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北京肇事逃逸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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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逃逸情节较恶劣的就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因逃逸导致他人死亡的,那么就会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构成交通肇事罪不仅要承担受害方的赔偿责任,还需要承担刑事处罚。
一般北京肇事逃逸怎么判?

一、一般北京肇事逃逸怎么判

驾驶员肇事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方面

客体方面是《刑法》上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只有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样也不是刑法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体。"交通运输"从广义上来看,包括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理(石油,天然气)运输。狭义的"交通运输"仅指公路交通运输。交通肇事罪中所指的只要是发生在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陆交通运输中的重大交通事故,对特定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的重大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必须存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也是交通肇事的原因。

(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3、主体方面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既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交通肇事罪所强调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则既可能是明知故犯,也可以是过失,不影响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一种故意的心理态度,那么该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相关犯罪论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逃逸是属于行为人在发生事故之后选择逃跑的犯罪情形,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轻者处三年有期徒刑,轻者是可以按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来进行判决的,所以,不同的犯罪情形会做出不同的判决,其目的也是为了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该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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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肇事逃逸扣9分吗?
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也要受到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扣分标准,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且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员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私自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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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星期我们接到了报警后,在高速公路上有一起交通事故,一个车把另一辆车撞伤了,现在现场只剩下一辆车。,公民个人在北京市购买的黑车肇事逃逸要坐牢吗?
[律师回复]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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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具有上述13项及15项情况,为逃避法律追究而
逃跑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2、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3、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
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
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四、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
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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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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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父亲这个月外出,没有想到在路上被一辆面包车撞了,当时司机并没有停下的车,而是拖着父亲开了好几米,在北京市,交通肇事逃逸罪情形以及相关的处理意见
[律师回复] 造成交通事故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一般要判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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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一般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对肇事情况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行驶行为的继续化,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要情形。 交通肇事逃逸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释〔2020〕33号 最高人民20 20. 11.15发布)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但是当前交通肇事违法犯罪特别是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和其他恶通肇事犯罪不断增多,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即使肇事后逃逸也增加不了什么处罚,助长了肇事者能逃就逃的心态,从而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后果。笔者认为,现行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处罚力度显然是不够的。 一、将交通肇事逃逸从交通肇事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此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肇事后果持过失心理状态,因而只能按照过失犯罪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见,交通肇事逃逸完全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心理状态。对交通法规而言,肇事后逃逸是直接故意;就肇事后可能带来的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损失而言,肇事后逃逸则表现为间接故意,甚至不排除某种直接故意存在,如肇事者将他人撞伤,明知不抢救必然会导致死亡发生,但为了避免救治伤者带来的经济损失和麻烦希望伤者死亡而逃离事故现场,就是的直接故意。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把交通肇事逃逸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并举而作为加重处罚的情形,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仍然是行为人过失所为导致的特别严重后果。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把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一并论处是不符合法理的。因此,应成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可作为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二、降低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定罪标准,提高量刑幅度。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其定罪标准也只能如此。这样,以同一标准来适用交通肇事逃逸这种恶性犯罪,对其打击是不力的。因此,不仅要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还要降低其定罪标准,“致人轻伤”即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这也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即为轻伤,而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对人们生命的漠视、对公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带来的威胁比伤害犯罪严重得多。与此同时,还应提高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量刑幅度。现行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7年以下,不利于惩治交通肇事逃逸这种恶性犯罪。 三、明确规定某些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按照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或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1、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明知伤者如不及时抢救必然有死亡的现实危险,肇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置伤者于不顾,逃离事故现场,致使伤者得不到救治而死亡。此时行为人对伤者的死亡持放任态度,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间接故意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按故意罪论处。当然,如果行为人不明知伤者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只能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论处。不过,无论肇事者是否明知伤者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肇事者都有积极救治伤者的义务。刑法理论认为,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引起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这种危险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的犯罪。 2、交通肇事将他人撞伤,肇事行为人以救治伤者名义,将伤者弃之他处,导致伤者死亡或者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死亡,对肇事行为人应按照故意罪(既遂或未遂)论处。因为这种情形下,无论被害人是否发生死亡结果,均不影响行为人故意罪的构成,应按照故意的既遂或未遂处理。 3、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故现场,在逃逸过程中又违反交通法规(往往是于慌乱中驾车超速行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前一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显而易见的;后一行为应认定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严重后果持间接故意心理状态。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则构成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只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没有人员伤亡,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者的前后行为应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和其他相关罪实行数罪并罚。
一般肇事逃逸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一般肇事逃逸如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公安机关而言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布置堵截和追缉。
第35条规定,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情况、特征及车辆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36条规定,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第3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
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经办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46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47条规定,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49条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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