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嫌犯罪被拘留五天可以提出委托律师的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公民可能会被异地被拘留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异地执行刑事拘留如何计算期限?
1、异地执行刑事拘留从抓获地宣布刑事拘留时开始计算。
刑事拘留期限,自宣布刑事拘留时开始。异地执行刑事拘留,意味着,在抓获地宣布,即刑事拘留期限已经开始起算,临时寄押时间以及押解在途时间,都应当计算在刑事拘留期限之内。
2、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既包括24小时内无法赶到抓获地的情形,也包括虽然能在24小时内赶到抓获地,但无法在此时限内办理完交接手续、启程回到管辖地的情况。
管辖地公安机关接到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信息后,应当及时进行预判断。对于存在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天气恶劣等情况,明显难以在24小时内抵达抓获地,或者虽然能抵达但无法在24小时的时限内启程将犯罪嫌疑人带回管辖地的,应当商请抓获地公安机关在宣布拘留后24小时内将犯罪嫌疑人送抓获地看守所寄押。
同时,管辖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赴抓获地办理手续,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并在到达管辖地后立即将其送看守所羁押。
如果管辖地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到达抓获地并在宣布拘留后24小时内启程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则不用将犯罪嫌疑人送抓获地看守所寄押。
3、异地执行拘留,需要临时寄押的,应当持拘留证等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送看守所寄押。
临时寄押的犯罪嫌疑人出所时,看守所应当出具羁押该犯罪嫌疑人的证明,载明该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羁押原因、入所和出所时间。
公民是有可能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属于一种强制措施,而根据规定,一旦公安机关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那么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就有了聘请辩护律师的资格。当然,具有此资格之后,并不一定需要向律师事务所提出请律师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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