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分公司经营权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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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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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总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分公司经营权,分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总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分公司经营权

一、总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分公司经营权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公司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所以总公司有权撤销分公司经营权,但要物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二、分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

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

分公司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

3、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

4、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基于上述特性,《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即: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部门登记,分公司在登记后应当领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总公司有权撤销分公司的经营权,如果变更分公司经营范围的,需要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构提交变更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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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分公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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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撤销分公司的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总公司撤销分公司的条件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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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被一家公司聘用去当营销总监,说要跟我签合同的,现在我想请问律师,营销总监劳务合同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甲 方:
法 定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 庭 住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各项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依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销售总监 岗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换适合工作岗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考核目标,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
第六条 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工作考核目标及方案。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及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人民币___元。
第九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综合工资制:
(1)基本工资为人民币每月四千元;
(2)奖励工资:按照甲方制定的《销售总监提成方案》具体执行。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20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延。甲方可根据其生产经营效益状况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乙方工资。
第十条 乙方年休假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基本工资。
五、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甲应按国家和海口市的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及交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及职责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十四条 乙方义务:
(一)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
(二)服从甲方安排,忠于职守,珍惜甲方声誉,维护甲方利益,保守甲方秘密,全心全意为甲方服务;
(三)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四)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
第十五条 乙方职责
(一)听从总经理工作安排,参与制订公司营销战略;根据营销战略制订公司营销组合策略和营销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重大公关、促销活动的总体、现场指挥;
(三)定期对市场营销环境、目标、计划、业务活动进行核查分析,及时调整营销策略和计划,制订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完成营销目标和营销计划;
(四)负责重大营销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五)主持制订、修订营销系统主管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经批准后施行;指导和帮助销售团队熟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帮助销售员完成每月的销售指标,提高每位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对公司的忠诚义务;
(六)主持销售人员的招聘,定期培训销售人员,建立一支有责任心和凝聚力的优秀销售团队,指导每位销售人员的实际操作,提高其销售技巧;
(七)协助总经理建立调整公司营销组织,细分市场建立、拓展、调整市场营销网络;
(八)负责分解下达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市场营销预算,并根据市场和公司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有效控制;做到控制公司运营成本,提高销售利润;
(九)定期和不定期拜访重点客户,及时了解和处理问题;
(十)代表公司与政府对口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机构联络。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患病或者非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岗位工作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三) 乙方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仍在甲方工作,甲方未提出异议,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九、保守秘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影响甲方的经营和形象,损害甲方的利益。甲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未经乙方的同意,不得公开及泄露。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给对方经济损失的,应依据产生损害后果和责任大小,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 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人民币五万元。
第二十六条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其它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甲方以下各项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企业管理制度》;
(二)《考勤制度》;
(三)《销售总监提成方案》
(四)------------------------------。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均认真地进行了阅读,其内容均已熟知,并积极自愿履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这就是一份标准的营销总监劳务合同范本,相信你应该有所了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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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撤销权有效期多久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民法总则撤销权时效是多久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当债务人作出对债权人的债权不利的行为,如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等等,这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总则撤销权时效是多久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重大误解导致民事行为被撤销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未主张撤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对司法考试的影响——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不再是统一的,区分重大误解和受胁迫。
二、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所谓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换言之,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具体包括:

一,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二,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给他人。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故意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需要指出的是,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已经成立或生效,其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移转,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同时,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将明显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明显有害,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仍然有一定的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所谓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
第三人具有恶意。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一般来说,认定债务人的恶意应以其实施行为之时为准。民法总则撤销权时效为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的一年内,但如果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已经五年,债权人仍不知道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它的行使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
首先,债务人的侵权行为已实施,
其次,债权人实施行为是有主观故意的,符合以上两点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民法总则撤销权的时效是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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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撤销权的法律效力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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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故意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需要指出的是,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已经成立或生效,其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移转,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同时,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将明显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明显有害,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仍然有一定的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所谓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
第三人具有恶意。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一般来说,认定债务人的恶意应以其实施行为之时为准。民法总则撤销权时效为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的一年内,但如果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已经五年,债权人仍不知道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它的行使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
首先,债务人的侵权行为已实施,
其次,债权人实施行为是有主观故意的,符合以上两点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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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可以够撤销分公司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总公司可以够撤销分公司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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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撤销权的有效期是多少年?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民法总则撤销权时效是多久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当债务人作出对债权人的债权不利的行为,如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等等,这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总则撤销权时效是多久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重大误解导致民事行为被撤销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未主张撤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对司法考试的影响——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不再是统一的,区分重大误解和受胁迫。
二、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所谓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换言之,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具体包括:

一,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二,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给他人。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故意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需要指出的是,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已经成立或生效,其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移转,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同时,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将明显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明显有害,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仍然有一定的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所谓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
第三人具有恶意。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一般来说,认定债务人的恶意应以其实施行为之时为准。民法总则撤销权时效为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的一年内,但如果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已经五年,债权人仍不知道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它的行使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
首先,债务人的侵权行为已实施,
其次,债权人实施行为是有主观故意的,符合以上两点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民法总则的撤销权有效时间有多少时间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民法总则撤销权时效是多久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当债务人作出对债权人的债权不利的行为,如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等等,这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总则撤销权时效是多久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重大误解导致民事行为被撤销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未主张撤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对司法考试的影响——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不再是统一的,区分重大误解和受胁迫。
二、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所谓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换言之,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具体包括:

一,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二,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给他人。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故意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需要指出的是,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已经成立或生效,其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移转,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同时,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将明显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明显有害,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仍然有一定的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所谓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
第三人具有恶意。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一般来说,认定债务人的恶意应以其实施行为之时为准。民法总则撤销权时效为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的一年内,但如果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已经五年,债权人仍不知道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它的行使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
首先,债务人的侵权行为已实施,
其次,债权人实施行为是有主观故意的,符合以上两点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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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经营所有权转让合同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吗?
分公司经营所有权转让合同是需要总公司的签字的,因为分公司只是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所以关于分公司的重大决策总公司是有权参与决策的,而对于分公司的经营所有权的转让,不在分公司的许可范围之内,所以应当由总公司许可并在转让协议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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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破产了子公司可以继续营业吗
总公司破产不必然导致子公司停业。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运营。但总公司破产后,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员有权决定子公司是否继续营业。 此外,总公司破产需组建清算小组,子公司若与清算无关且合同非以清算小组名义签署,可能无效。因此,子公司能否继续营业取决于自身情况和管理人员决策。如符合法律规定,子公司可继续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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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申请表填写错误怎么撤销
[律师回复] 营业执照注销程序先要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然后向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税务会对公司进行清查后,出具允许注销意见书,这时就可以到工商局去申请公司注销,工商局会要求公司在公开媒体出具清算公告,在规定时限内,无其他单位对注销提出意见,工商局会给你办理注销手续的。具体步骤:⒈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⒉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⒊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⒋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它会收回营业执照。(注意工商注销前要先在媒体上公示三次注销公告,报样要给工商局的)扩展资料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根据工商总局日前起草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为4年;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核定营业执照有效期,有效期最短为6个月。个体工商户应当于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新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换发。工商总局日前起草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的配套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一办法,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登记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应当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另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依法对辖区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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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看最近花卉市场挺火的,就打算在乡村承包土地种植花卉,所以想咨询一下遇到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该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遇到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情况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对于农民来说,是很重要的一项权利。该项权利在2003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再次对该项权利进行重申。如果认真审阅,就能够发现,承包方是家庭,而非某一个家庭成员,也就是说不是每一名成员就相对应某块田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家庭成员的土地分配,均未作出明文规定,所解决的纠纷是以一方为承包经营户为主体的矛盾。在上述两部法律中,没有对承包经营户以外的主体,如家庭成员之间土地分配作出规定。也可以这样理解,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对土地划分进行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此外,还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听说有一些婚姻可以撤销,那么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是由谁行使的?可撤销婚姻应当如何撤销?
[律师回复]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目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该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的判决书。
另外必须要特别注意的是:撤销婚姻的申请,必须要在婚后1年之内,由被胁迫一方主动提出。之所以要规定这样一个时间限制,是为了尽量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如果婚姻登记已经过了1年,受胁迫一方只能提起普通的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可撤销婚姻缔结时间只要超过1年,在法律上就会被视为完全合法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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