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无力清偿被起诉,如何请求法院宽限

最新修订 | 2024-02-23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要提前就做好应诉准备,提交答辩状等应诉材料和文书,向法院证明自己确实存在难处,提出延期还款的诉求,以期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做出有利的判决。那么信用卡欠款无力清偿被起诉,如何请求法院宽限下面律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解答。
信用卡欠款无力清偿被起诉,如何请求法院宽限

一、信用卡欠款无力清偿被起诉,如何请求法院宽限

进入法院诉讼阶段后,法院会安排时间开庭进行审理,这个时候需要提前就做好应诉准备,提交答辩状等应诉材料和文书,向法院证明自己确实存在难处,提出延期还款的诉求,以期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做出有利的判决。

如果准备不足或者应对不当,导致法院直接判决立即还款的话,基本就没有回转的余地了,所以一定要谨慎处理和应对。具体应对方法可以联系律师进行咨询。

二、信用卡欠款无力清偿,会不会影响家人

对家人是有一定影响的。

个人债务虽不会直接影响到家人,但是一些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会为了迫使债务人尽快偿还债务通过各种花式催收方式对债务人本人及其近亲属进行骚扰和威胁,严重影响到本人及近亲属的正常生活。

要想避免此情形发生,就需要在债权人开始催收以前及时协商处理好债务问题,若不知如何应对,可以联系律师详谈。

三、信用卡欠款无力清偿,对方是否有权催收

银行和贷款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在债务人出现逾期的情况下,肯定是有权利催告债务人尽快偿还欠款的,但是催收的方式需要合法合理,注意分寸。

在对方已经进行催收的情况下,如果遇到了违法的催收行为可以通过举报等方式进行维权,但是对于债务本身还是要积极协商寻求处理的。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欠款无力清偿被起诉,如何请求法院宽限的解答。如果您也有类似情况,联系律图法律顾问,一站式服务平台为您快速制定解决方案。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8千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6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信用卡欠款无力清偿被起诉,如何请求法院宽限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7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3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3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74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5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2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5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76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4****58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1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7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83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3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2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43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信用卡没有能力结清被起诉,如何请求法院宽限
提前准备材料,表明自己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只是暂时没有还款能力,协商延期或者重新分期,以期达成和解,宽限更多的时间。关于信用卡没有能力结清被起诉,如何请求法院宽限的问题,下面由律图网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10w+浏览
留置权里的宽限期是指什么?是约定好还清债务的期限,还是约定好的期限到了债权人再另外宽限的时间?
[律师回复] 留置权里的宽限期是法定不少于两个的的履行期限,此期限为按约定而确定的履行期限。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八十七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信用卡没有能力还清被起诉,如何请求法院宽限
可以积极配合,争取在庭前调解中与对方协商,达成延期还款或者停息挂账等一致的协商方案,协商成功就能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关于信用卡没有能力还清被起诉,如何请求法院宽限的问题,希望下面律图小编的回答对大家有帮助。
10w+浏览
无效合同清理条款中的无效清理条款有什么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清理结算条款”不同于“解决争议条款”。前者解决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后者解决程序上的问题。 2、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已经履行的合同部分,可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3、合同终止、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终止针对的是有效合同,终止情形包括:履行完毕、解除、提存、抵消,等等;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则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已经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现在已经快到了那个合同的期限,合同在宽限期内的效力状态是什么样子的呢?
[律师回复] 你好,我来讲一下合同在宽限期内的效力状态是什么,复效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一项规定,对于复效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争议。笔者将在本文中阐述对复效的理解,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与大家探讨交流,意在提出对我国《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中复效制度的建议,以期达到定争止纷的作用。复效是对原合同的继续,效力溯及原合同订立之时,这是笔者坚持的观点。文并非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笔者还尝试结合实践设计案情以达到形象易于理解的效果。
关键词:复效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
一、复效的含义及其性质
对于复效概念的界定,以及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将会影响到对复效效力的判断,并且会涉及到笔者对于我国《保险法》复效问题的补充建议,所以笔者先从这方面入手诠释个人的理解。

(一) 复效的含义、目的及产生的前提
何谓复效?即保险合同由于投保人主观或客观原因中止后,如果投保人希望恢复合同效力,就应在规定的期间(一般为两年)内补交保费及其他费用,书面提出复效申请,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重新生效的条件,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协商一致,恢复保险合同效力。复效的意义是什么呢?由于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为了使保险单不致因投保人偶然遗忘或经济困难未能按期交费而导致合同失效,给予投保人保持合同效力的一次机会,弥补合同解除给未来生活或长期投资利益带来的损失。
我国《保险法》第59条第1款体现了复效制度的内容,规定为:“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其实关于复效的法律条款并非孤立于其他条款,一般与复效条款密切相关的还有宽限期条款。提到复效条款,不能不提到宽限期条款。某种程度上说,宽限期条款是复效条款的前提。宽限期条款是对到期未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法律上提供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让其补缴保险费,否则合同效力中止。可见违背了宽限期条款,必然导致合同效力的中止,而合同效力的中止又为复效条款的适用创造条件。

(二)复效具有什么性质呢?
复效是恢复原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原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应继续履行,而并非重新履行。那么恢复效力的范围是那段期间呢?笔者认为合同复效效力应追溯到宽限期和合同中止期间。复效的效果是要达到与合同没有中止的效果一样,所以原合同的期间是没有变化的。保险人在投保人补交完保险费及相关费用后,就要对这段期间承担保险责任。原因在于:
(1)宽限期和合同中止期间本应属于原合同的约定期间的一部分,保险合同复效后,保险人自然要对这段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是一种给付迟延。所以迟延给付的保险费自然是宽限期和合同中止期间相对应的保险费。所以复效也是对这段期间效力的恢复。所以复效的性质是对原合同效力的恢复,是原合同的继续,效力追溯到宽限期和合同中止期间。
其次,需要厘清复效与续效的区别和联系,因为这关系到处理实践中争议的结果。续效的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为了使原合同效力不终止,经过双方确认又达成的继续原合同效力的一份新的保险合同。续效在法律性质上与复效有着本质的区别:
(1)续效是因原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而在复效中原合同的期限并未终止,即原合同并未消灭,只是暂时失效而已,满足一定的条件还是可以继续合同的履行。
(2)续效是订立一个新的合同,只不过延长了合同的履行期限,但在内容上却无太大的变动,本质上续效合同与原合同构成两个合同;而复效是并未延长原合同期限,不同之处是对于暂时失效期间效力的恢复。
(3)续效合同对投保人需要履行与订立原合同时相同的义务,比如如实告知的义务等;而复效合同只要当事人未约定,投保人只要补交保险费和相关费用,就无须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了。
(4)续效后相关条款的期间要重新起算,如不可抗争条款,自杀条款等;而复效是对原合同效力的继续,效力溯及原合同订立之时的状态,所以这些条款的期间并未随着效力中止而中止,期间的计算仍在延续。下文笔者根据具体实践归纳成五个方面探讨复效的效力问题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6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信用卡难以还清被起诉,如何请求法院宽限
提前准备材料,表明自己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只是暂时没有还款能力,协商延期或者重新分期,以期达成和解,宽限更多的时间。关于信用卡难以还清被起诉,如何请求法院宽限的问题,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10w+浏览
无效合同清理条款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清理结算条款”不同于“解决争议条款”。前者解决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后者解决程序上的问题。 2、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已经履行的合同部分,可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3、合同终止、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终止针对的是有效合同,终止情形包括:履行完毕、解除、提存、抵消,等等;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则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96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现状分为三类: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医疗。”由此可以看出:

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医疗。

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精神病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是由他的监护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就从他的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信用卡很难还清被起诉,如何请求法院宽限
提前准备材料,表明自己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只是暂时没有还款能力,协商延期或者重新分期,以期达成和解,宽限更多的时间。关于信用卡很难还清被起诉,如何请求法院宽限的问题,下面由律图网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10w+浏览
无限防卫的限制要求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行使无限防卫权必须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抢劫、、绑架等。非法侵害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防卫人自身或者第三人的人身安全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性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等。然而在人所享有的各类权利中,人身安全权利是最重要的,它是其他权利得以存在的前提,试想,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人身安全都无法保证的话,还谈什么别的呢?况且侵害人身安全的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即时性和紧迫性的特点。法律只有对这种权利受到侵犯时作出更及时、更直接的保障性规定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所包含的伸张正义、的精神。所以,只有在这类权利受到侵害时才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除此之外的非危及人身安全的侵犯财产权利和公民其他权利的犯罪,用非暴力的方法侵犯一般人身权利的犯罪如侮辱诽谤罪等,以及非危及人身安全的一般暴力犯罪,均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
2、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必须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
首先,暴力犯罪行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客观存在,行为人对他人实施了侵害行为,而非无限防卫人主观臆断的行为,否则就是假想防卫;
其次,暴力犯罪必须正在进行,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均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什么是“正在进行”?一般应理解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但同时还包括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直接面临不可避免的某些状态,因为有些危险的暴力犯罪行为虽然还未曾着手实施,但已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根据当时的实施情况,可以认为这种威胁已经迫在眉睫,如不实施防卫则会造成严重后果。比如,如果乙拿枪欲枪击甲,拿枪行为并不是行为的着手,可在这种紧迫的情况下,甲若不及时地主动地实施防卫,势必会错过防卫的最佳时机,难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要求任何时候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都要等到其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才实施防卫,则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我认为对于暴力犯罪的实施迫在眉睫,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正在进行”。当然,对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从严把握。
3、行使无限防卫权时,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意图。从正当防卫的理论上看,正当防卫之所以被认为是排除犯罪性的正当行为,不仅因为正当防卫在客观上保护了社会利益,而且还在于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和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行使无限防卫权也不例外,它要求,一方面防卫人已经认识到行凶、、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存在。如果不对之实施防卫,自身的人身安全则会受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防卫人在主观上应具有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所以,在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出于故意伤害对方的心理实施侵害但客观上与防卫效果巧合以及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防卫意图转化为犯罪意图的情况下,致人伤害或死亡的,由于缺乏主观条件的正当性,不能认为是行使无限防卫权。
以上明确了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条件,但在实践中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问题应该加以注意。
(1)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对这类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我认为应该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从客观上看,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对社会同样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同样具有侵害性。因此,不能完全排除无限防卫人的无限防卫权。然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暴力侵害行为,毕竟不同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其行为本身在刑法上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我认为如果防卫人确实不知道侵害人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是精神病人而实施了无限防卫,应当认定为是正当防卫。反之,如果防卫人是明知对方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不应当允许进行无限防卫,应尽可能采取其他方法躲避侵害,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实施无限防卫权。
(2)相互斗殴中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
在司法实践中,对在相互斗殴行为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的问题认识不
一,存在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相互斗殴均属于不法侵害,不存在一方合法一方非法的问题,当然也就无正当防卫可言;另一种意见认为,相互斗殴也有前因后果,先动手的为不法,后还击的为合法;第三种情况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从因果关系、情节发展、性质转化等方面来分析。[9]我的观点是不管相互斗殴的起因如何,相互斗殴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双方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均缺乏防卫意图的正当性。因此,相互斗殴中不存在正当防卫,更不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相互斗殴结束后,一方出于报复或其他不正当目的,又重新主动侵害对方,而对方不愿再斗,退避不予还手,若是主动报复一方的行为已严重危及对方的人身安全时,被侵害方被迫进行反击,此时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转变,不能再作为相互斗殴对待,被侵害方应当被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
两少一宽多大年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两少一宽没有废除。具体废除时间尚未知晓。 2、两少一宽”,即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的:“对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这是我国的民族刑事政策,民族刑事立法应当将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使之具体化、条文化。 3、所谓“两少一宽”,即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的:“对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对公民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是中发1984第5号文件规定的。 4、所谓少捕,是指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外附加刑时,根据具体案情如果在可处徒刑也可适用更轻刑罚时,就应当坚持不适用徒刑,因此“少捕”仅指轻罪而言这是从刑事诉讼法第40条关于逮捕人犯条件的规定中引导出来的。 5、所谓少杀,是指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罚有死刑,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坚决适用“死缓”,因此少杀仅指性质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 6、这项政策的要求是少杀少捕和一般从宽,不能理解为不捕不杀,也不是一律从宽。因此,对于那些罪大恶极,顽抗到底,或者罪行虽轻但拒不悔改的犯罪分子,该捕则捕,该杀则杀,也是这项政策的要求。 《关於进一步开展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第十五条,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都要坚决依法处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6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信用卡没法还清被起诉,如何请求法院宽限
可以积极配合,争取在庭前调解中与对方协商,达成延期还款或者停息挂账等一致的协商方案,协商成功就能避免进入诉讼程序。那么关于信用卡没法还清被起诉,如何请求法院宽限的问题,可以看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10w+浏览
合同中无效清理条款的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清理结算条款”不同于“解决争议条款”。前者解决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后者解决程序上的问题。 2、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已经履行的合同部分,可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3、合同终止、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终止针对的是有效合同,终止情形包括:履行完毕、解除、提存、抵消,等等;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则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96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路政有权利查超宽吗/超限是超宽吗,不超载,就是超宽了,
[律师回复] 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之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所以说驾驶超限车辆上路首先是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是肯定要被进行查处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
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明确由路政部门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并明确了各部门的具体分工和职责。所以说路政部门是有权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

三,根据(以浙江省为例各省具体限定可能有所不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以下最高限值:一车货总质量为四十吨,其中集装箱半挂列车为四十六吨;二轴载质量:双轮组单轴的标准轴载为十吨;三车货总长度为十八米;车货总宽度为二点五米;车货总高度为从地面算起四米,其中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为从地面算起四点二米。所以说烦超过上述限定的车辆只要在浙江省内公路上行驶,一旦经有关部门发现并勘查确认就属超限车辆。根据浙江省有关规定,浙江路政部门就可对涉嫌违法超限行驶车辆所属当事人进行查处。所以说开的平板挂车的宽度在浙江省内的话就是属于超限车,涉嫌超高。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贷款纠纷 > 信用卡欠款无力清偿被起诉,如何请求法院宽限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