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放弃陈述申辩可立即执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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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行政处罚放弃陈述申辩可立即执行吗,行政机关罚款滞纳金有上限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放弃陈述申辩可立即执行吗

一、行政处罚放弃陈述申辩可立即执行吗

被处罚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处后,如需要当场收缴罚款的,可以立即执行,如果有执行期限的,由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行政机关罚款滞纳金有上限吗

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即二者都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都是对行政相对人课以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但是罚款滞纳金与行政罚款有所不同,通常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是关于罚款和滞纳金的规定。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

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原行政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原行政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处罚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行政处罚能不能立即执行,要依据处罚的类型而定,如果是现场收缴的,应当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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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提出什么诉讼请求,就要就此拿出证据来。
就离婚这一诉讼请求,原告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判决离婚。其它财产方面、子女抚养方面,也需要原告提出相应的证据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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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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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陈述,开庭时最后的陈述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大多数当事人在在开庭时,面对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或律师时,觉得压力山大,生怕说错话,对自己不利。曾有当事人向我说起过他类似的经历,说休庭前,法官问他最后还有什么要说的,他当时蒙了,不知怎么回答。“律师,最后陈述我该说些什么啊?” 当事人在开庭时,尤其是开庭最后陈述时不知道说什么,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对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庭审规则或涉及到的专用名词不清楚,甚至不知道法官和对方律师在说什么。 根据庭审流程,开庭一般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阶段。法庭调查主要通过双方对事实的陈述和举证、质证(对对方提交证据发表意见),查清案件事实。法庭辩论是双方围绕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即本案事实是否与各方当事人陈述相符,是否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获得支持,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最后陈述阶段,时间一般都很短,因此,在这一阶段,当事人在发言前,应当总结、梳理一下自己在此前事实调查和辩论阶段的意见,看在事实、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是否有遗漏,是否有需要补充、强调的观点,并简明扼要地用几句话加以总结、补充、强调,使自己的论述意见更加完善、有力,有理有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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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怎么写
行政处罚在我们的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那么,工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怎么写,对于申辩书,只要自己依据有关的法律条例就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理,既然是陈述申辩书,那么其中的书写形式肯定会一定的规范,所以对于这类问题最为重要的就是自己对于行政处罚的认知是否达到一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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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吗
[律师回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陈述和申辩,是指在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提出自己掌握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对公安机关的指控进行解释、辩解的活动。陈述和申辩是法律赋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一重要程序权利,是保证治安管理处罚合确的重要制度,有兼听则明的意思。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角度讲,陈述和申辩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享有的重要权利,这项权利不需要经过批准或者允许,即可以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是否行使由其自己决定。从公安机关的角度讲,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是行政处罚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必须认真听取,决不能置之不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包括违法行为较轻,应当受较轻的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等,都应当进行复核,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以确定其是否真实。这种态度既表现为充分地听,也表现为必要地查,更重要的是,如果经过复核,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作为是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及给予怎样的治安管理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在治安管理中,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处于主导地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于被动的地位,因此,更需要在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中注意保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先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然后才能进行处理,是行政处罚“先调查,后裁决”原则的具体体现。赋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权和申辩权,有利于督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正确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手段,减少和防止错误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充分保障和维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不按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除外。在治安管理处罚中,也适用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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