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肇事逃逸小事故交警会立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2、公民发现逃逸者后可以依法举报。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
1、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不一定可以被认定为是自首。
交通肇事后积极救助伤者、主动报警、保护现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追捕过程中投案,司法机关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对于自动投案需表现出肇事者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下情形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离现场,当司法机关询问时则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电信投案的;
(5)并非出于交通肇事者的主动意愿,而是经亲友规劝后陪同投案的;
(6)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7)因特定违法行为在被采取行政、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内,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
对于事故当事人来说,一旦发现对方当事人已经逃逸,那么不管该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小事故,都是可以报警处理的。报警的时候需要告知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等事宜,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此类报警电话之后,通常都会立案处理,并且会采取相应措施抓捕逃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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