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不要孩子,女方是要给抚养费的。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根据《民法典》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子女抚养费如何确定
1、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则,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
那么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子女在父母离婚前的实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情况。
有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前,生活条件较好,还报了各种学习班,在父母离婚时,就应考虑这些情况,尽可能地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状态。
以避免父母的离异,对孩子造成过多的心理恐慌。
当然,相对的是,父母在离婚时,也不能因此而不顾子女的生活实际需要,无端地抬高抚养费要求,以此作为离婚的条件,也是不适当的。
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对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要考虑父母的经济收入能力,特别是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支付能力。
支付能力较强的,适当多承担一些;
支付能力较弱的,适当少承担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3年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规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实践中,很多人仍坚持要求按照这个标准执行。
部见上,虽然这个规定未撤销,但是已不适用。
这个规定是十五年前的生活费标准,在十五年后的今天,中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巨大的飞跃,很多家庭的月收入达几万,甚至几十万,仍以20%至30%的标准给付小孩抚养费显然没有必要。
所以,还要结合小孩的实际需要来参考。
3、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
以此标准为基础,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显然都是不适当的。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另一方没有抚养孩子需要承担抚养的义务,给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需要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进行实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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