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向法院起诉的经济案件可以撤案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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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已经向法院起诉的经济案件不一定可以撤案,只能说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可以在案件审结之前,向法院提出撤案的请求。但法院是否受理此撤案请求,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并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已经向法院起诉的经济案件可以撤案吗?

一、已经向法院起诉的经济案件可以撤案吗?

1、已经向法院起诉的经济案件不一定可以撤案,撤案需要满足于以下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人;申请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此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不准撤诉。

2、刑事经济案件一般是公诉案件,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不会所以撤销案件。

但是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侦查机关也会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或者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

二、经济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1、经济纠纷案件一般都是先行调解,即买卖双方在发生经济纠纷后,心平气和坐下来协商处理,违约一方当事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让对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够理解自已违约的原因。必要时,双方各自作出一定让步,最后达成和解,消除分歧。

2、如调解不成,再仲裁。这种方式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或者在纠纷发生之后,双方指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如无法仲裁,也可以走司法途径。当事人起草好起诉状、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经济案件可能是民事案件,也有可能是刑事案件,不管是何种类型的案件,都有可能会向法院起诉。而一旦确实已经起诉,且诉讼请求已经被法院受理,原告可以在法院审结案件之前提出撤诉请求。但是提出的撤诉请求,并不一定就会被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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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如何救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是无法救济的。
二、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相对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一种,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
3、破产撤销权与除斥期间。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破产撤销权与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更相似,在本质上是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这一特别程序中的扩张或者延伸,二者都是债权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将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行为最终归于无效,并使依该行为所导致的财产变动恢复原状,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行使后果上没有根本区别。。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根据上述内容,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法律中对于撤销权虽然有详细分类,并根据撤销权种类除斥期间有所不同,但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撤销权都是消灭的。所以的问题也提示我们,要注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并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力,避免因为错过除斥期间导致权利消灭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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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怎样救济
[律师回复] 对于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怎样救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如何救济
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是无法救济的。
二、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合同法》、《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相对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一种,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
3、破产撤销权与除斥期间。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破产撤销权与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更相似,在本质上是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这一特别程序中的扩张或者延伸,二者都是债权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将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行为最终归于无效,并使依该行为所导致的财产变动恢复原状,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行使后果上没有根本区别。。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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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事案件可以撤案吗?
可以撤案,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撤诉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一定要向办案人员提出来,也可以由辩护律师向办案的人员提出,如果不符合条件一般是申请不成功的,这需要结合案件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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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要如何救济
[律师回复] 对于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要如何救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如何救济
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是无法救济的。
二、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合同法》、《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相对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一种,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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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能怎么救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如何救济
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是无法救济的。
二、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合同法》、《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相对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一种,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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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撤销权与除斥期间。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破产撤销权与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更相似,在本质上是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这一特别程序中的扩张或者延伸,二者都是债权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将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行为最终归于无效,并使依该行为所导致的财产变动恢复原状,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行使后果上没有根本区别。。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
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应该如何救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如何救济
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是无法救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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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对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一种,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
3、破产撤销权与除斥期间。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破产撤销权与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更相似,在本质上是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这一特别程序中的扩张或者延伸,二者都是债权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将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行为最终归于无效,并使依该行为所导致的财产变动恢复原状,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行使后果上没有根本区别。。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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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是无法救济的。
二、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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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程序之一,不直接决定案件撤销。案件能否撤销取决于侦查部门的审查和证据情况。若经审查认定无罪或罪责轻微不足以定罪,可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案件。因此,取保候审的案件不一定能撤销,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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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赔偿,和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求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在量刑时会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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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济纠纷的一审裁定, 一方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撤诉吗
[律师回复]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经济案件的处理主要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几点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 3、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4、仲裁过程和结果具有保密性; 5、仲裁具有快捷性。 另一个处理方式是诉讼,也就是打官司。 人民是国家的,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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