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给寻衅滋事如何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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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律师给寻衅滋事如何辩护,寻衅滋事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律师给寻衅滋事如何辩护?

一、律师寻衅滋事如何辩护

关于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重点有四个方面:

1、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

2、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3、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可从被告人主观方面来看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来阐述。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如果被告人并没有这种犯罪故意,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4、从犯罪情节上来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

可从被告对受害人仅造成轻微伤害来阐述,尚未达到轻伤以上刑事标准。

二、寻衅滋事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当事人构成寻衅滋事被检察院起诉,法院开庭审理,需要检方和当事人辩护人出庭质证。

作为辩护律师,主要从寻衅滋事犯罪构成要件入手,提出当事人不符合本罪,或者提出当事人情节上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等。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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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关于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重点有四个方面:
一 、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寻衅滋事犯罪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道德和法制。
二、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如不符合前款行为,可做寻衅滋事无罪辩护。
三、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可从被告人主观方面来看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来阐述。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如果被告人并没有这种犯罪故意,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为了寻求精神或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耍威风、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起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那么从主观上而言,被告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规定主观要件。
四、从犯罪情节上来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可从被告对受害人仅造成轻微伤害来阐述,尚未达到轻伤以上刑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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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词一份?
尊敬的审判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1、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能主动认罪。2、被告人与被害人罗涛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罗涛的谅解。希望法庭能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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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做无辩护的,只要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就可以进行无罪辩护,无罪辩护不针对具体的罪名,只针对具体的案情。一般做无罪辩护的条件通常是证据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办案机关程序违法,被告不具备犯罪主体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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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因为寻衅滋事,被人给告了。其实他没有参与只是去看热闹,想要问一下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是啥,寻衅滋事无罪辩护词范文是啥,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范文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范文我叫、家住,因随意殴打他人经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决,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缓刑期间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以对社会不好的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和精神负担。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服从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汇报人:首先,我要因为我的过错说声对不起,我曾经鲁莽的行为给亲人带来了伤害,辜负了社会对我所寄托的希望。事后想想,这次犯错我有很大的责任,不应该想当然地认为武力才是解决人与人之间矛盾的最佳方法,通过这件事,我意识要我需要提高我的思想意识,强化责任措施,至此事以后,我保证以后绝不会再有此类事发生,我有决心,有信心改正。今天我怀着万分愧疚写下这份检讨书,表示我真心悔过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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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辩护词,辩护词,故意伤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接受被告人张三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三同意,指派律师作为张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当。
首先,犯罪动机上。
其次,犯罪起因上。
第三,犯罪对象上。
二、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受害人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而没有主动避免,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杨苏铁磊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家人的原谅,可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人民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
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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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的辩护词怎么写
首先在此次案件中,被告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其次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的主观恶性也不大;第三,被告人是初犯,偶犯。遂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由被告人的父母进行严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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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能辩护无罪吗
[律师回复] 对于寻衅滋事罪能辩护无罪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关于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重点有四个方面:
一 、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寻衅滋事犯罪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道德和法制。
二、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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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可从被告人主观方面来看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来阐述。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如果被告人并没有这种犯罪故意,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为了寻求精神或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耍威风、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起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那么从主观上而言,被告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规定主观要件。
四、从犯罪情节上来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可从被告对受害人仅造成轻微伤害来阐述,尚未达到轻伤以上刑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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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被告上法庭以寻衅滋事罪,我想咨询一下一些律师关于寻衅滋事罪从犯的辩护辩护词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寻衅滋事罪从犯辩护词案例二
甲某涉嫌2014年8月15日寻衅滋事一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接受甲某家人的委托人并征得被告人甲某同意,指派王建功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甲某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此辩护人十分感谢松江区检察院、松江区法院对律师工作提供的便利与支持。
辩护人在开庭之前多次会见被告人,本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事实已经查清。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结合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首先,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某寻衅滋事罪,对本案定性没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量刑方面,存在以下酌定可以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本案中被告人甲某属于从犯。
1、此次寻衅滋事行为并非甲某引起;
2、从赔偿协议内容来看,是因乙某行为导致,受害人伤害是乙某所致。故,在本案中被告人甲某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刑罚。
二、被告人有法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从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行为上虽然构成了犯罪,但能主动向司法机关作如实的供述,认识到自己行为后果,应当从轻处罚,对此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也予以认定,并提出可以从轻处罚,对此请法庭予以采纳。
2、本案被告人虽然以前有劣迹,但属于未成年时年少无知,并非是累犯,对此不应当作为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其法律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次检法联席会议纪要沪高法〔2011〕396号》。
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从侦察到今天开庭审理,其供述如一,没有逃避与推脱责任,自愿接受法律制裁。
4、被告人积极表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但由于在案发后,本案另一被告人乙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受害人不再接受赔偿,被告人无法表达自己对受害人造成伤害,但辩护人注意到受害人已经对被告人所有行为进行了谅解。受害人李某某的笔录2014年9月12日,在笔录中受害人明确表示:我原谅对方的行为,为此鉴于受害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5、被告人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甲某符合自首条件。
依据被告人多次供述,被告人由系主动到菜场的治安岗亭说明情况带走的,并如实供述犯罪,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首条件,可以从人轻处罚。
四、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
审判长,辩护人在接受委托的时间了解到被告人家庭情况,被告人未成年就在上海打工,其目的是支撑家庭经济,被告人是因为被告人父亲被查出患有白血病后才未到成年即到上海打工,原因是父亲每月需要按时化疗,家庭无法支付巨额费用。虽然近年农村医保推出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家庭的压力,但还是让被告人家庭无法支付如此费用,在上海依靠开小吃店维持一家生计与父亲化疗费用,由于被告人羁押后,他的父亲原本每月的化疗已经三个月未做,为了甲某出来后能有一个稳定来源,不至于收入无望,目前甲某经营的小吃店靠父亲一人勉强维持。
基于以上几点理由,辩护人认为,建议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判处缓刑,上述辩护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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