塑料袋装了15万元人民币,说请我以后多支持他的工作。我说不过年过节,让他把钱拿回去,木石山说对我很感谢……(详见卷2P71)”
根据木石山的供述:“2010年12月时我任职已有十个多月,任习艺劳动处处长以来我的工作一直都不好开展,经常受到方工军的批评,工作开展困难,非常困惑,为了更好的开展工作,我就有了送钱给方工军的想法,希望送钱给他与他搞好关系,得到他对我工作上的支持。”
根据朱两禾的证人证言:“当时木石山说他任省戒毒局生产处处长后在单位开展工作不顺利,工作得不开心,经常被省戒毒局局长方工军批评。木石山说想送些钱给方工军,与方工军搞好关系方便日后工作开展(卷2P80、P87)。”
根据上述所列举的证据可反映出:
一方面,木石山给方工军送钱时,没有明确、具体的请托事项,而仅仅是含糊、笼统地请求方工军支持工作,在案证据材料中,包括方工军本人的证人证言,也无法判断木石山所谋求的是何种具体的工作事项的关照;
另一方面,方工军“至今对他送十五万元给我的原因想不通”,说明方工军自始至终没有向木石山承诺过为其谋取任何利益。
此外,根据木石山之供述以及朱两禾之证人证言,其二人对于木石山经常受到方工军批评导致工作难以开展的描述高度一致,但是对于木石山送钱的原因,亦只能空洞、抽象地称系“对工作的支持”、“方便日后工作开展”,从中根本无法得出木石山所开展的“工作”等同于“不正当利益”的结论。

二,木石山给予方工军财物的前提是在工作开展中长期遭到方工军的刁难、责骂,故木石山所谋取的所谓“关照”,实质是使其本职工作的正常开展。
方工军作为领导,对其下属木石山的长期刁难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而这种刁难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影响木石山本职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此前提下,木石山意图与方工军“搞好关系”,实质上就是追求与方工军维持公职人员之间的正常工作关系,即希望方工军停止对木石山的无故刁难责骂,以便木石山开展本职工作。具体分论如下:
一方面,方工军对木石山的刁难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

一,方工军承认“在工作中正常的批评可能是有的”,说明方工军对木石山的批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体现在方工军的证人证言:“(木石山在被提拔后,你有无在工作中刁难过他)这个绝对没有,我至今也对他送这十五万元给我的原因想不通。当然在工作中正常的批评可能是有的,但故意的找麻烦这种事肯定没有。”

二,方工军作为木石山涉嫌行贿罪一案的对合犯,属于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冲突的人,本案中方工军如果承认对木石山有刁难行为,则依法应构成索贿型受贿,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故方工军很可能为了减轻责任而不如实回答侦查机关提出的问题。贵院有必要对其证言进行足够审慎的考量,尤其在其证言对被告不利且没有其它证据与之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三,方工军否认其在工作上对木石山存在刁难责骂的行为,但无法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也与事实不符。结合木石山及朱两禾之陈述,方工军肆意批评的行为已经导致木石山“在单位开展工作不顺利”的结果,可见方工军对木石山的批评行为已经达到“对人不对事”、“故意找麻烦”、“刁难”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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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支持原告的辩护词可以提交吗
可到庭宣读后,提交法院。刑事诉讼法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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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辩护词,辩护词,故意伤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接受被告人张三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三同意,指派律师作为张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当。
首先,犯罪动机上。
其次,犯罪起因上。
第三,犯罪对象上。
二、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受害人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而没有主动避免,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杨苏铁磊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家人的原谅,可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人民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
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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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他因为偷电瓶车让拘留了,现在涉嫌2000元,马上要开庭了,不知道怎么辩护我想要帮忙问一下法院开庭犯罪嫌疑人辩护词是啥,庭审前有必要撰写辩护词吗?
[律师回复]
1、标题。首行要写明标题
  
2、呼告语。
  
3、前言。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1、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
  
2、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
  
3、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二)正文
  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
  
1、辩护的理由、观点。(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2、结束语。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三)尾部
  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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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邓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现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本案被告人邓某某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以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精神病学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知被告邓某某确有精神分裂症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患病导致被告在完成小学阶段的学习之后就辍学在家,并由于父母离异,没有人照顾,也没有能力就业,导致他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被告人犯罪一定程度上是受生活所迫。 二、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有以下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无阻碍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并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邓某某系初犯、偶犯。邓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并无任何犯罪行为。 3、被告人邓某某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4、被告人邓某某所盗窃的对象是其亲属和同村的熟人。 5、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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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车某某的父亲车某先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本辩护人及时会见了车某某,听取了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本辩护人认为,车某某并不构成盗窃罪,不符合逮捕的条件,请求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据车某某本人陈述,其是因为准备和朋友合作开送水店,需要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作为送水工具,故购买了涉案车辆。该车辆是其花800元人民币向路人购买的,并非是其盗窃得来。辩护人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在查扣该车辆时发现车上有开锁工具,但并不能据此就推定车某某盗窃了该车辆。如果要证明车某某盗窃该车辆,尚需要比如作案现场的监控录相、看见其作案的证人证言或者在作案现场有提取到其指纹等其他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方可。否则,根据无罪推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仅能推定其不构成犯罪。
  
二、涉案车辆已较为陈旧,价值不大。据车某某陈述,该品牌车辆即使是购买新车,也仅需两千元左右,故远不可能达到三千元的追诉标准。虽然车某某曾因涉嫌盗窃被拘留十五日,但仍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不能对其适用一千五百元的追诉标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并不能证明车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并达到应予进行刑事追诉的标准。所以,辩护人恳请贵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关证明标准进行审查,慎用逮捕措施,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为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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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姐姐现在是法学系的一个学者,姐姐现在在实习的时候,需要在做一份法庭的模拟边防护次上交才可以毕业,姐姐在模拟法庭辩护的时候,法庭模拟大赛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1、标题。首行要写明标题  
2、呼告语。  
3、前言。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1、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  
2、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  
3、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二)正文  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  
1、辩护的理由、观点。(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2、结束语。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三)尾部  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我跟老公结婚后,被老公一直经常性家暴,我真的不能接受了,现在正在打离婚官司,因为结婚好多年了还没有孩子,马上要开庭了。我想问一下离婚法庭上怎样为自己辩护才有利?打离婚官司离婚案辩护有什么技巧吗?离婚诉讼时法庭上怎么辩护辩护的时候有辩护词吗?
[律师回复]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二、接到法院传票时,不要紧张,要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并进行答辩准备。
  很多当事人在接到法院传票时,往往非常紧张。特别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实”的起诉状后,即紧张,又气愤,又担心法院会听信原告一方之言。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开庭时,才会认真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意见,对于原告的诉状内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会轻信。但被告应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及提供的证据,收集相关的反证。
  很多被告认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只要我坚持反对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在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大量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仅仅是口头辩解,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就很难讲了。打官司是一件很严肃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凭经验办事,也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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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法庭辩护词怎么写?
主要是写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写前言的时候要写清楚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以及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辩护理由则是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结束语则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最后不要忘记写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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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老乡现在已经失业好久了,也没有经济来源了,但是没有几天就把自己的积蓄花完了,现在没办法了就去偷了邻居的一辆摩托,可是还是被抓住了,盗窃摩托车辩护词提纲咋样?
[律师回复]
1、关于辩护人的人数限制: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辨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②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③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2、可以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①律师;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③人民团体(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单位犯罪)推荐的人。
辩护人的否定范围
  剥夺限制自由民,无限行为能力人,刑罚被执人遭禁,想做辩护绝无门。
  五关现职非公民,陪审利害连着根;上述四类自然人,近亲监护可以聘。
  检察法官已离任,时空身份两头审,就算在职享天伦,配偶子女地域禁。
  注解:
  
1、这三类人员绝对不能做辩护人:
①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如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被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
②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③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正在被执行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也包括缓刑。
  
2、这四类人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的,并且不是前三种情形可以担任辩护人:
①五关现职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②非公民: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③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④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3、离任法官和检察官
①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②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时间与身份同时限制(2年和律师身份);地域限制(原任职法院)
  
4、现职法官和检察官:法官和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或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配偶、子女地域禁)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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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辩护词,累犯的辩护词,累犯的辩护词怎么写,累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 ……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书指控×××犯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书认定×××本次犯罪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及盗窃数额的认定持有不同意见,具体如下: 第一,×××本次犯罪不属于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本次犯罪的情节来看,其犯罪手段一般,被窃物品和被害人不具有特殊性,故×××的本次犯罪没有明显的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公诉人指控×××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主要因素在于认为×××属于累犯,实施盗窃的次数比较多。对此,辩护人认为,累犯和实施盗窃次数较多,都不能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我国刑法对于累犯的处理,有专门的规定,即应当从重处理,其含义是在本次犯罪的量刑范围内比照没有累犯的情节从重处罚。因此,刑法对于累犯因素的考虑是不能超越不考虑累犯情节而应当判处刑罚范围的。所以,公诉人把×××的累犯情节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使得×××的起刑点从三年以下直接跳跃至十年以上,这过分超越了×××应当获得的刑罚上限。这种认定,应该是违反了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是不公正的。 如果累犯可以作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在××× 第二、三次犯罪的时候,其罪行已经构成了累犯,那么当时的审判法庭就应该认定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对其实施较长刑期的重刑。然而当时的审判法庭都没有因此认定××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都是严格依据当时×××的涉案情节,相对从重处罚的。可见,本次×××虽然再一次面临累犯的认定,但累犯这一条应该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无关。 另外,盗窃次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据。因为,书指控×××盗窃多次,涉案金额也只不过一万出头。从此可见,盗窃多次的后果仅仅是金额累计刚好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反过来说,如果不是盗窃次数较多,那么盗窃金额很可能达不到追诉下限,也就不构成盗窃罪了。所以,如果×××盗窃次数较多的法律后果,仅仅是拼凑到了需要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一个金额。故明显不能将其作为判处重刑的依据。如果被告人一次盗窃得手一万多元判处三年以下,而每次盗窃只能偷到一点点财物,多次盗窃才偷到一万多元却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更何况,书指控×××多次盗窃中有很多证据并不充分。 第二,书指控×××的多次犯罪中,有很多起缺乏必要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不承认的前提下,要证明被告人的盗窃罪行,仅凭借被害人的陈述、搜查笔录、被盗物品发票、物价鉴定书,是不充分的。因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有失窃而被告人家里有被盗物品。虽然中国有古话叫作“捉贼要拿赃”,但是并不是在被告人家里找到被盗物品的,就能认定这些物品是被告人偷的。刑事审判的证据必须严密,证据锁链应当具有排他性。那么,被告人家里面搜查到赃物的,除了被告人偷窃以外,还存在被告人收赃或者捡到被盗物品等等其他可能性。要证明被告人就是盗窃者,至少还必须证明被告人确实到过失窃现场。故辩护人认为,书指控的失窃物品如果没有指纹鉴定和辨认笔录的,一概不能计算至盗窃金额之内。 第三,×××虽然多次犯罪,但是他无法犯罪泥潭中自拔,也有不可归责于他本人的一面,他也有值得同情和宽容的一面。据辩护人了解,×××身体很不健康,患有多种疾病,由于长期服刑,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病魔的折磨使得他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劳动能力而又要生存,也是×××一次又一次犯侵犯财产的罪行的一大原因。所以辩护人呼吁,对于×××这种多次改造均没有良好效果的,国家对他们不要仅考虑施以重刑,把他们逼上绝路,也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一下他们的最终出路,否则,×××恐怕永远不会改造好了,最可怕的结果将是病死在狱中。我想,这不应该是法治提倡的司法目标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于×××的定罪量刑,应该坚守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掌握对证据的把握,坚守疑罪从无的原则,证据环节缺失的坚决否定,最终在三年以下对×××量刑。 此致 ××××人民
你好,我是学习法律的,现在我想要了解一下有关盗窃罪辩护词累犯的是怎样的?想要看一下比较优秀的辩护词。
[律师回复] 被告人zw盗窃罪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张太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zw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zw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zw,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zw犯盗窃罪,这一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仅就被告人量刑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辩护人对此不能认同。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zw盗窃数额只有7000元,根本没有达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1998]242号)规定的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仅符合盗窃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
本案是入户盗窃,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入户盗窃只是与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列的定罪情形,《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修正仅仅是降低了盗窃罪的入刑标准,扩大了盗窃罪客观构成要件范围,但是在刑罚方面仍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入户盗窃也只是盗窃罪的一般处罚情节,不是盗窃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只要入户盗窃数额没有达到盗窃罪规定的数额巨大的起点的情况下,任然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是入户盗窃,就以数额巨大来量刑处罚。
二、仅仅因为被告人系累犯,就对被告人加重处罚,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有悖于《刑法》的规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六条第三项将累犯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但该《解释》使用的是“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并非是应当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也就是说,对于累犯并不是一律都应当加重处罚,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通常只有当累犯的盗窃数额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且没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时,才能适用加重处罚。如果累犯盗窃数额刚刚达到较大的起点标准,或者离数额较大的上限额还相差较大时,则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沪高法[2005]83号)第九条也明确规定适用加重处罚情节时,应当遵守必要的限度,如犯盗窃罪,同时具有累犯等情节,依法需升格至上一个法定刑幅度量刑的,应当遵守两个限制性条件,其中的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基础危害行为所对应的刑罚量应当接近上一个法定刑幅度,否则,一般只能在本幅度内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盗窃数额只有7000元,远远没有达到2万元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且被告人有多个从轻情节。因此,被告人虽系累犯,也不应当加重处罚,而只能从重处罚。
其次,《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对于累犯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而不应突破法定量刑幅度加重处罚。这也是刑法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一个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六条第三项是对盗窃累犯是在法定刑以上升格判处,不是从重处罚,而是加重处罚,其结果是直接违背了《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再次,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能违背法律原意,超越法律的明文规定,更不能作扩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累犯系盗窃罪中加重处罚的情形这一规定明显超越了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对累犯处罚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中将累犯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之一予以规定是明显违法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上海高院相关规定中也明确了本案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对累犯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再次明确了累犯只能从重处罚而不能加重处罚。也就是说,对累犯只能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其次,上海高院2007年施行的《上海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南(试行)》(沪高法[2007]197号)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了入户盗窃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且具有累犯情节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次,上海高院2010年施行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span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六节也明确规定了入户盗窃数额达到8000元并具有累犯情节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
由此可见,目前上海法院倾向性的规定了只有在盗窃数额达到8000元且累犯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加重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盗窃数额为7000元,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8000元加重处罚标准。因此,对被告人zw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不应当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处罚,而应当在法定刑三年以下量刑处罚。
四、被告人有从轻情节,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在既没有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也没有被讯问前,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以自首论,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在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前后供述一致,没有反复。被告人也自愿当庭认罪,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再次,被告人zw的姐姐zp主动为被告人zw积极退赃7000元,赔偿了失主的全部损失,可视为被告人退赃较好,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因此,对被告人zw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zw再次犯罪是一个社会悲剧。
被告人zw在199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服刑期间被告人zw积极接受改造,因表现出色被数次减刑,终于在201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回家。刑满后被告人zw对自己今后的人生也是充满了希望,决心重新做人、融入社会。然而像zw这样一个经过长期服刑改造的刑满释放人员,没有谋生的一技之长,更没有就业所需的学历。残酷的现实是因被告人zw有多次盗窃前科,根本找不到任何的工作,zw面临的是有劳动能力却无法自食其力的窘境。被告人zw就这样没有工作、没有医保,仅靠每个月500余元的低保和姐姐zp的接济维持生活。被告人zw患有心脏病、胃溃疡,就连摔伤了脚去看病也不得不用姐姐zp的医保卡。没有社会保障,没有工作,是被告人zw再次犯罪的根源之一,就像被告人zw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所说的,再次犯罪是因“生活拮据”。因此,只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使他们真正融入社会中,才能有效减少类似zw这样的刑满释放人员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综上,恳请法庭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起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后,对被告人zw能够在法定刑三年以下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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