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洗钱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1、预防洗钱活动反洗钱法律制度可分为刑事打击和预防、监控两个方面的内容。
对洗钱活动的刑事打击主要体现为《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以《刑法》为依据,通过刑事侦查和刑事诉讼程序,追究洗钱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是以客户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和记录保存等制度为核心内容,通过反洗钱资金监测实现其目标。
《反洗钱法》着力于建立我国反洗钱预防、监控法律制度,属于行政法律制度的范畴。
2、维护金融秩序我国对洗钱的防范工作起步于金融业。
2003年初,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反洗钱三个规章,首先在银行业领域开展了反洗钱工作,对建立金融业反洗钱制度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中国人民银行法》进一步规定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将预防、监控洗钱的领域扩大到所有金融业。
《反洗钱法》确认了打击洗钱活动对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重要意义,将维护金融秩序作为其宗旨之一。
3、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反洗钱法》通过建立对洗钱活动的预防监控机制,增加了犯罪分子洗钱的难度,减少了犯罪分子享用犯罪所得的空间,从而达到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的作用。
另外,人民银行等部门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和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可以发现犯罪线索,为侦查机关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提供支持,从而威慑犯罪分子,产生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的作用。
同时,打击洗钱犯罪是遏制其上游犯罪的关键环节,是切断或限制犯罪集团的资金来源、削弱或控制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
二、反洗钱的监督部门有哪些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有:
“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的职责。
《反洗钱法》第4条规定: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3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综上所述,随着洗钱犯罪活动的日益猖獗,刑法已经不能满足我国反洗钱工作需要。
我国出台《反洗钱法》非常及时,很有必要。
其中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是反洗钱法的立法宗旨,金融机构和国家相关部门都要按照《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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