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律师费由提出律师委托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律师费用一般是由委托人自己来承担的,当然如果对方愿意承担也是可以的。其实律师费实质上来说就是律师的服务费,因此是谁委托了律师,那么就是由谁来出这部分的费用,也就是说律师是为委托人服务的,因此一般是委托人需要出律师费。
2、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为全部责任:
(1)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3)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4)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5)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7)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8)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9)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1)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12)一方当事人有下列32种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二、肇事逃逸方会被认定为全责方吗?
肇事逃逸方不一定会被认定为全责方,具体可以结合以下情形确定逃逸方的责任:
1、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2、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逃逸一方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是全责方,且即使被认定为全责方,也并不一定需要承担对方当事人请律师发生的费用。通常情形下,都是需要由提出律师委托请求的一方当事人,自行履行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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