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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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处罚标准: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不构成犯罪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

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处罚标准:

一)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不构成犯罪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二)交通逃逸的处罚标准交通事故不构成犯罪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责任怎么认定?

1、出于逃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

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将人撞倒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

120医护人员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

这种情形下,行为人虽构成逃逸,但主观恶性不深。

对于这种情形,认定责任时应该从宽。

2、出于逃避救治伤者,逃逸后主动投案。

法律之所以规定逃逸是加重情节,就是考虑对受害人生命的保护。

逃逸造成的最严重后果就是,使伤者缺乏救助,导致伤势严重以致死亡。

所以这种情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3、既逃避法律责任又逃避救治伤者。

行为人在主观上大多是两者的竞合。

对于这种情况,显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

如果其结果导致受害人的死亡,则是逃逸行为情节的再次加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行为人如果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前,自动归案,并向公安机关主动坦白犯罪事实的,此时可以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且还可以以自首犯罪嫌疑人进行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如果是仍旧抗拒抓捕的,还是按照交通肇事罪并逃逸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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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有: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还逃离现场的、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的、报案后不履行义务弃车离开现场的、未报案且无故离开现场的等,对于上述这些情况都是可以认定为交通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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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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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基本含义  
《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笔者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有两种情况:  
1.属于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逃逸。加重犯是相对基本犯和减轻犯的一种犯罪类别,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犯罪”。构成加重犯的逃逸行为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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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第
(1)项的规定,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5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可理解为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不构成犯罪。但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员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的,也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在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因逃逸致死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而不是其他人。  
2.行为人对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该义务是由于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这一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致伤的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下而产生的义务,肇事者有能力实施救助而不实施救助行为致受伤的人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对受伤人员死亡的结果持过失心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这种过失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对肇事者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如果肇事者明知不实施对受害人的救助行为会发生受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将被害人带离现场而逃逸,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心理态度,则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4.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
(1)行为人肇事行为致受害人受伤,但伤情不致引起死亡结果,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引起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这一结果与逃逸行为没有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对肇事者只能按刑法133条规定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处罚。
(2)如果肇事者的行为使受害人伤势严重,若不及时救助,就会发生死亡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介入的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即肇事行为与肇事者逃逸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介入的原因只是死亡结果发生过程中的一个条件时,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5.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的
第三档法定刑,就是说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解释》中对交通肇事罪的第一、第二档法定刑的事实内容都作了一些量化规定。笔者个人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需要探讨。  
(1)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致人死亡的,即交通肇事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但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行为”,并且又造成了致1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应适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2人以上,应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归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中,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应另行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其理由在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典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绝大多数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包括从交通肇事罪分离出来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飞行事故罪,只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此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严重于交通肇事罪,法定刑高是必要的,而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过失爆炸罪、失火罪等相似,不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没必要规定超出一般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  
(3)刑法第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立法者是否将交通肇事后,不但不救助受伤人员,反而将受害人员带离现场予以隐蔽或者遗弃,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间接故意行为的情节考虑进去《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员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蔽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重伤)罪定罪处罚。”有了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交通肇事罪第三档法定刑就更没有规定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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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拘留几天
认定标准: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无伤亡情况下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伤亡情况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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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逃逸中二次肇事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肇事逃逸行为属于加重处罚行为,日后如果有自首情节,那么法官在处罚时一般都会酌情考虑的。不过不能直接将逃逸行为与自首情节相抵消。而交通肇事逃逸的一般都会构成犯罪,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若因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则处罚将是更重。
现实中经常出现交通肇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由于种种原因而“二次肇事”,如何定罪处罚应该具体分析: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第二次违章肇事致人死亡的,构成另一的交通肇事罪,但不应与前一交通肇事罪并罚,而应依照刑法第133条中第二个量刑档次量刑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在逃跑中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由于因交通肇事后心理上紧张恐惧而失控,为逃避罪责而不顾一切,驾车飞驰撞车撞人,造成多人伤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上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放任大多数人亡伤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不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对其后一行为不应以故意罪论处,而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对行为人前后两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逃逸中二次肇事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肇事逃逸行为属于加重处罚行为,日后如果有自首情节,那么法官在处罚时一般都会酌情考虑的。不过不能直接将逃逸行为与自首情节相抵消。而交通肇事逃逸的一般都会构成犯罪,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若因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则处罚将是更重。 现实中经常出现交通肇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由于种种原因而“二次肇事”,如何定罪处罚应该具体分析: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第二次违章肇事致人死亡的,构成另一的交通肇事罪,但不应与前一交通肇事罪并罚,而应依照刑法第133条中第二个量刑档次量刑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在逃跑中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由于因交通肇事后心理上紧张恐惧而失控,为逃避罪责而不顾一切,驾车飞驰撞车撞人,造成多人伤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上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放任大多数人亡伤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不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对其后一行为不应以故意罪论处,而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对行为人前后两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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