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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债务如何界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名或者一方签名后另一方追认的债务,或者一方签名但用于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个人债务类型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
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
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
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名或者一方签名后另一方追认的债务,或者一方签名但用于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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