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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居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解除同居关系吗
按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的。
不过,因为我国当前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男方主张解除同居关系,其实不受婚姻法律限制,所以双方因此产生争议的,去法院起诉时法院会受理。
但是,同居期间怀孕的子女,出生以后同样享受婚生子女的待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要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所以,男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后,仍要负担子女抚养义务,并且,男方以解除关系为由拒绝的,女方可以去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当然,女方怀孕期间被解除同居关系,为照顾妇女、胎儿的利益,男方同样具有一定的照顾义务,进行财产分割时也会因此考虑更有利于女方。
通过以上的分析,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但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起诉的,法院会受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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